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民事判决书格式

来源:常用文书 时间:2018-08-01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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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格式篇(1):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结构格式:
  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情况。
  3、案由。
  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5、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6、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7、判决内容。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
  8、上诉期。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期间。
  9、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加盖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楼上漏水纠纷民事判决书
  (2007)大民权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国,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傅xx与被上诉人丁xx、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6)中民权初字第ss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006年2月原告发现卫生间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 日,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扩展到儿童房、父母房屋和主卧室,造成原告墙面、壁柜门框等处受到损失,后原告自行进行了部分修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 请,本院委托大连市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从其主供水管道到主卫生间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卫生间和客 厅漏水;依据现场实地勘测原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13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自己的误工费1750元、原告父亲误工费 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电暖器烘干墙面电费58元;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丁xx作为居住原告楼上,私自更改卫生间,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 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应包括鉴定结论作出的重新修复费用3138元、电费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房租 6000元一节,因漏水发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观故意所为,故该请求不 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卫生间致使管道漏水,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丁xx提出鉴 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因其没有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损失 人民币31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10元(含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为,原审原告因原审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审原告房屋装修延期以至于多发生 了租房费用及误工费用,对此原审被告丁xx应予赔偿,同时原审被告丁xx应当对原审原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丁xx、大连开利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丁xx居住于上诉人楼上。2005年9月上诉人购买该房屋,同年10月进行装修,由其父亲负责,此前上诉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为 3000元。2006年2月上诉人在装修其房屋时发现其卫生间漏水,但被上诉人丁xx不予配合解决,致使上诉人对此进行了部分修复。被上诉人丁xx于 2006年3月31日将其漏水问题修复。上诉人房屋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为3138人。上诉人于2006年6月搬到新装修房屋,租房费用交到2006年5 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报告、租房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也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装修房屋时于2006年2月1日发现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诉人丁xx不予积极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 问题,时间长达尽两个月的时间,必然拖延了上诉人的装修工期,对此造成上诉人迟迟不能入住而花费的两个月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丁xx承 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未予保护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房屋系由其父亲负责装修,上诉人请求赔偿其与其父亲装修的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持;上诉人请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其合理部分已经作出处理,即已经让被上诉人丁xx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 上,对上诉人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被上诉人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上诉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损失9196元。
  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20元,由被上诉人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x
  审 判 员 尹xx
  代理审判员 王 x
  二0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冯 x

民事判决书格式篇(2):判决书格式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格式篇(3):民事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
  委托代理人张×,女,19××年××月生,无业,系原告胞妹。
  委托代理人陈××,男,××街道武装部工作人员。
  被告卢××,男,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公司工作,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徐×、刘×,××公司员工。
  原告张×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相识,19××年建立恋爱关系,19××年××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本案调解无效。
  又查,原、被告在婚后购置了如下财产:座落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7.78平方米,价款人民币77449元);原告张×名下并设立于南方证券×××路营业部(资金帐号:×××××)的帐户,截止于20××年9月9日,有深圳机场股票360股,市值人民币5954.40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99元;原告张×从1997年10月至今持有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股票号码为0002771-0002780)。
  原、被告均确认××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室内装修价款为人民币35000元。
  原告张×的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款项是其母亲焦××借给其用以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另外,原告还提出装修上述房产的款项,是分别向魏×(10000元)、王××(10000元)及刘×(10000元)借的,共计人民币30000元,也应该作为共同债务来予以偿还。而被告一方面认为原告所说为买房向其母亲焦××借钱不属实,另一方面却又说在原告母亲焦××汇款给原告前,自己的父母曾经拿40000元给焦××。原告对被告所说的其父母拿40000元给母亲焦××予以否认。另,被告对原告所说向魏×、王××及刘×借钱装修亦予以否认。
  原告为了证实其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从××省××市×县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其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00051×××)、帐号为4000023801003427737的帐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No.0014589)各一张。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原告母亲焦××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应予确认。而原告主张曾向魏×等三人借款用于装修及被告主张其父母曾拿40000元给焦××的事实,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的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字第018号结婚证、《××集团内部自用房买卖合同》、南方证券×××路营业部客户对帐单、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6日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普通股股票十张(每张1000股、号码0002771-0002780)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时,双方不但未能互相谅解及加以妥善解决,反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位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系由原告张×向其原工作单位××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原告张×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原告张×名下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张×向其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买原、被告婚后住房,即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
  二、位于××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由原告居住和管理,该房室内装修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房款人民币77449元及装修款人民币3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56224.5元[(77449元+35000元)÷2=56224.5元]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张×名下的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普通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有二分之一,即180股、5000股。
  四、欠原告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人民币30000元。
  五、现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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