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娄底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9-01-01 19: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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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下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分享的娄底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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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本章程,设立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行政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决策应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并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推选产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第四条 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交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建设(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财政、审计、监察、银监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业务监督工作

  第八条 设立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其日常管理经费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管委会办公地点设市政府办公室内。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

  会议的日期和议程变更,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一般应在举行会议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管委会监管小组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具体业务负责人可列席管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管委会监管小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管委会提出属于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交由管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提交管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委员决定提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管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委员向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管委会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管委会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职责,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管委会决策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要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

  第十八条 管委会在审议议题和决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管委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应做出决议;形成的决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议通过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备案。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娄底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报娄底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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