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_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2018优抚对象抚恤提高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9-07-11 20:30: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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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2018优抚对象抚恤提高供大家参考选择。

  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2018优抚对象抚恤提高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城镇"三属"的年定期抚恤金分别为:烈士遗属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16980元,详细执行标准如下。

  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的抚恤补助标准为:

  一、全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为指导;(详细标准请查下表)

  二、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其中:烈属标准提高到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698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三、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0%为指导,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提高到每年4593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年提高到4593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年提高到2072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五、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47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1)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元/年

  因公 64140元/年

  因病 62040元/年

  二级 因战 59940元/年

  因公 56780元/年

  因病 54660元/年

  三级 因战 52590元/年

  因公 49420元/年

  因病 46290元/年

  四级 因战 43100元/年

  因公 38910元/年

  因病 35750元/年

  五级 因战 33670元/年

  因公 29440元/年

  因病 27340元/年

  六级 因战 26310元/年

  因公 24890元/年

  因病 21030元/年

  七级 因战 19990元/年

  因公 17890元/年

  八级 因战 12620元/年

  因公 11550元/年

  九级 因战 10480元/年

  因公 8420元/年

  十级 因战 7360元/年

  因公 6300元/年

  2018优抚对象抚恤提高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解读优抚对象特点

  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我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民政部获悉,10月1日起民政部、财政部将再次提高对伤残人员、“三属”“三红”等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介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记者了解到,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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