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证明范本]解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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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证明篇1:工作证明范本模板

解聘证明_工作证明范本模板

  篇一:工作证明样本
  同志,身份证号码自 年 月 日一直从事 工作,担任 一职,至今工作已满 年
  特此证明
  ————————————公司
  2013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篇二: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范本(多篇)
  兹证明________同志现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累计满_____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年,任职_______部门______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_______.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________________公司
  20xx年____月____日
  记住要盖个公章。
  收 入 证 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兹证明_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职务为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 ,工作性质为________(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________,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元
  填表人签字:________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
  单位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书 为本单位 职工,固定月收入 ,年收入为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中信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单位盖章:
  篇三:移民工作证明样本及注意事项
  兹有我单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已有___________年,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单位公章)
  篇四:收入证明范本大全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 ,自 年 月 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
  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目前在 部门担任 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 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 月 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公积金收入证明
  兹证明 同志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收入总额 为 元,月公积金缴交基数为 元,缴存比例 %,其个人公积金帐号为 ,本单位公积金帐号为 ,月公积金缴存总额为 元。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度收入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 , 上年度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 1、工资年薪所得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元,住房补贴 元);
  2、奖金及临时补贴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元; 5、其它所得元。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上述空白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被证明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3 咨询电话:82681116 4、下载: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1、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全称:2、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地址:3、单位性质:4、联系电话:5、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姓名: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__同志现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累计满_____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五:出国中英文工作证明样本
  尊敬的签证官:
  兹证明王XX,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XXXXXXXX。在杭州南方五金机电市场工作了4年,现任经理职务。每年的年收入为人民币260,000元,(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个人所得税已由我单位代为缴纳。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
  职务:经理
  电话:1885788XXXX
  传真:0571-8659XXXX
  公司地址:杭州市沈半路265号石祥路196号南方机电市场2098号
  公司(盖章):
  日期:201x年12月9日
  Working Certificate
  December 9, 2013
  To whom it may concer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Wang XXX ( ID NO.342421XXXXXXXXX) has been working in HANGZHOU SOUTHERN HARDWARE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RKET for 4 years, as a manager now.
  Ms. Wang Xiaolan has been entitled to a annual salary RMB 260,000 in total (including salary, bonus, welfare),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been paid by our company .
  Sincerely yours,
  Leadership sign :
  Position: Manager
  Telephone: 1885788XXXX
  Fax: 0571-8659XXXX
  Company seal:
  Company address: South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rket 2098, Shi Xiang Rd. 196, Shen Ban Rd. 265, Hang Zhou, Zhe Jiang, China

解聘证明篇2:合作社协议书5篇

解聘证明_合作社协议书5篇

  篇一:农业合作社合作协议
  三鑫贵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种植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为了充分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和方针,以及调整农业产业化种植结构,通过争取政府资金的大力扶持,从单纯的粮食种植结构向多元化的果树、农副产品种植、养殖结构发展;同时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高农民收入,保证经济长远发展。经鱼进三组全体村民的一致商量研究后决定组建祥云县三鑫贵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公司与农户种植合作的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1、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承包费每亩 1000 元;承包的具体费用没有说清楚应该是每年每亩多少元或是三年总共多少元。表达不清晰,应该是这样表达,乙方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交由甲方管理,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多少的承包费用。
  2、农户承包,承包费每亩 1500 元。
  3、关于土地抓阄的相关问题,为了公平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每户只能用自己的户头抓一份阄;入股不参加种植的农户不能参与抓阄且不能把自己的户头挪给其他农户用。
  4、种植项目统一由甲方经营管理,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否则公司有权与乙方解除合作关系。若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负责承当甲方的损失。
  5、甲方为乙方种植水果提供指导性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挖沟定植、优良树种(成活率达到95%)、肥料、农药、科技培训、信息推广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确保果树种植面积的落实,品种的规范,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果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果实质量符合公司收购标准。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果实的质量不符合收购标准,甲方不负责承担责任,因甲方的指导不及时或者提供的树种、肥料等服务出问题,造成果实质量不达标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为保证果树品种不外流,在进行果树修剪时,禁止将修剪枝条带出种植园区,必须统一集中销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每次罚款1000元,如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进行追偿,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条,合作时间
  1、合作期共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条、公司启动资金来源
  公司前期启动资金共计 元,先由我组组员 李文林 垫付,待公司产生销售收入时分期支付偿还李文林所垫付款项。
  第四条、销售方式
  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合作农户生产的果实进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农户不得私下进行销售。
  第五条、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从2016年开始按照全年产生的利润总数的 %的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利润。同时,公司将按照全年产生利润总数的 %的比例作为合作农户的利润分红,合作农户分红方案另行制定,土地不入股的合作农户不能分红。
  2、公司未来将根据利润提成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村里没有参与种植合作的农户、老年人、大学生以及全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
  第六条,甲方应努力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合作社创效增收的积极性。
  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壹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章)
  签约代表:
  二0 年 月 日
  篇二:合作社入社协议
  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社员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乙方:
  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
  二、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 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
  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
  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
  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
  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
  4、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
  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
  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 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
  甲方: 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篇三:合作社入股合同
  合作社入股合同
  甲方: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 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 2010年 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合作社合作协议书
  合作社合作协议书
  甲方:康鲜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合作社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 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 合作期限: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
  例承担。
  第五条 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 )%,
  乙方占( )%;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
  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
  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 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 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 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 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
  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
  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 )比例享
  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
  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
  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
  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
  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篇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
  ---------------------------------------------------------------------------
  2011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 人发起,于2011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 理事长本社住所: 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 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解聘证明篇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解聘证明_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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