[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结]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5-17 09:24: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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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养老政策论文

  在国家的发展中,养老政策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关于养老政策的论文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养老政策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摘 要]社会政策的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风险。中国的社会养老政策是弥补家庭养老的缺乏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养老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在中国“孝”文化的背景下,社会养老政策不能完全“家庭化”,基于家庭责任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通过社会政策来鼓励家庭成员照顾老人,让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劳动,避免老人被抛弃、虐待,贫穷。部分家庭养老资源通过社会养老政策支持。
  [关键词]社会养老政策;对比;研究
  一、国内老龄化现状分析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是必须经历的过程,每一个国家,地区,是人类无法抗拒。老年人的数量在上升,增加的人口比例将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最明显的是家庭。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只有每个家庭幸福,而我们的家庭,整个社会将会和谐,国家稳定。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家庭结构的变化,出现了“4-2-1”模式。2000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明显,超过65岁和老年人比例达到7%,而这个数字现在是8.9%。现在,许多家庭有“4-2-1”家庭结构,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4-2-1”家庭结构加速度:一个四口之家的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是一对夫妻,父母,既要照顾四个老人,照顾他们的孩子。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双方还将逐渐变老,到了高龄期,老人需要更多的人来照顾,所以两个人照顾四个老人如何安排?如果在10年或20年,这对夫妇也变老,他们的孩子也有了孩子,四代的这是一个很好的快乐的生活在地球上,但他们的孩子就需要照顾八个老人和一个孩子,这样的任务是如此艰巨。现在家庭结构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沉重负担的年轻人照顾老年人,他们不能离开工作在专心照顾老人和孩子,所以养老行业出生,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模式出现了。然而,什么样的养老政策适合中国国情,什么样的养老政策来满足需求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和其他问题等。
  二、我国养老产业及政策分析
  1、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1995年,该国[1995]6号文件制度改革的目标: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安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我们是第一批试点行业的煤炭行业,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计划>批准通知,从1995年11月,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每年增加了0.5%,最终达到了8%,他的工资的12%(98年之后,根据国发[1998]。28日至11%)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从企业缴费,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政策框架初步建立。
  2、政府政策支持体系:特殊老年人经济补贴制度
  这些政策支持包括:
  一是城乡低保制度体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三无”老人可以依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享受阈值、贫困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定的老人。
  二是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规则规定:养育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及时调整。
  三是城乡医疗救助系统:
  “三无”老人,可怜的老人是这项制度的供养对象。
  四是开展社会慈善医疗,老人医疗特殊行动等。
  五是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和帮助规定:
  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和两个女孩对于养老问题,国家也在积极探索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救助体系。
  六是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关于加强优待老年人的意见工作”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提供生活补贴百岁或更老的高龄老人,充分考虑城乡贫困、没有孩子、老人、卫生保健问题,避免无子女老人陷入贫困,解决他们的经济困难。但只有经济补偿还不可以解决不了子女,贫穷的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
  三、国外的养老产业及政策支持
  1、建构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时间
  1970年日本最大的7%的65岁以上老年人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早在1960年推出了全民医保和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养老、综合护理服务体系。韩国的养老制度采取了渐进方式。早在1963年,国会通过了医疗保险法律,因为政治和金融,推迟到1977年。把最初有500多名员工的企业作为报道的对象,1981年扩大到300家企业,1988年涉及到十多个企业,1989年实现一个完整的年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国家养老金规定的想法是在1988年提出,和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超过10名员工的小公司。从那时起,1999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率和个体企业,家庭主妇,等等,最后实现一个完整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8年7月,采用护理保险制度。
  韩国仅仅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制度体系的建构。
  2、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业指导
  20世纪的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养老产业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行业指导,主要支持养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将政府的老年福利作为“低收入群体为主要对象,不愿提供私人部门参与,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必要的服务”,大多数老年人需求尽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结果,在这一时期,政策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市场标准和行业标准,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同时促进老年人福利社会化和产业化。政府在养老行业中发挥指导作用。
  3、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养老产业的扩张
  2000年日本养老产业扩张后,养老金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原因是,日本建立了世界上第五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这项系统是日本战后的“全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是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4、政府补贴对可怜的老人的经济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老年人中相互交流。荷兰政府,空巢家庭的孩子必须是有带薪假期,以便照顾年迈的父母,政府还对老年人长期照护的失业,失业的孩子一定的生活补助。新加坡奖金年轻人买房子接近父母家里这些都是非常好的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资源不足的措施。
  结束语
  政府政策是社会养老保障支持体系发展的基础,市场服务体系是保障,家庭扶持体系是必要补充。根据老人的家庭养老服务的需求,充分尊重自主权的老人,让老人一份体面的退休金。使用“合同”服务,满足需求的“道德”,适合中国老年人不想离开家,不想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希望自己的孩子照顾国情,应该是社会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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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文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四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五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六条 敬老院可以开展农副业生产,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七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五保对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南计划生育条例(2)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第三十九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计生条例福利1:
  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
  《新规》将我省婚假延长天数予以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看明白没有,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具体婚假这样来计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师要问了,为什么说婚假最多能休28天,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节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吗?在这里,小编明确地告诉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时间单位统一表述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不参加婚检的夫妻,只能享受到21天婚假。
  河南计生条例福利2:
  产假最多190天,配偶护理假1个月
  错过28天的“超长婚假”,让很多已婚老师心里塞塞的。不要紧,您还可以赶上“超长产假”。同时,配偶还有1个月的护理假。
  《新规》将我省产假期和护理假天数予以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此次我省延长3个月产假。按照3个月90天计算产假为188天,男方也将给予30天护理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您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的190天产假。
  河南计生条例福利3:
  独生子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省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身为独生子女的老师可没少犯愁:父母都已年过花甲,平时根本腾不出时间护理。
  这下好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在以往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等规定不变的同时,《新规》新增加了独生子女护理假。这一假期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补充。
  《新规》明确: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以享受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计生条例福利4:
  再生孩子注销“光荣证”,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收回
  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对此,《新规》也予以明确。
  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我省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河南计生条例福利5:
  生育一孩二孩无需审批,还想再生有条件
  以前,育龄教师想生孩子,为了搞到“证”有的甚至跑断了腿。《新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已有两个孩子的老师还想再生是有条件的。《新规》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对于符合这些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将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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