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经济论文 时间:2020-10-01 07:03: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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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县投资兴业,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签约并入驻本县,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落户及税收奖励)对新设立的省外投资企业(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县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产值分别达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且当年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文化旅游、大健康医药、金融服务、商贸、教育等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当年企业缴纳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60%由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缴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企业对本县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100%由财政部门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其总部在本县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按照个人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30%。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且总部迁入我县需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缴纳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六条 (企业上市奖励)正在排队的IPO企业将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县(在我县缴税满3年),并在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1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10万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到本县投资的国家重点鼓励类产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项目开发的成果转化等,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对购置的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按照设备发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贷款贴息奖励)对本政策发布后落户或新建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50%,每年贴息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总投资额为5-10亿元之间且固定资产不低于2亿元的,贴息1年,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贴息2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机构指辖区内银行机构,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等基础设施。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按标准核算贴息额。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租用)租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确需供电增容的,供电增容所产生的费用由经济开发区承担,厂房需安装货载电梯的,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安装;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三年免租,在免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税收和就业,再延长两年免租期,第六年、第七年平均每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每月纳税达20万元以上的,将厂房年租金的50%补助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十条 (用电补贴)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贡献与电费补助挂钩制度。月纳税额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对当月实际用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月纳税额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对当月实际用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月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当月实际用电量补助0.25元/千瓦时。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后用电不再补助,以电改后的电价执行。

  第十一条 (物流补贴)为有效降低两头在外生产型企业物流成本,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开通专线物流实际,生产型企业年缴税额达100万元(月均8.5万元)以上的,按月从价折合方量给予30元/立方米的物流费补助;缴税达10万元(含)/月—15万元/月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40元/立方米补助;缴税达15万元(含)/月—25万元/月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50元/立方米补助;缴税达25万元(含)/月—35万元/月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65元/立方米补助;缴税达35万元/月(含)以上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80元/立方米补助。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补助)对新迁入我县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准入标准、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转移搬迁支持,按照企业搬迁设备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政策兑现由投资促进部门协助企业申报(经济开区入住企业由经济开发区投促部门协助企业申报),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k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县投资兴业,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全县产业发展导向,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入驻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引进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界牌陶瓷工业园主要引进陶瓷资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项目。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园区,鼓励乡镇引入“乡村振兴”项目。矿产资源初加工和房地产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范围。

  一、降低企业成本

  1、加大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23万元/亩执行。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行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地等多种方式供地。实行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露天堆场、停车场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供应,以项目坐落地块的评估价格进行相应修正后确定出让价格和租赁年金。以租赁方式转为出让的,出让价款为最终成交价格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

  2、对落户我县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宗地基准地价的70%,同时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3、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简装厂房),标准厂房租金价格:单层厂房租金价格6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一楼5元/平方米/月、二楼4.5元/平方米/月、三楼4元/平方米/月。自签订租赁标准厂房合同之日起,给予半年的免租期;后续按年缴纳税收计算,缴纳税收达到200—250元/年/平方米,给予30%的租金减免;缴纳税收达到250—300元/年/平方米,给予40%的租金减免;缴纳税收达到300—350元/年/平方米,给予50%的租金减免;依此类推,项目缴纳税收达到600元/年/平方米,标准厂房租金全免。以上按年度核算,当年给予减免,先交后返。

  4、新引进企业新建厂房、仓库等生产类建筑物,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生活类、办公类建筑物,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其他税费和基金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

  5、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园区企业安装欧式箱变按容量分为250KVA,315KVA、400KVA、500KVA、630KVA,安装对应容量变压器全包价为:23万元、24.5万元、25.3万元、26.1万元、28.3万元。超过上述标准以外的费用由县政府负责。园区新引进企业安装自来水立户按DN50、DN80、DN100、DN150水表,对应包干价格为6万元、8万元、8万元、1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以外的费用由县政府负责。园区企业用气取消主干管网建设费,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由企业承担(计价依据:湘发改价[2017]1065号)。

  二、实施奖励补助

  6、设立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新引进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实缴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连续5年注入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工业产业发展。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县财政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第四年至第五年,县财政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5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

  7、对新引进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将注册地迁入衡阳县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因企业改制上市补缴的税收,参照县级留成部分额度,县财政安排资金奖补给企业用于支持上市工作

  8、对新搬迁入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搬迁费用补助。

  9、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销售额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0、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新、体育休闲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1、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2、对新引进的星级旅游酒店和等级旅游区(点),投入运营后五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3、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实现年外贸出口业务收入100万美元及以上,按每进出口1美元奖补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发展总部经济

  14、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县具有独立完备的生产运营机构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给予5年奖补,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95%予以奖补,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补。

  四、支持招大引强

  15、对主动引荐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到衡阳县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全程服务职责,促使项目成功实施,为项目落户做出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引进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外境内资金(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照企业投产后首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入驻我县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国家标准五星级酒店,在酒店开业经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列入“一事一议”范围的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来县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大、经济贡献率高、产业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及以上、年税收总额1000万元且亩平税收1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年每亩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五、优化审批服务

  17、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只进一扇门”,全部归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手续全程代办。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园区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落户乡镇的项目,由乡镇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

  18、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其他条款

  19、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0、对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每年5月份对项目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回头看。

  21、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XX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政〔2020〕XX8号),结合我区招商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

  (1)总投资不低于XX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XX00万元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不低于XX00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

  (XX)总投资不低于XX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XX00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等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不低于XX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XX)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

  (6)在XX境内注册公司,且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销售XX商品的电子商务项目;

  (7)经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2亿元或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金融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第三条

  实行项目固定资产补助。

  (一)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以上(区经济开发区、XX工业园、XX现代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享受不同的补助政策。基本补助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XX%,固定资产投资XX000万元(含XX000万元)—XX000万元的按6%、固定资产投资XX000万元(含XX000万元)—7000万元的按7%、固定资产投资7000万元(含7000万元)—1亿元的按1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1XX%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补助。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并享受固定资产财政补助政策后,在原取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XX00万元以上同等享受。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项目,在享受XX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后,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二)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XX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XX%给予补助。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

  构,按床位分别给予1000-2000元/张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每年再按实际运营床位给予XX000元/张的运营补贴。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XX%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XX00万元。

  (五)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的XX%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XX%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挂牌起始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工业基准地价,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20%,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可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后、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达产后,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价款80%的资金扶持。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亩或主营业务税收达到6万元/亩时扶持60%;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20万元/亩或主营业务税收达到8万元/亩时扶持80%。

  (二)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投资新建的高档酒店,用地规模在XX0亩以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达到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工业用地基准价格1XX0%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用地规模在XX0亩以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

  (三)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用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项目,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建成验收后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基准价格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

  (四)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用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XX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地规模XX0亩左右,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1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交易)市场,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基准价格8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XX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兑现。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赁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XX年内租金标准为XX元/月x平方。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60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区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其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或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60%购房款临时担保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购买区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新建项目,购房款享受固定投资补助。

  第六条

  财政贡献扶持。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在原取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XX00万元以上项目,因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对外来企业或者个人收购、兼并、参股现有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XX00万元以上项目,因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XX000万元以上的康养、旅游、文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XX000万元以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

  (三)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XX000万元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6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年纳税XX000万元(含XX000万元)-1亿元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7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8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

  财政贡献扶持实行一年一兑现,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XX000万元或拥有国家级科技奖项的项目,可根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缴纳厂房预算造价1XX—20%作为保证金,由所在开发区代建厂房,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成本价购买土地厂房及办理相关证照;对新引进总投资XX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XX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XX年退出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第八条

  鼓励“飞地招商”和有偿中介招商。乡镇“飞地招商”落户开发区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实现的工业税收归引资乡镇;中介机构招商项目落户开发区的,所在开发区可按招商补助经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税在XX00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XX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非工业项目达到2000万元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可颁发XX区客商服务卡;投资额达到1亿元时,可授予其“XX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社会保险、员工户口迁移、购物置业、子女就学等,收费标准一律等同于当地企业和居民,并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聘用高级技术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按服务合同,经有关部门确认,区财政给予上述人才每人10万元异地安家补助,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20%,2年后支付XX0%,工作满XX年后再支付XX0%;对引进和聘用的行业领域领军人物(院士、学科带头人),其科研成果在我区转化,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每项科研成果

  区财政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XX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公租房,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

    第三章

  政策审定第十二条

  对上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本政策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另行研究。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兑现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开发区、XX现代产业园或乡镇兑现。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种源成本等投入,还包括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专利、特殊许可、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

  第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发〔2012〕8号)、《XX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暂行)》(X政〔2017〕88号)废止,发布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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