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肄业生自考]肄业生

来源:读书笔记 时间:2018-07-27 10: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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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生篇1:肄业的近义词


  指没有毕业或尚未毕业小编收集了肄业的近义词,欢迎阅读。
 
  基本解释
  ◎ 肄业 yìyè
  [study in school or at college] 在校学习,指没有毕业或尚未毕业
  他曾在大学肄业二年
  近义词
  求学、修业
  反义词
  毕业
  英文翻译
  1.(学习课程, 指没有毕业或尚未毕业) study in school; study at college
  详细解释
  (1).修习课业。古人书所学之文字于方版谓之业,师授生曰授业,生受之于师曰受业,习之曰肄业。《左传·文公四年》:“

肄业生篇2:关于自学考试的转考与免考


免考和转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免考是对专业及课程的人性化管理,转考是基于不同地区考籍的相关规则。
 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办理的步骤如下:
(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4)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原学历层次

自考课程层次

可免考课程

备注


专科

专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1. 办理免考需提供原学历毕业证(或肄业证、退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学历成绩单(须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学历中考试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不可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


专科

本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加考课程

3.自学考试实习及毕业论文课程不可申请免考


研究生、本科

专科、本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4.已停考课程不可申请免考


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毕业生

专科、本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代码及名称相同的课程

5.原学历为自学考试的毕业生,不可免考顶替后的课程


转考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自学考试省际间转考将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的要求,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因此,我省自考考生考籍档案转出本省时。不再由省考办以机要形式寄出纸质考籍档案,而是由省考办通过电子转考平台进行寄发和接收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
1.省内转考(合并准考证)
考生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可在省内不同市、县(区)报考。考生报考不同专业,无需办理改报专业的手续。凡持有两个以上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办理合并准考证号的手续,将其中一个准考证号的各门课程合格成绩转入另一个准考证号,以后只需持后一个准考证号参加考试。办理的步骤如下:
(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系统中的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号功能提交合并准考证号的申请,之后,到县(区)考办提交源准考证、目的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合并准考证号申请中的源准考证号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是指将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县(区)考办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2)市考办核对考生材料,校对考生两个准考证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相片)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合并准考证号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交省考办。
(3)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4)考生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后,源准考证号记录的全部成绩及违纪记录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有成绩及违纪记录保持不变。合并后的源准考证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于办理报考或其他业务。
2.外省转入
外省考生需要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并要求使用其在外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的,应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
(1)电子转考(转入)要求:
①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我省考籍后,再从原报考省办理转出手续。
②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③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升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入。
④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⑤转考考生应当按我省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关系按我省考办有关文件执行。
⑥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⑦我省不办理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转入。在我省申办毕业,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对应主考院校的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考生如需要使用转出省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可凭相关材料与所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联系。
(2)电子转考(转入)办理步骤如下:
①考生按照新生报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②考生办理转入,必须在每年上半年3月1-25日和下半年9月1-25日办理。
③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实我省考办已经接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记下外档号,打印、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并签名确定;然后向县(区)考办提交登记表以及我省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外档号。
④考生在我省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转出省所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供派出所出示的相关证照。
⑤县(区)考办收集考生资料,验核考生资料后,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转入凭证》交考生,证件原件退回考生。县(区)考办将考生资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市考办验核考生资料后,通过系统的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录入考生在我省的准考证号,在复印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在每年上半年3月32日前和下半年9月30日前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报省考办。
⑥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使用系统的毕业预测功能查询报考专业所需要通过的课程。
(3)原机要转考(转入)办理步骤:
2015年12月31日前以机要形式寄送纸质考籍档案转考(转入)的考生,其办理步骤按上述电子转考(转入)①②③④⑤⑥执行,其中步骤③为: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询我省考办已经接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记下外档号,然后向县(区)或市考办提交我省准考证、身份证和转出省考办的转考证明原件及复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外档号。
3.转出外省
考生需要把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转往外省的,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办理考籍档案转出手续。
(1)转出要求:
①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②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③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 不得转出。
④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⑤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2)办理步骤如下:
①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系统记录信息一致,如有变动,应先办理考籍基本信息更正手续。
②考生登陆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管理模块中的转出外省功能提交转出申请,打印并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后,签字确认;然后向县(区)考办提交该登记表以及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打印《办理考籍档案转出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④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转出外省审核表》与考生材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一并上报省考办。
⑤省考办审核通过后的考生考籍档案将按分别于每年的3月和9月寄出。其中,所有在3月至8月由省考办审核通过的考生考籍档案,将于当年9月寄往外省;在9月至次年2月由省考办审核通过的考生考籍档案,则于次年的3月寄往外省。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后,考生可以登录本省系统,查询转出情况。若转出成功,可凭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省办理有关手续。
⑥考籍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完结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绩。
注:转考要求和办理程序如有调整,则另行通知。

肄业生篇3:校友总会章程范本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分享的是校友总会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校友总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xx校友总会(英文名为:XXXXXXX,缩写XXXX)。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x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xxx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xxx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xxx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xxx校友;
  (二) 编辑出版《xxx校友通讯》、《xxx人》及有关校友资料,开办xxx校友网;
  (三) 统筹管理xxx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xxx校友,包括:xxx各个时期(包括留美学务处、xxx学堂、xxx学校、xxx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xxx的津贴生、公费生;曾在xxx任教、任职者;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xxx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本条文所指xxx,还包括台湾新竹xxx大学。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x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xxx大学校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订阅《xxx校友通讯》、《xxx人》等的赞助款;
  (二) 学校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xx年11月17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xxx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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