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_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承诺书 时间:2019-03-26 14:3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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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习惯,这在很大程度上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赵彬律师给大家谈谈法律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是用人单位用人未满一年情形。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是即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双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满一年之日终止。

  其次,是用人单位用人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之后就不用支付两倍工资,而必须马上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争议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只是规定了,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立即补订劳动合同,而往往是满一年时,用人单位也是没有与之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这是不是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呢?

  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该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情形并不是应当订立的情形。因为既然是“已经订立”是指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存在了;而“应当订立”则是指劳动合同还没有形成或是没有订立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限定了用工满一年的双倍支付工资的时间段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没有冲突的。即用工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前一日两支付工资,即十一个月是支付两倍工资,此后用人单位已经被法律推定视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就无须继续支付两倍工资,只是要补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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