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治疗最佳药]结核病最佳治疗方案

来源:活动方案 时间:2018-07-24 15: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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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结核病最佳治疗方案]2017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方案


  世界结核日(World Tuberculosis Day,或译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定于每年的3月24日。yuwenmi小编整理了活动方案,欢迎欣赏与借鉴。
  2017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方案一:
  一、围绕宣传主题,加强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宣传
  (一)多部门协调、广泛宣传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契机,向政府汇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争取政策支持;向社会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本地区防治惠民政策。积极会同教育、广电、妇联、红十字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调查
  在“3.24”期间,开展不同目标人群的核心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工作,了解我县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总体水平,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依据。
  安排调查人数为200人,其中学生50人、农民工50人、普通社区居民50人、普通医务工作者50人,采用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开展调查。
  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调查方案的设计、指导各镇开展调查工作以及全县调查报告;县疾控中心负责调查员的培训、具体调查实施、数据录入与分析,完成调查报告并上报。
  二、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的作用,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县疾控中心充分利用已开通的微博,围绕核心信息及活动开展情况,每周至少更新2条信息,并及时解答公众疑问,XX县结防宣传微博网址**。12320卫生热线在日常工作中提供结核病防治咨询服务。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结核病现场宣传活动。为了便于更好地开展宣传活动,相关内容和素材可在中国结核网上下载:***或到县疾控中心咨询。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作主题海报和宣传材料,着重增加本区域结核病防治惠民政策等内容。
  三、继续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在全县继续广泛招募志愿者,扩大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的影响力,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知识的传播,由点及面形成传播链,从而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水平,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志愿者参加结核病宣传活动,请到活动官方网页了解详情:***
  (一)活动时间
  **年3月至**年3月
  (二)活动内容和宣传
  1.活动安排
  ⑴表彰仪式:拟于2013年4月上旬,在全县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班上进行表彰仪式。届时将邀请市疾控中心XX县卫生局领导对优秀志愿者授予证书。
  ⑵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纸、广播)、张贴海报、在XX县卫生局网站开辟专题发布活动信息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宣传优秀志愿者开展活动的事迹,继续开展志愿者征集,并组织既往及新吸收的志愿者开展传播活动。
  各镇卫生院结防防员及志愿者在宣传活动后,需积极收集活动次数、形式、时间、地点及以照片或网页截图等活动材料,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结防科进行汇总。完成的传播活动应至少包含1条核心信息内容,传播活动至少覆盖5人,鼓励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群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播活动。
  2.分工
  县疾控中心组织志愿者活动的选定、登记、推选工作,并开展向志愿者提供宣传材料等支持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全县活动组织、协调工作等。
  四、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现场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13年3月24日
  (二)活动地点 庐城镇文化广场、鼎辉玩具厂
  (三)活动主题 你我共同参与,消除结核危害
  (四)具体安排
  1.县疾控中心组织专家携带展板、折页等宣传材料在上午8:20点到庐城镇文化广场,布置咨询台并开展现场咨询宣传,同时对50名群众开展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调查。
  2017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方案二:
  一、活动背景
  结核病是一种在医学上被称为结核杆菌的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其中最常见的是肺结核病,结核病曾一度令医学界束手无策,直到1882年3月24日,德国科学家罗伯特·科赫宣布人类发现了结核杆菌,才给在世界范围内控制结核病带来了希望。为了纪念这一伟大发现同时也为引起公众对结核病问题的关注,1995年,在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际预防结核病和肺部疾病联盟共同倡议下,把每年的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今年3月24日是第14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了响应国家“防治结核,坚持不懈”的号召,为了让我们身边更多的人加深对结核病的认识,我院分团委计划在当日以“防治结核,坚持不懈”为主题开展一系列活动。希望通过这些活动,使大家更加准确而深刻地了解结核病,增强自保我护意识和能力,并借此呼吁更多的人加入我们的行列,让我们共同“防治结核,坚持不懈”。
  二、活动目的
  1、 响应国家“防治结核,坚持不懈”的号召,并呼吁更多的
  人加入我们的宣传行列,参与我们的宣传行动,共同为结核病宣传和相关知识的普及献出一份力量;
  2、 在校园内普及结核病的相关知识,促使大家加深对结核病 的认识和了解;
  3、 唤起大家预防结核病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活动口号、时间及地点
  口号:“防治结核,坚持不懈” 时间:2009年3月24日 地点: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校内
  四、活动流程 前期准备:
  1、 提前联系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其讲述我院活动策划, 并希望得到认同与帮助。 2、 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相关宣传物品,例如宣传板, 宣传册等等,并于活动前确保相关活动所需物品是否准备完善。
  3、 在活动过程中要用到的桌椅必须提前借到,教室也应该提前申 请到位。
  4、 事先要安排好同学准备有关结核病知识的影片,为活动当天晚 上要进行的影片教育课做准备。
  5、 将学院的各个部门工作进行明确分工,确保活动期间能够使每 个环节顺利进行。
  6、 联系我校广播台、校报、前沿进行前期和后续报道。
  活动期间: 3月23日晚 召集所有参与此次活动的工作人员开会,将本次活动的安排重新跟大家强调一遍,各项工作要责任到个人,确保第二天活动顺利无误地进行。
  3月24日 早上七点二十,有由我院指定的同学按计划将宣传板搬到学校主干道(学校一食堂前),用绳子将其固定,将院旗挂在活动地点。
  一部分工作人员将提前借好的桌椅搬到活动所在地,一部分工作人员将用做签名的横幅在主干道一侧地面上用胶布固定好,确认记号笔准备到位。大概于早上7点40之前将所有准备工作做到位。活动开始,所有工作人院分成两个小队,一个小队负责在横幅旁负责签名,另一个小队拿着宣传册到活动附近进行宣传册的发放,大概于8点15左右上课的同学就去上课,留不上课的同学继续在此处进行宣传。 中午12点半工作人员轮流休息吃饭,留一部分工作人原继续在活动现场继续进行宣传册的发放和签名。下午活动一直持续到5点半左右,然后将展板搬到二教进行展出。 晚上7点准时开始“影片教育”活动,由指定的人员以PPT和教育影片的形式为大家讲授关于防治肺结核的相有关知识,让大家对肺结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肺结核,该如何防治肺结核等等。
  后期总结: 活动结束,由我院团委社会实践部进行归纳总结,完成后期的活动总结报告的书写工作,并将此次活动写成简报,投送到校广播台进行宣传。
  五、部门活动方案分配 组织部:主要负责在活动期间对各个部门各个人员工作的协调。 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前后的宣传工作:活动宣传海报的制做,活动 期间的宣传工作等。 社会实践部:主要负责活动前联系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活 动期间的各个活动的开展以及进行,还有保证活动现场的秩序等工作。
  六、活动策划预算 一条用做签名的横幅(约十六米长):80元。 记号笔10支:30元 胶布2卷:10元 ;绳子2卷:10元 往返于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车费:20元 合计:150元
  七、活动方案注意事项
  1、 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2、 活动前的宣传工作不可忽视,要在活动前加大宣传力度,确保 活动影响力;
  3、 活动期间人员调配务必要完善,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4、 若活动期间下雨,应采取应急措施,用最快的速度将展板,器 材等物品搬回活动室;
  5、 在进行交流时应注意用语要礼貌,不要发生无端的争执。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来源
  结核病艾滋病宣传文艺晚会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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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宣传方案

篇二:[结核病最佳治疗方案]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健康教育活动》的通知指示精神,结合15届“世界结核病防治日”“遏制结核健康和谐”的宣传主题和我乡实际,特制订关门乡3、24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目的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触较为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如处理不及时,易造成暴发流行。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通过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进校园宣传活动,让师生掌握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从而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宣传内容
  紧紧围绕3月24日“世界结核病防治日”的宣传主题,广泛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感染方式、传播途径,宣传结核病免费诊断、治疗的知识和有关政策,增强群众自觉参与结核病防治意识。
  三、宣传方式
  各村卫生室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前后,围绕宣传主题,在学校、街道利用宣传展板、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咨询、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活动,利用小手拉大手,引导全社会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健康意识和保护能力。
  四、宣传活动有关要求
  各村卫生室对此次活动要加强领导,做到宣传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对本次活动要注重收集资料,为创建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准确的数据。活动结束后将图片、文字资料在4月1日前上报乡卫生院。

篇三:[结核病最佳治疗方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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