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其他公文 时间:2018-08-03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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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一:农民农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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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农业合作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农业合作社章程二: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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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1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XX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蔬菜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四条:成员姓名: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襄樊市乐家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为232万元。本社住所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黄河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开拓种养殖产业市场,组织社员统一种养殖,规模经营;为本社成员提供种植及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我市种养殖规模;
  第四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享受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凡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及其他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员退社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优先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种养殖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按照本社要求开展种养殖及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种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股金设置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股金分为以下三种:
  (一)社员股金,即:种养殖的一般农户入社的股金;
  (二)个体大户股金,即:种养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发起人股金,即:领办、创办专业社的大股东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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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合作社章程样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杜、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二章社员
  第十一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之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分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员条件而要求参加合作社劳动的人(例如不满十六岁的男女)参加劳动,并且,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给以报酬。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五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如果他的土地已经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的建设,无法带走,合作社应该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换,或者付给他适当的代价。如果他的土地经过合作社的经营质量变好了,他的农具和工具经过合作社的修理价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该付给合作社适当的代价。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以免妨碍全社生产,并且便于结算帐目。
  第十六条
  社员如果犯了严重罪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须把他开除出社。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被开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县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开除社员,不能把他的家属中的社员连带开除。
  对于被开除的人在合作社里的财产,同退社的人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三章土地
  第十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
  第十八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相反,在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土地报酬也可以暂时相当于农业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特别是在土地的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如果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也可以暂时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者别的适当的过渡办法。分成报酬就是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分出一定的成数作为土地报酬,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报酬。
  土地报酬的数量或者成数议定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生产没有显著地增长以前,不应该降低,以免土地较多较好的社员觉得吃亏,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减少收入。
  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的报酬,分别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社员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该改为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但是,个别的贫苦社员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亲友代管的土地,经过社员大会同意,也可以给他以相当的报酬。
  社员私有的荒地,经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进行开垦,并且在开垦以后的两三年内不给土地报酬。
  农业生产互助组所开垦的荒地,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归合作社使用;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社员入社的时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带有青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处理青苗地的收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获全归本主所有,由本主偿付合作社在统一经营中所费的工本。如果这块青苗地当年只收获这一次,本主就不应该得土地报酬;如果不止收获这一次,本主也应该少得土地报酬。(二)收获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由合作社偿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费的工本,并且照付土地报酬。(三)收获按照议定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临时分配比例单独处理,单收、单打、单分。
  第二十四条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渠、坝等水利建设,随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负责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旧有的,因为它已经增加了社员入社以前的土地产量和入社以后的土地报酬,合作社一般地无须再给本主以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在归合作社以后,还可以灌溉别的土地,合作社应该按照灌溉的效益和当地的习惯,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适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买,并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转为全社公有。应付的款项,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清;没有付清以前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第四章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第二十五条
  社员的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应该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条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地逐步实行公有化。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这些生产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给本主报酬的方式,以及公有化的时间和方式,应该按照生产资料的性质分别处理。
  本章所说的生产资料包括以下三类:
  (一)耕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等。这一类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饲养的牲畜)等。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有密切的关系,一般地应该逐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的关系比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统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的处理办法,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并且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租价租用(私有私养公用)。这种办法,一般地适用于初办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给别人或者借给别人。但是本主如果出卖这些耕畜,必须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间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二)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私有公养公用)。
  私有公养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伙分收益,也可以完全归本主或者完全归合作社。处理的办法,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如果合作社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三)社员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收买,转为全社公有。这种办法,是一切合作社在办了相当时期以后所必须采取的。有些合作社虽然办得不久,但是确实有力量收买和喂养耕畜,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
  为了兼顾社员的负担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买耕畜的价款应该在适当的期限内分期地付给本主;期限一般地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耕畜,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转为全社公有,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租用。租用的报酬,按照开始租用的时候这些东西值多少钱、能用多少年来议定。
  租用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有了损坏,由合作社负责修理。如果损坏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赔偿。
  小型农具(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第二十八条
  社员私有而合作社经常需用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买耕畜的办法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按照处理互助组公有的耕畜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零星树木,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
  (二)需要经常投入大量劳动的林木,例如果园、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付给合理的报酬。报酬的议定,要根据收益的大小和经营的难易,兼顾本主以前所费的工本和合作社今后所费的工本。
  (三)费工比较少、收益比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经营这种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费的工本(护林、砍伐、运送等)和应得的利益以后,其余部分都给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时候再付。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费的工本收买,转为全社公有。幼林转为公有以后,林地的土地报酬问题,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习惯处理。
  第三十条
  在畜牧业不占主要地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私有的牧畜,一般地还是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如果牧畜数量很大,合作社又有发展畜牧业的适当条件,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社员要求合作社收买他的牧畜,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合作社可以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第三十-条
  社员的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应该按照副业的性质来处理。如果副业宜于由家庭经营,工具和设备应该归社员自己所有;如果副业宜于由合作社集体经营,工具和设备可以按照处理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股份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籽、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如果社员的土地报酬比较低,也可以按照劳动力分摊一部分;如果土地报酬很低甚至没有报酬,就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力分摊。如果征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业、林业或者副业生产方面的,可以另行规定分摊的办法。
  贫苦的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自己申请或者由合作社代为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
  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只有在社员退社的时候才能抽回。
  第三十三条
  社员应变的生产费股份基金,大致相当于当地普通农民一年内在同样的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籽、肥料、草料等的价款。
  生产费股份基金按现金计算,但是社员可以用实物批交。
  生产费股份基金一般地应该在社员入社的时候交清,但是其中草料一项,在合作社还没有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以前不交,有了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才交。
  第三十四条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把他们的公共财产转为合作杜公有,他们所应变的股份基金就应该适当地减少。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该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资。社员的投资应该由合作社在一年到三年内偿还。
  合作社对于社员的现金投资所付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合作社对于杜员的实物投资所付的利息,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议定,或者比现金投资的利息低一些,或者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权按照合理的价格优先收买社员家庭所积存的肥料。肥料的价款可以在收获以后付清,不计利息。
  第六章生产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各种办法,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合理地使用耕地(按照土地的条件种植适宜的作物,各种作物合理地轮种和间作,根据可能的条件增加复种面积,扩大高产量作物的播种面积等)。
  (二)兴修小型水利(挖塘、打井、筑坝、开渠、修堤、修围、修建小型水库等),增加水田,扩大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方法。
  (三)采用新式农具,掌握使用新式农具的技术。
  (四)保护和繁殖耕畜(建立喂养和使用耕畜的制度,防止喂养不好和使用过度,防治畜疫,积极地繁殖耕畜,改良畜种等),发展畜牧业。
  (五)改良作物品种(实行选种、留种,换用和培养优良品种等)。
  (六)增加肥料,合理地施肥(尽量利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肥料,鼓励社员积肥,改进施肥的方法等)。
  (七)改进耕作方法(深耕细作,采用先进的方法处理种籽和培育秧苗,及时地播种,适当地密植,加强田间管理等),防治病虫害,同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
  (八)修整耕地,改良土壤,护林造林,培护草坡,进行农、林、牧、水综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开垦荒地,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移民垦荒。
  (十)利用荒山发展林业,利用水流发展水产。
  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努力找出增加本社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三十九条
  在不妨碍农业生产、不进行商业投机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杜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经营副业生产,逐步地发展农业同手工业、运输业、畜牧饲养业、渔业、林业等生产事业相结合的多种经济,以便发挥合作社的潜力,帮助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不妨碍合作杜生产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鼓励和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生产。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动员全体男女社员积极地参加全社的农业和副业生产劳动。合作社应该尽量地帮助女社员克服参加生产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并且在分配生产任务的时候注意到她们的特长和特点。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提倡和组织社员学习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奖励社员在生产上的创造。合作社应该同农业科学机关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合作,提高社员的技术水平,培养本社的技术人员,按照具体条件积极地推广各种先进经验。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生产,逐步地实现本章所规定的发展生产的各项任务,并且使自己的生产同国家的要求相适应,应该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年度生产计划应该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内容:播种计划和产量计划;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副业生产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当地的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订出一个季节或者一个段落的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为了使年度生产计划能够有长远的打算作根据,并且使合作社的活动能够适应整个农村的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各项生产和建设的任务。
  第七章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
  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
  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产组,不设生产队。
  合作社应该指定专人担任或者兼任会计员、技术员、饲养员、保管员等。公共牲畜比较多的合作社,可以设专门负责喂养牲畜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副业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负责副业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生产队设队长,生产组设组长,负责全队全组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在配备田间生产队的成员的时候,一般地应该使各个队在劳动力的多少上、技术的高低上、领导力量的强弱上和居住地点的远近上相差不多,都便于独立活动;在给各个生产队分配任务的时候,应该作适当的安排,使各个队都能够经常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生产队的组织应该是常年固定的。但是一开始也可以是一个耕作段落的或者一个季节的组织,以便取得经验,逐步地过渡成为常年的组织。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各个队所负责经营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农具,也应该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个队能够负责经营好分配给它的土地,负责保护好分配给它的耕畜和农具,能够作出自己的生产计划,负责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合作社对于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还是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和临时的调动。
  第四十六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使生产效率提高;并且尽量地使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的社员)都能够发挥力量,都能够从劳动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在可能的范围内,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给每个人指定负责专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彻底地实现生产中的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人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队长或者组长要在一定时期内,召集队员或者组员,根据各人的工作状况,民主评定各人所应得的报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地有计划地检查生产队、生产组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
  第四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必须包括以下各项:
  (一)不无故旷工;(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三)保证劳动的质量;(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应该酌量给以扣减劳动曰、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开除出社的处分。
  第八章劳动的报酬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劳动的报酬,应该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地实行按件计酬制,并且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为了实行按件计酬制,必须规定各种工作的不同的定额和不同的报酬标准。
  对于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一个中等的劳动力做了一天所能够达到的数量和质量,就是这一种工作的定额。合作社必须逐步正确地规定全社各种工作的定额。定额不应该定得太低,以免多数社员都可以不费力地超过定额;也不应该定得太高,以免多数社员都达不到定额。如果原定的定额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劳动条件有了变化,就应该适当地修改定额。
  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报酬,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一个劳动日等于十个工分。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的多少,应该根据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技术程度,劳动过程中的辛苦程度和这种工作在整个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评定。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额,应该记一个劳动日。
  合作社必须正确地评定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完成各种工作定额所得的劳动日必须有适当的差别,这种差别既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义,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员吃亏;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高,大家抢着做,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低,没有人愿意做。
  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前,合作社可以暂时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的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好的加分,不好的减分,作为他当天所得的劳动日。但是这种办法既费时间,又不能按照每个社员的实际的劳动正确地计算报酬,因此,合作社必须尽快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便克服劳动报酬上的混乱现象,避免生产上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一个劳动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据全社全年收入多少东西来决定。一般地说,全社全年在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在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土地报酬以后,用全社全年劳动日的总数来除,除出来的就是每一个劳动日所应该分到的。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积极劳动,以便多得劳动日;又要努力促进全社的整个收入增加,使每一个劳动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这样,就便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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