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资支付规定2015|青岛工资支付规定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8-12-12 10: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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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青岛工资支付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青岛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

  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书面委托随同工资清单存档。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部颁劳动定额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以上是2017年青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17年青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解读

  青岛市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同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指出,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保修金为由扣发农民工工资。

  同时,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配备劳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书面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将工资发放表进行公示,拍照留存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与每位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举措

  工程建设领域须通过银行卡发工资

  通知明确,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方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两年内未拖欠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通知指出,各级要加快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备足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落实支出责任和追偿机制,及时补足周转金,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出具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在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方面,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

  设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同时明确,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有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的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提醒 农民工维权 可走“绿色通道”

  通知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市级联动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同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告知和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恶意欠薪将列入

  青岛市失信黑名单

  通知明确,将建立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银行、国土、工商、建设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重点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用工等领域实现突破,从制度上形成对拖欠工程款和欠薪企业、个人的联合惩戒态势。完善企业、个人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列入青岛市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并作为金融机构联合惩戒的重要参考依据。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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