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_西安市社保查询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11-29 10:00: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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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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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和加强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上设在区县一级,鼓励各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争创省、市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孵化基地主要面向拟创业劳动者和创办初期的市场主体,返乡园区主要面向各类返乡人员和本地农民已创办的市场主体,落实有关创业就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扶持创业创新。

  第三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第二章 条件资质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

  1.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独立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

  2.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运营状况良好,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循环孵化方案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4.有相应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提供创业资助,以及经营场地、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用减免等具体的资金优惠政策,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5.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申请扶持资金,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事务代理、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

  6.各类型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①市场类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②加工类孵化基地。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③楼宇类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3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④平台类孵化基地。政府园区平台类孵化基地: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类: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基地,具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定期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要求平台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在孵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家,年孵化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或项目数的25%以上,平台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返乡园区

  1.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

  2.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厂房或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有必备的生产、流通、安全、通讯、生活等基本配套设施;

  3.具有孵化功能,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20%以上,能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开业指导、协助创业贷款支持、创业培训和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企业评估准入退出、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5.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相关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6.各类型返乡园区参考标准:

  ①门面类孵化基地。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3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入孵项目以扶持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优先。

  ②种养殖类孵化基地。具有培育以现代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小企业的能力,或以农业合作社形式、涉农企业为主体分包经营等模式,能够扶持有创业愿望的农户参与,带动一批困难人员就业。入孵项目以扶持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优先。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返乡示范园区的认定条件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创业孵化以符合产业政策、绿色环保、适于劳动者创业或国家、省、市级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为主,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2年以上;

  2.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2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25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均不少于100个;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80%(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4.已被认定为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并在行业领域、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对全市具有示范效应。

  (二)市级返乡示范园区

  除符合返乡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绿色环保,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效显著,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1年以上;

  2.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30%,入驻企业不低于30家,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

  3.已被认定为区县级返乡园区,在行业领域、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一定创新,对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期限

  第六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

  1.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拟创业者应制定了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2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返乡园区的创业实体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入驻实体原则上为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返乡大学生、返乡退役军人和本地农民创办优先,接受返乡园区统一管理,并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和帮扶的时间应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孵化或帮扶的时间可延长1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财政局按照“坚持标准,稳步推进,重在成效,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条 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申报

  已建成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或两类主体的运营管理机构向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西安市(区县)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请表》(附件1),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

  (二)证明申报主体或其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申报返乡创业园区的还应提供相应审批手续;

  (三)申报主体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或创业扶持方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汇总,以及创业孵化协议或创业扶持协议范本;

  (五)管理服务团队情况,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复印件,以及入孵到出孵流程图,出孵机制;

  (六)在孵或享受扶持政策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孵化场地照片;

  (七)能够反映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的相片5张和5分钟以内的视频短片。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的申报

  主要由区县级人社部门依据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总体情况,择优推荐。中央驻陕单位、省直、市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属、省属、市属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县级人社部门推荐函或中央驻陕单位、省直、市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属、省属、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书面申请。

  (二)《西安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3);

  (三)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以及达到市级示范建设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3年累计孵化或扶持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4)。

  (五)提供一份PPT或短视频展示,时长不超过5分钟,以展示基地为入孵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园区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行政区县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资料初审。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实地考察评估对象。

  (三)实地考察。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创业指导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四)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人社部门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启动当年度评估认定工作。在已被认定为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内选择考察,由各区县人社部门推荐。市人社部门根据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料核查并择优推荐,市人社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基地评审会,实地复核后确定当年度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对入选的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市级授予“XX市YY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区县级授予“XX县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或“XX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牌匾。其中行政区划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或高校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人社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其施行分级绩效管理,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每三年要依据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条件资质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经绩效评估,未达到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格。

  (一)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被扶持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返乡园区入驻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基地面积或其它基本条件未能达到文件规定的;

  (五)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七)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估,达到标准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保留资质,并按照属地原则,由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给予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金支持。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返乡示范园区的,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标准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补贴资金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进行核算,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3000元;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补贴资金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国家级、省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园区)补贴奖励资金的,不再享受西安市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标准可参照市级补贴标准(不得超过),由所在区县自行确定。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二十二条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的申请。

  经认定的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园区)在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即可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创业实体,以及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7);

  (三)工商(或税务、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为:市场主体年报记录、纳税单据并显示盈利、社会保险缴纳单据之一);

  (四)吸纳就业人员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五)成功创业和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的补贴申请由市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级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申请由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级补贴标准进行核算,由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取消资质,收回授牌和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社和财政部门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级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4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认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4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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