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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后感 时间:2018-07-15 10: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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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片篇(一):《我的战争》电影观后感


  《我的战争》是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战争片,改编自巴金的小说《团圆》。看完这部电影后就来看看小编整理的观后感吧。
  篇1:《我的战争》观后感
  我一直关注与期待《我的战争》的上线。我曾看完过中、美、韩写的朝鲜战争的书籍,看过中国影片《英雄儿女》、韩国影片《太极旗飘扬》,当然期待史料版的朝鲜战争影片。
  难以否认影片《我的战争》在战争场面上下了不少功夫。可惜的是剧中情节难让人动容,好的场景也乏善可陈,一味战火渲染,剧情的散乱,而人性的苍白,使电影变的肤浅平庸,难比肩他国战争经典。
  电影叙事时与史料相悖。如历史上的第一战役是中国军队悄悄入朝,神不知鬼不觉,运动中小遭遇战。到第二战役开打,美国人都不相信有中国正规军队进入。影片首部大戏,就呈现首批入朝参战的列车就遇有美机狂轰滥炸,大部队重武器阻击的江面大桥遭遇战。如在时间节点调整一下更符合历史。
  影片呈现的中国军队进攻时的“人海”,犹如韩国的《太极旗飘扬》场景,战士地成批成批倒下。海外媒体常指责中国军队人海战术,漠视生命,这样情节易授人口实。
  战争与爱情总是影片中不变的元素,用连长遇女老乡酒后失态引发感情戏似乎有情节略显粗糙,没法打动人。优秀的战争片,一定要有爱情戏吗?《拯救大兵瑞恩》没有男女感情线。《太极旗飘扬》里那个男一号有一个未婚妻,没出现在战场景中。这两部片子的情节一气呵成,更为流畅。
  传闻影片被要求不出现美军形象,也想一看真假。片中笼统的敌人形象,火力强、坦克猛、飞机炸,仅有追赶文工团姑娘时美军喊“要抓活的”,感觉像抗日剧,只是三八大盖枪换了有窟窿的波波沙冲锋枪。
  影片简介把江面大桥遭遇战、五里亭攻坚战、小镇突围战、537高地争夺战称为朝鲜四大战役,是在开玩笑了。小学试卷中也有区分“战争”、“战役”、“战斗”的选择题。而朝鲜战争五大战役中美韩资料都是有定论的。2000年杀青的30集连续剧《抗美援朝》已雪藏至今。拍摄的就是大规模的五大战役,动用10万人的部队参演,其中包括亚、欧、美、非等l7个国家的演员和群众演员上千人,力求还原真实。
  《我的战争》宣传片引发争议,焦点是片中去韩旅行老艺术家向他们笑脸相迎的韩国小姑娘炫耀当年的入韩,让一些观众产生强烈的不适感。战争永远充满了苦痛和灾难,好的战争影片应是有对生命的尊崇和战争的反思,这样的爱国主义情怀才会变的真挚动人。
  篇2:《我的战争》观后感
  中秋节下午去看的《我的战争》,网上买的票,15.8元,下午13:55分开始,影院排片 不多。散场的时候看了一下,上座率大概一半以上,估计40-50人,不算太多,不过凭 经验觉得也还可以,有些好莱坞大片在这个时段还不如呢。有些是全家来的,还有老 人。有熊孩子观影过程中大声说话,前排有人时不时打开手机发微博,影响观影效果。
  主要观影感受如下:
  1. 电影情节中规中矩,开始有些个笑点。但整体重点不突出,节奏不是很好,有些冗 长,中间犯困了。
  2. 战斗场景中的具体战术表现,看看就行,估计也没找有实战经验的顾问。无非就是 飞溅的泥土,爆炸的汽油桶,没有什么突破;冲锋队形确实表现的太密集了;另外,美 国人的重机枪好像是马克沁,这个应该有问题。美军的火力很猛,志愿军不容易。
  3. 就电影而言,本片的表现形式、艺术手法都有当前中国电影的通病。导演努力想讲 些什么东西,但作为观众却不知道他到底要强调什么。电影看完了,能留下深刻印象的 地方并不多。导演们想学好莱坞战争大片里的人物表达方式,却只学得其表,反而丢了 自己的特点。这方面,以前的老电影虽然人物刻板,但却又让人感觉表现自然,而非现 在的过于做作。
  4. 就电影本身而言,本片还有各种问题,跟《上甘岭》、《英雄儿女》等抗美援朝老 电影比,差距还是很大。但本片是近几十年来第一部真正公映的直接描述抗美援朝战争 的片子,希望能起到抛砖迎玉的作用。其实主旋律电影同样可以拍的不错,《智取威虎 山》就挺好,不知道这方面,内地导演在干啥。
  5. 导演是香港人,可能刻意淡化了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九连里面至始至终只有连 长,没有指导员。当时部队里共产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是客观事实,刻意回避反而显得 不真实。大战前喊的口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窃以为当时实际喊的应该是中国人民 志愿军万岁。
  6. 连长一口一个弟兄们,极少说同志,这也是近年来此类影视片的通病,包括《集结 号》。按我的理解,在那时的TG队伍里,更强调的是阶级友情,同志这个称呼应该是更常用的,这从老电影里可以看得出来。TG的军队是政治挂帅的,而从电影里让人感觉不 到这是共产党的队伍,看不到当时百战雄狮的精气神,更多的是一股匪气。现在此类战争影视作品,都喜欢用当代人的思维方式去代入那个年代的人物,而妄顾那时的实际物质、精神层面的东西,老瓶装新酒,因此拍出来的人物总让人感觉有点假,感觉脱离那时的生活,是穿越到过去的当代人。
  7. 电影大战结束时,孙北川问小神仙,以后还会不会有人记得他们所做的事,小神仙回答,会的,一定会的。 我想,这也是本片主要要表达的东西之一。欲亡其国,先亡其史,联想到当前社会上部分人对抗美援朝的否定,对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的污蔑,我们有责任坚决反击。他们是中国的脊梁,在那个艰苦的年代我们都没丧失自信力,何况现在?
  8. 电影最后火车站的场景很唯美,也很感动,感觉模仿了苏联老片《雁南飞》的最后场景。本来前面有点犯困了,但到这一幕时,在音乐的衬托下,却让人鼻子发酸,幸福来之不易!
  9. 演小神仙的应该是个台湾演员,一口台湾腔,演的是个闽西孤儿。前面容易让人出戏,到后面却还不错。最后在车站和孟二夏拥抱在一起,一边是感动,一边觉得最后让这小子捡便宜了。不过影片前信那一场景,应该暗示他对孟三夏有感情。
  篇3:《我的战争》观后感
  我虽然不是什么行家,看不出剧情和武器有什么bug,不过看到了有些军迷的吐槽也觉得这电影的情节安排并不是很用心,是啊仔细想想我也不知道我军被美军空袭之后怎么就开始主动进攻了呢……更别说我看不出来的和史实的出入还有多少了。
  而《集结号》有点就做得很好,战争场面不多但镜头处理让人舒服,大场面有利于观众对战争情况的把握,不会一脸懵逼看着炸弹子弹手榴弹爆来爆去飞来飞去,却不知道谁该赢谁要输了23333~而且《集结》战争情节紧张揪心,一波一波的跟植物大战僵尸似的,结构很清晰and磨人and刺激,然而更讽刺的是人家的重点不是在这!!后面大篇幅的表现战后的情感才是重点好么。
  《我战》叙事不如《集结号》清晰,主题没有《集结号》深刻,太过传统和主旋律,呈现的方式不够有新意……事实证明电影质量不够情怀来凑的做法如今观众已经不买单了。(我真不是来给《集结》打广告的,只是爱上战争片就是从它开始的……)
  但刘烨演技好评,影片色调好评,电影中间还是有两次戳中我的泪点,有些动+静的安排还是不错。bt只是导演刻意煽情,哭完之后还是无感(其实更理性的观众是连哭都不会哭吧)。而《集结号》虽然没有刻意让观众哭,但观众心里受到的震撼和触动却能持续很久(比如我)……不过《我战》这战争片就算拍成这样我也觉得比某些情怀小清新好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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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片篇(二):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电影(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影视片篇(三):微电影剧本一般格式


  简介
  微电影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微时”(30秒-300秒)放映、“微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规模投资(1万到数万元/部)”的视频短片,内容可单独成篇,也可系列成剧。
  由于这类短片较之电影作品,门槛低、参与度高、传播效率高,在京沪领一时风气之先,得到市场广泛认可。以著名导演贾樟柯为例,其团队没有拍摄进入电影院线的大片,而拍摄了50多部微电影,但是此种艺术形式在京沪广之外的城市尚属少见,在人人都是导演、人人都是主角的网络互动的时代,微电影的特质导致其在网络时代势必兴盛,也成为文化市场新的业务增长点。
  微电影剧本基本格式
  (1) 首先要写出时、景、人。
  (2) 在描写情态时,先用△(三角式)符号放在前面。
  (3) 对白是顶格写出人物简称,然后加上∶(冒号),剧本跟小说不同,剧本的对白不需用引号。
  小说的对象是读者,但剧本的对象并不是观众,剧本是写给编导、导演及演员看的,所以编剧写剧本时都会用上些术语,这主要是为了让导演及演员易於理解编剧所联想的图画,提供拍摄画面的影象意念让编导及导演参考。
  一般术语
  远景(WIDE SHOT)∶多用来交代周围的环境。
  特写(CLOSE UP)∶使观众仔细看清楚某人或某物,并将周围环境完全排挤出画面。
  跳离镜头(CUT SHOT)∶使观众的注意力跳离主要动作一段短时间,接到另一个镜头。
  溶(DISSOLVE)∶将淡入和淡出结合,使前一影像叠在后一影像上。
  拉近镜(ZOON IN)∶将原来中景或远景的镜头,突然快速变焦距,变为大特写或普通特写。
  接开镜(ZOON OUT)∶由大特写或中景特写,突然变回中景或远景。
  剧本创作
  沟通阶段
  根据企业的品牌、产品、定位和营销需求初步确定植入的策略以及借一本的题材、方向
  剧本创作
  1、确定合作,签约付前期其款
  2、由剧本顾问推荐相应的剧本故事大纲供客户选择
  3、如果未挑选到满意的剧本我们将为客户量身定制剧本
  植入策划
  1、支付合同余款
  2、光盒传媒为品牌策划、创意最有价值的植入方案
  剧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微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微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微电影剧本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微电影剧本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微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剧本分类
  随着微电影不断的发展,微电影剧本的分类也越来越成熟,从单一的电影剧本创作转向微电影剧本的分化,比较时尚的分类有爱情微电影剧本,励志微电影剧本,感人微电影剧本,现实微电影剧本,广告微视频剧本,到越来越细化的单个分化,微电影剧本的不断分化,也正是说明了微电影的发展越来越走向市场化,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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