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范本]协会章程

来源:其他公文 时间:2018-07-25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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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篇(一):协会章程


  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协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工作者协会(简称xxx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xxx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全国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承担“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做政治坚定、导向正确、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条 xxx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教育培训、媒体服务、行业自律、权益保障、评选表彰、交流合作等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的作用,真正把协会办成新闻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xxx工作者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增强新闻工作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新闻工作者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
  第六条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工作者发扬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精神,推动新闻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搭建平台,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发挥新闻道德委员会作用,健全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推动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和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xxx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从业环境。
  第九条 维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关心新闻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开展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关爱老新闻工作者。
  第十条 开展优秀新闻作品、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的平台,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和经营管理、传播技术人才,促进新闻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第十一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同基层新闻媒体的联系与交流,适当向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倾斜,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新兴媒体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新兴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服务和引导,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新闻行业信息服务,促进新闻行业依法依规管理。
  第十四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港澳台记者采访的接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加强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贯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为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发挥独特作用。发展同国际性、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同常驻我国的外国记者的联系,做好相关服务。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认知和评价更加真实、客观。
  第十六条 兴办新闻出版、新兴媒体等事业,建设新闻教育基地,开展有关培训、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对地方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全国性新闻团体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和服务。对由本会主管的社团组织实施管理。对地方新闻道德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新闻工作的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新闻媒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性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代表各自团体内的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如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在届内召开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书记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书记处会议由分工确定的书记主持。书记须是本会常务理事,按照各自分工和书记处会议安排履行职责。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审议书记处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因故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推举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新任常务理事,并免去原常务理事的职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原推举单位推举接替人选,由书记处确认新任理事,并免去原理事的职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本会兴办的事业收入;
  (四)海内外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xxx工作者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ACJA”。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x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xxx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xxxx,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xx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xx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xx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xx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xx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xx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xx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xx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xx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xx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xx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xx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xx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xx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x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xx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xx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xx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xxx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协会章程篇(二):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xx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xx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育装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四)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五)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和对行业规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国家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x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篇(三):协会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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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格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xxxx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xx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xx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xx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xx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xx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xx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xx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xx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xx税务师资格证书》的xx税务师;
  (二)从事xx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xx税务师协会办理xx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xx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xx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xx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xx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xx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xx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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