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范本]律师见证书

来源:常用文书 时间:2018-07-18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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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见证书]法律顾问聘书


  聘书也就成为一个单位需要延请外单位的人才担任本单位某项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时所使用的一种特殊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顾问聘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用!
  法律顾问聘书(一)
  延安街道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XX(以下简称乙方)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XX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XX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但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应向法律顾问团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公章) 乙 方:________(公章)
  甲方代表:________(签字) 乙方代表:________(签字) 甲方电话:________ 乙方电话: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文书要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获得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委托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作为其法律事务顾问,由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协议。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顾问应当为聘用方解答法律问题,起草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为聘用方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或者调解活动,向聘用方的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而聘用方的主要义务是为法律顾问提供有关业务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相关费用等。双方应当在达成一致认识后,再签本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在最后将双方的地址、电话等填写清楚,以便于及时联系。本合同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顾问聘书(二)
  ( )法顾字第 号
  委 托 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保障甲方行政管理、商务活动正常进行,有效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应聘并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全面的常年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应甲方要求及委托,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甲方的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依据;
  (二)为甲方遇到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拟定法律解决方案;
  (三)代理甲方参加调解,并为相关案件作诉讼成本分析及诉讼结果预测;
  (四)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就甲方内各类合同、协议书及其它法律文件、各类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就甲方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及其它法律文件出具律师见证书;
  (七)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有关经济事务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八)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与内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
  (九)按受甲方委托,开展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十)处理甲方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条、受聘法律顾问完成甲方法律事务工作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电话联系;
  (二)、信函联系或网络沟通;
  (三)、到甲方或乙方办公地点商议。
  第四条、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应积极、负责、及时、迅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服务。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所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
  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为甲方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或者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甲方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法律顾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前往,乙方可另指派其他律师)。
  第八条、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按收费标准从低收费。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三 年,自2011年7月16日起到 2014 年 7 月 15 日止,在履行中如遇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二:[律师见证书]房产纠纷答辩状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产纠纷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房产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女,xxxx年3月8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居民,现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
  答辩人因与刘xx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依法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习惯性地居住、拥有、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3楼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历史地形成的一个客观事实。
  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整栋楼共七层。刘xx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1楼、4楼、5楼、6楼、7楼;反之,身为原告刘xx之长辈的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xx老人两个人却只共同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和3楼。以价值对比来讲,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xx老人两个人只拥有大约五分之一。这,本来就是是两位老人忍气吞声一再容忍、一再忍让的不合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理所当然是已故的廖xx老人;理由确实非常简单,就因为只有已故的廖xx老人才是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原居民。
  答辩人与刘xx均系已故的廖xx老人之亲属,均系后来入住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新居民。
  答辩人系廖xx老人之合法妻子。与廖xx老人朝夕相伴,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相扶到老近十年,系廖xx老人之主要家庭成员,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家庭实际成员;理应对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理应成为理应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房屋真正的房屋主人;更何况廖xx老人生前已经有书面文件托付于有关方面。
  刘xx则系廖xx老人名义上的“养子”。虽然,实际上,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尽过“养子”应尽的儿女义务。
  鉴于历史因素与家庭关系等原因,答辩人自始迄今都愿意与刘xx维持现状以和睦相处。
  二、原告刘xx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
  1、原告刘xx与已故的廖xx老人曾经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不假,可是,刘xx并未实际成为已故的廖xx老人的“养子”,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更加从来没有尽过做儿女的义务。尤其是,廖xx老人1996年第二次从韶关监狱回来之后,刘xx夫妇从不照顾廖xx老人;不但不照顾还经常打骂廖xx老人,刘xx之妻子更是常常咒骂廖xx老人“该死的老头”“早点死了算了”。这些正是廖xx老人经钟少康介绍认识答辩人,并且自从廖xx老人出狱回家十几天就自然而然地由答辩人照顾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一直到廖xx老人终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和事由。
  因此,根据相关历史事实和刘xx的种种恶劣行径与斑斑劣迹,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刘xx当初与已故的廖xx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自始就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旨在改变其自身境遇,和谋取将来廖xx老人的可能财产,肯定不是有心来照顾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为廖xx老人养老送终,尽“养子”应尽之伦理义务。
  刘xx当初信誓旦旦改姓“廖”,改姓名为“廖xx”并且征得刘xx父母之同意,取得当时的管理部门的准许,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
  “廖xx”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xx”。此举大有深意呀!足以表明更加足以证明:刘xx当初与已故的廖xx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确实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
  当年因为“廖xx”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xx”一事,廖xx老人当即勃然大怒,愤怒地指责刘xx不诚实,不可信,居心不良,昧良心。只是,已经引狼入室,悔之晚矣。从那时之后,廖xx老人与刘xx夫妇极少来往,极少言语交流,最为恶劣的是,1996年刘xx接到村委会和热心人士的通知让刘xx去监狱接廖xx老人回家时刘xx置之不理;不但不去接回家,廖xx老人回到家后也还是不理不睬,不闻不问。
  这是廖xx老人一生之中最大的隐痛。廖xx老人这心中的隐痛常常因为刘xx夫妇的不作为和种种不当作为而不时疼痛发作直至终老。
  由此可见,刘xx当初与已故的廖xx老人口头约定建立的所谓“抚养关系”甫一开始即已经实质性地消亡殆尽。
  刘xx夫妇与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刘xx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
  2、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来说,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集体分配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政策;这一户肯定是廖xx老人一户。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断定,如果没有廖xx老人肯定没有讼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没有集体分配所得宅基地哪里得来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一言以蔽之,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之原始所有人理所当然是廖xx老人和答辩人,而不是刘xx。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刘xx是依附于廖xx老人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刘xx起诉状中那份被自称为《承诺书》的书面文件系刘xx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如前所述,刘xx夫妇与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没能和睦相处,因此刘xx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xx提交给法庭的那份所谓的《承诺书》的订立基础的确不曾存在更加无从产生。尤其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刘xx夫妇与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势同水火”,《承诺书》如何能够和平自愿地订立呢???让廖xx老人与刘xx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之下签订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没有可能的;也就是说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不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的。此其一。
  其二,更加重要的是,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其内容明显不合情理,明显违背事理,明显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基本人权;所以,无论如何,这份所谓的《承诺书》是因违法而无效的;是绝对不应该让其生效的。
  自从xxx年以来一直是答辩人与廖xx老人朝夕相处,相濡以沫,相依为命,一直是答辩人照顾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刘xx夫妇从来就没有照过顾过已故的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承诺书》缘何会凭空而生???
  答辩人与廖xx老人自1996年始至廖xx老人被原告谋杀之日两人相濡以沫,相依为命,朝夕相处,如影随形,寸步不离,为什么会对这份所谓的《承诺书》的签订过程当中的一切一无所知,丝毫没有察觉???
  为什么刘xx及其同伙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那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
  刘xx及其同伙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那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当然是在滥用诉权,滥用司法资源,也就是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借助司法资源谋求非法利益!刘xx及其同伙的的确确就是一群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之徒,企图以行使合法诉权的方法谋求非法利益的非法之徒!我们从中可以明显作出判断:刘xx及其同伙的确是彻头彻尾的利令智昏、见利忘义、不仁不义的非法之徒!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刘xx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那份所谓的《承诺书》实施缠讼的行为是在其他更加卑鄙、粗暴的流氓手段无法达到其卑鄙目的之后的黔驴之技。
  答辩人完全相信人民法院不会让非法之徒刘xx的阴谋得逞的!
  其三,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不难发现刘xx及其同伙几次诉讼所使用的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是完全不同的;而且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的内容也是牛头不对马嘴,乱七八糟的,同一律师见证书之中有三个完全不同的日期。这些已经足以证明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均系刘xx等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其四,即便真有订立所谓的《承诺书》,换言之,即便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具备某种真实性,刘xx夫妇自始至终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xx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xx从来就没有履行过《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身为所谓的《承诺书》之中承诺人之一的刘xx实属根本违约;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又如何能够支持刘xx的诉讼主张呢?
  依情依理依法,人民法院均理所当然不能够支持刘xx这种不法不义之徒通过诉讼取得本来不应该属于他的房屋的所有权的确认!
  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家庭人伦,道德礼法乃几希者之一端。刘xx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企图霸占本来就不属于更加不应该属于他们的房产,确属违背家庭人伦,不管不顾道德礼法的无情之举,更是背离礼数而又于法于理极端不妥的非法行为。
  自古迄今,中国人有这样一个共识:山寺日高僧未起,算来名利不如闲;言多语失皆因酒,义断亲疏只为钱。
  概而言之,刘xx的起诉是因财迷心窍而泯灭了最基本的良知良能之余的一系列错误行为之一,这是真正的恶人先告状,刘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严重侵犯答辩人的最基本人权利益,同时严重侵犯公共利益,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更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四、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之土地而言,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之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体系之下的宅基地确权之有关事宜系一个行政事项,应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之后仍然发生纠纷方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有鉴于此,在没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之前,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刘xx的起诉。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迄今尚未生效;也不应该让其生效。
  答辩人于20xx年9月27日收到前述判决,20xx年10月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xx年10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了上述案件上诉审程序的诉讼费。刘xx提交给法庭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结情况表》清楚载明生效时间是20xx年10月15日,这明显是一个( ⊙o⊙ )千真万确的错误。
  而且,如前所述,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系刘xx等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支持这样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由让其生效,应该依法揭露刘xx等一伙人的阴谋诡计,应该依法惩罚刘xx等一伙人的丧尽人伦的违法行为。
  当然,答辩人任何时候都真诚希望刘xx本人能够早日幡然悔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遵守中华之传统美德。俗话说“寸心不昧,万法皆明”;“浪子回头金不换”嘛!果真如此,答辩人当然可以宽以待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和睦相处,何乐而不为哉!
  诸君切记:“人在做,天在看”!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x年六月六日
  房产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郑州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XX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XXX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XX已被XXX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XXX置业公司一次,先按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XXX置业公司。这就是黄XX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XXX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XX和答辩人都是XXX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XX怎么还用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XX,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XXX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XXX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XXX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XX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XX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XXX置业公司及黄XX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XX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XXX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XX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XX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XX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的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郑州XX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XX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XX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王胜利
  20XX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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