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社保局咨询电话】重庆万州社保局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12-18 10: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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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位于长江上游地区、重庆东北部,处三峡库区腹心,属长江上游区域中心城市。以下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分享的重庆万州社保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重庆万州社保局

  重庆万州社保局:http://wanzhou.cqhrss.gov.cn/u/wa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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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引进紧缺实用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万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进各类紧缺实用人才来万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紧缺实用人才,是指专业技术和知识技能达到一定水平,能适应我区急需紧缺专业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类实用人才。

  第三条 紧缺实用人才引进坚持党管人才和科学人才观,遵循以用为本、急需实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注重业绩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引进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五条 引进紧缺实用人才重点在教育、卫生、科技、农业、规划、交通、旅游、商贸、城市管理和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现代医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资本运营、金融证券等领域。

  第六条 引进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条件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紧缺实用人才采取公开选调、公开选聘方式,国有企业引进紧缺实用人才采取公开聘用方式。

  第八条 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机械加工制造、船舶汽车维修等工匠式基层基础性实用型技能人才、文化艺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条件。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引进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引进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要求;

  (四)党政机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引进: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引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底或次年初根据区编委会下达的年度区外引进人才计划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由区人力社保局汇总。

  (二)制定方案。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制定人才引进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紧缺实用人才的考试(考核)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可由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紧缺实用人才,其引才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急需引进的特别紧缺实用人才,经区领导审批同意后,编制、人社部门及时开展引进工作。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人事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紧缺实用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及入编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到岗后,党政机关参考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级确定;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参考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级确定。

  第十三条 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紧缺实用人才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工资标准执行;国有企业引进紧缺实用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落户办理。从区外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愿意将户籍迁入万州的,可单独落户或入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办理。引进的非本市户籍紧缺实用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子女就读。引进紧缺实用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阶段学校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区教委在区内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公租房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跟踪管理和培养,特别优秀的可纳入后备干部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引进紧缺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须在万州区工作不少于5年,未满服务期限不得调离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结合其专业特长、个性特点和岗位职责,制定专项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引进人才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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