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取暖补贴]取暖补贴

来源:读书笔记 时间:2018-07-27 10: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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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暖补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宁夏关于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保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宁政发〔2014〕49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3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182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932元。
  (三)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3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04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12元增加,共计2002元。
  三、发放时间
  2014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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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暖补贴]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


  天气变冷,暖气供应,那么就需要交取暖费了。下面是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范文,快来围观吧。
  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范文一:

  城区广大楼房住户:
  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及收费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供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提高供热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楼房住户的用热权益,从即日起,我们开始启动城区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代收取暖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区内由供热企业提供热源的所有楼房住户,其2016—2017年度取暖费由县物业办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代为收取。
  二、收费方式。城区楼房住户到收费大厅进行现金交费。
  三、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此次取暖费收取继续按照“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2016年采暖期供热价格的通知”(源政发[2015]15号)和“肇源县物价监督管理局、肇源县物业办公室关于2016—2017年采暖期供热价格的通知(源价联字[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取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价格为27元/平方米。并继续推行在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一次性交纳取暖费的住宅用户(其它用房除外)每平方米享受政府补贴一元钱的优惠政策,即,优惠后按26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
  四、服务咨询。为方便广大居民交费咨询和供热服务,我们在大厅设立了业务咨询台和四个收费窗口,开通了咨询服务热线和供热投拆电话,并实行交费首问负责制和全程代办服务制。
  五、供热保障。为保障居民用热权益,县物业办将在大厅代收的取暖费中足额提取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保证金并依法使用。对于供热企业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的,县物业办将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待供热期结束后向低温用户支付。
  居民在大厅全额交纳取暖费后,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在供热期间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并对供热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办进行投诉并申请测温,县物业办将按照该条例规定,责成供热企业并会同业主进行三方联合现场测温。三方共同认定温度不达标的,在供热期结束后,县物业办将按该条例规定,根据用户提供的交费收据和测温凭证给予退费。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具体退费标准及核算办法为: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六、收费时间。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每天8点30分至15点(节假日和中午不休),至2016年12月31日代收取暖费工作结束。
  七、收费大厅地址及服务热线。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位于人民广场南侧、远望松江南区厢房一楼,咨询服务热线:18045945009、18145945009,供热投诉电话:8210318。
  愿我们通过真诚热心的服务,带给您今冬里的一室暖春!
  肇源县物业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范文二: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需要,请本小区的业主将于某年某日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上,取暖费xx元,望相互转告和配合。如果过期概不负责。
  XX物业公司
  X年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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