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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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诉讼法论文]浅论依法行政的论文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对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浅论依法行政的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篇一:浅论依法行政的论文
  摘要: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开展行政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现依法行政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行政立法,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关键词:
  依法行政;意义;实现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是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途径和保障。因此曾有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首先,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事务最大量、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事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执行。我国大部分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国家主要部分的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内容。并且,行政机关人数最多、权力最广泛,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关系最密切,其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提高,影响公民权益的保障。如果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控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就难于得到保障。
  其次,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我们党和全国人民的最大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并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为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无需强调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行政机关应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保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建设一个政治稳定、经济运行稳定、民心安定、社会管理有序、社会生活有序的和谐社会。
  最后,依法行政有利于高效、廉洁政府的建设。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高效性是行政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具有高效率的办事速度。当前,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行政效率低下。所以,实现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道德修养,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高效率;注重行政时效性,要求行政行为迅速及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约束,严格依照行政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政府机关的官僚作风,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遏制腐败,维护政府的廉洁性,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艰巨任务。法律具有公开性和确定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法公开,按法办理,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因此,依法行政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经之路。
  二、实现依法行政的途径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是行政的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又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依法行政的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要做到依法行政,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首先必须解决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从属于法,这是行政与法的基本关系。总的说来,要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固守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对依法行政工作未予以高度重视。这充分反映了部分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因此,要不断加强行政主体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的培养,加强宣传教育,经过培训、轮训的形式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定期考核,结果与职位晋升挂钩,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第二,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不能随意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否则行为是无效的。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不可谓不多,但是存在立法无序,局部立法、部门立法,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的现象。所以要规范立法,清理和废止那些过时的、不合时宜的法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革。还要根据现时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在行政立法中,还要特别强调对行政程序的立法。依法行政本身就是按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实体法得以实施的保障,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所以,应尽快使行政程序法典化。
  第三,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公务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了确保政府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掌握现代服务行政的执法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首先要在公务员的选拔录用上提高门槛,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法。经常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促使公务员形成守法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公务员守法更为重要。只有行政执法者人人守法,政府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他们的勤政敬业。
  第四,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首先,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当前我国主要是消极监督。因此要逐步由消极的被动监督向积极的主动监督过渡。保证司法独立,并用制度化的形式规定积极监督的界限。第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备案检查制度等。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包括公民和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必须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制,公开执法内容,公开执法程序。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加强,逐步建立起全方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篇二:浅论依法行政的论文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要求行政机关的任何职务活动都必须于法有据。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行政的水平如何、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在当前我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因此,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学习培训力度
  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习、教育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法治观念,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加强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依法行政,就是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工作开展的好与坏,很重要的一点就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损害,就没有达到执法者的职业道德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目前,全区行政执法队伍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执法能力高低不一,整体素质与依法行政要求还有距离。为此,要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
  法行政的基础工作来抓,严把“入口”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能很好地解决依法行政中不依法的问题。加强人大监督。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最可靠力量,不是执法者,而是每一个公民。强化新闻监督。强化新闻监督是一种具有人民性的监督形式。因此,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就应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自觉体现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环境。
  篇三:浅论依法行政的论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篇二:[行政诉讼法论文]交通方面的研究论文

  交通方面的研究工作有利于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交通方面的研究论文,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交通方面的研究论文一
  摘 要
  电子交通警察执法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安全管理手段,实现了全天候、全时段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其执法效能大,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一新生事物也存在不规范执法因素。本文旨在从行政法的角度寻求规范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有效路径,为电子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电子交通警察;电子证据;电子交通警察执法
  1 电子交通警察的技术内涵
  电子交通警察是公安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套由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为技术支撑的电子设备。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交通警察的技术内涵正在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深化。从概念上说,凡是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实施监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均可称为电子交通警察系统构成,其核心内容是自动监测和取证。按照采集的信息类型来分,电子交通警察可分为图像型电子交通警察和数据型电子交通警察两大类。图像型电子交通警察是以采集图像为基础的设备,常见的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车载式交通违法取证系统、车辆稽查管理系统等;数据型电子交通警察是指以采集数据为基础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超速整治系统等。
  2 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这一规定是电子交通警察执法被广泛应用的前提条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该条款规定了电子交通警察执法形式应该公开,不应隐蔽。第五十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应一般程序。”本条款是关于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处罚方式和程序规定。
  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确认了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并为电子交通警察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一定保障。
  3 电子交通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1 电子证据运用立法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明确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的视听资料,它实际上是随着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客观真实反映事物本来面貌。存储方便,亦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但又具有易破坏性,当有人为因素、技术手段介入,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灭失。另外,非主观故意行为,如,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软件兼容引起的数据丢失等,也危害到数据安全、真实。然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立法,就电子交通警察执法产生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证明力等系列问题予以规范,导致执法实践中因电子证据运用产生的争议较多。
  3.2 电子交通警察执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
  3.2.1 产品质量不过关,摄录数据缺乏准确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电子交通警察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不得投入使用,其监测结果也不得用作处罚依据。实践中,全国有众多厂家公司生产经营电子交通警察产品,质量性能良莠不齐,部分电子交通警察在安装前未经检定便投入使用,具体表现为图像不清晰、图像信息量和可视范围不够、清晰度和稳定性存在矛盾等。
  3.2.2 数据审核不严,证据运用有疏漏。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仅凭电子交通警察“一面之辞”执法是不符合法理的。如,部分执法人员受责任心、鉴别力所限,在监控资料录入前没有与车驾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过的,机动车号牌被盗抢期间违反通行规定的进行处罚。还有,当事人违法可能存在多种不应受法律追究因素的,如,可能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或者交通标志被遮档;执法电子交通警察本身存在故障;受胁迫而违法;紧急避险措施所致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或者事实不清的,是不得处罚的。
  3.2.3 处罚时效上的滞后性。实践中,不少地方缺乏寄达交通违法通知书时效方面的可操作性规定。如,由于驾驶人登记的住址等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及时告知违法车主,导致无法及时处罚。这恰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群众无法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规范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途径
  规范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的途径,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言,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4.1 做好“三个规范”
  4.1.1 端正执法目的,牢固树立正确的交通执法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服务民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建设和谐社会。”适应上述要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科学认知问题,进一步端正交通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群众意识、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人权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始终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融于交通管理之中。   4.1.2 规范使用主体,严格数据审核。电子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采集、审核、录入、发布、核实、处罚等环节都应当由在编公安民警负责,严禁交给协管员、辅警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操作。
  4.1.3 规范信息发布和违法处理流程,力求透明、客观、公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控记录的车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相关违法信息查询方式,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执法相对人。同时提供互联网查询、报纸公告,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等多种便民举措。
  4.2 做好“三个加强”
  4.2.1 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抓拍能力。目前,部分电子交通警察系统仍然存在图像不稳定、传输滞后以及只能拍摄单一违法行为等技术问题。随着网络通讯、图像处理等技术的快速发展,要力求及时进行产品升级维护。注重技术研究,推进电子交通警察技术、性能进步,提高技术含量,确保形成的电子证据有效无误。克服连续多辆车先后或并排通过、逆行、超车或骑压分道线行驶时,出现不同程度的车辆车牌漏拍现象,提高车辆的抓拍率和车牌的识别率。
  4.2.2 加强路面管控,增强动态执法功能。一方面要严格查处逃避交通监控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加大流动电子交通警察的投入,进一步延伸执法触角。
  4.2.3 加强电子交通警察系统执法程序规范,形成有利的交通执法环境。
  (1)规范电子交通警察执法程序,建立交通违法异议受理和核查、复议机制。重点解决程序不合理的问题,祛除隐蔽执法等行为,大力倡导公开、及时、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权益。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受理电子交通警察异议处理的复议机构,负责对电子交通警察记录的受理、核查、复议等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时做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复议决定。
  (2)规范电子交通警察数据档案管理。重点解决电子交通警察系统数据库的管理问题。对使用电子交通警察收集的违法信息,必须清晰反映车辆的类型、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的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与车驾档案资料核对相符后再录入处理系统,确保数据有效、准确、完整。
  (3) 要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子交通警察执法设备,并由质检部门定期进行检验,经质检不合格的,坚决不使用。对电子交通警察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公开和有效的监督,确保其投放使用不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驱动。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从服务的角度,公正、公平、严格、文明执法的立意来思考电子交通警察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备其执法程序与措施,使电子交通警察执法得到群众更广泛的认可。
  交通方面的研究论文二
  论文摘要:
  对交通警察应对方式的状况及应对方式、工作压力和工作满意度进行相关分析结果发现,面对压力民警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应对方式。工作压力与消极应对方式显著正相关。越倾向于采用积极应对方式的,工作满意度越高;越倾向于采用消极应对方式的,工作满意度越低。对于工作压力和工作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应对方式的调节效应显著。所以,应加强训练民警面对压力时多采用积极应对方式,以利于减小工作压力感,提高工作满意度,进而提高工作绩效。
  论文关键词:
  应对方式;工作压力;工作满意度
  0引言
  交通警察担负着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随着机动车数量、驾驶人数量、道路通车里程的飞速增长,交通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巨大的交通管理任务,给有限的警力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由于警力不足,长时间加班加点,导致交通警察工作压力大,工作满意度较低。在面对相同应激事件时,个体所采取的应对方式有差异,会导致个体的心理感受不同。因此,研究应对方式对工作压力和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对于今后在交通警察群体中开展应对方式的干预和训练,保持公安队伍饱满的,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应对方式及其相关研究现状
  应付是个体在应激环境或事件中,对该环境或事件做出认知评价以及继认知评价之后为平衡自身精神状态所采取的措施…。人们在面对压力时,会采用一定的应对方式,或积极面对,想办法解决问题,或消极应对。肖计划将常用应对方式分为6种,(1)退避:指逃避问题;(2)幻想:指用想像中的美好来安慰自己;(3)自责:指责备自己,认为是自己的错;(4)求助:指请别人来帮助自己;(5)合理化:指为自己的行为找一个理由,以便减轻自己的痛苦;(6)解决问题:指积极着手解决遇到的问题。根据相关研究,求助和解决问题属于积极的应对方式,退避、幻想、自责和合理化属于消极的应对方式。
  李金钊(2004)对上海市882名中学生的研究结果显示:消极应对方式对中学生的心理健康影响较大;积极应对方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不显著;心理压力与心理健康之问存在着显著相关;应对方式和社会支持在心理压力与心理健康的关系中彼此独立起作用,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不明显。张月娟等(2005)对751名研究生进行研究,结果显示:社会支持和应对方式对压力与抑郁的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赵凌燕(2008)对成都市846名中学生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中学生在面临挫折和烦恼时主要采用的应对方式依次是问题解决、忍耐、退避、发泄、幻想、求助。问题解决的应对方式是一种积极的、具有较好适应性,反映成熟人格而有助于维护心理健康的应对方式;求助和退避的应对方式属于中间型应对方式;发泄、忍耐、幻想是消极被动、不利于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应对方式。
  同一应激事件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所引起的应对方式和身心反应不同。这些研究都得出相似的结论,应对方式在应激源与心理健康之间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积极的应对方式有助于身心健康,消极的应对方式不利于身心健康。
  2研究方法
  2.1研究目的
  研究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的文献众多,研究应对方式对压力与心理健康的文章也较多,但研究应对方式对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影响的文章很少见。本研究探讨交通警察样本中,应对方式对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的影响,以及在两者之间的调节效应。
  2.2研究对象
  于2009年2月对一线执勤队500名交通警察施测,回收有效问卷393份,有效回收率为78.6%。被试的具体信息如下:年龄方面,20~30岁的为96人,31~40岁的为135人,4l~50岁的为135,50岁以上的为27人;性别方面,男性为366人,女性为27人;学历方面,中专为6人,大专为200人,大本为175人,研究生为12人;婚姻方面,未婚为71人,已婚为307人,离异为l5人;从警时问方面,1—5年为70人,6~10年为49人,11~15年为119人,16~20年为53人,20年以上为102人;职务方面,民警为334人,警长为44人,科队长为15人。
  2.3研究工具
  采用肖计划的应付方式问卷,该问卷是由肖计划等1996年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用于评估个体的应付方式特点。该量表包括62个条目,分为6个因子:(1)退避:指逃避问题;(2)幻想:指用想象中的美好来安慰自己;(3)自责:指责备自己,认是自己的错;(4)求助:指请别人来帮助自己;(5)合理化:指为自己的行为找一个理由,以便减轻自己的痛苦;(6)解决问题:指积极着手解决遇到的问题。本次调查问卷的克龙巴赫系数(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37,信度较高。
  通过查阅、访谈等方式对交警的整体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参考国内外有关工作压力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工作压力量表。工作压力计分方式依受试交警对每一题的想法,在“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非常同意”五点量表中选择与自己想法最相近的选项,分别给予1,2,3,4,5分,其中1=没有压力,2=压力较低,3=压力中等,4=压力较高,5=压力严重。受试交警通过量表测量得到的分数愈高,表示感觉到的工作压力愈大,反之则小。本次调查问卷的克龙巴赫系数(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21,信度较高。
  工作满意度调查量表是参考其他研究的问卷及结合北京交警具体情况修订而来,问卷题目设计分为工作成就、工作条件、领导与管理、工薪报酬、个人发展和人际关系6个维度,由15道题目构成。设计量表主要通过受测交通警察对问卷各项题目的内容反应程度的强弱,进而判断交通警察工作满意度的大小,并通过调查量表的6个维度,来分析影响工作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本量表的计分方式采用Likert五点量表计分方式,即“非常同意”、“同意”、“普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五等级,分别给予5至1分,分数越高,代表受测者工作满意度越高。本次调查问卷的克龙巴赫系数(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879,信度较高。
  2.4数据分析工具与方法
  采用Spssl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主要的统计方法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和分层回归技术。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应对方式的描述性分析
  被试群体采用最多的应对方式是解决问题,其次是合理化和退避,再次是幻想和求助,较少采用自责。总的来说,被试交通警察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应对方式。具体情况见图1。
  为比较不同人口统计学变量在采取的应对方式上的差异,分别以6种应对方式为因变量,分别以年龄、婚姻状况、从警时间、职务为自变量,做单因素方差分析,以性别为自变量,做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1。结合LSD事后多重检验(表略),可以看出:不同年龄组的民警在求助和解决问题上差异显著,3O岁以下的民警比30~50岁之间的民警更倾向于采取求助的方式;在采取解决问题的方式上,31~40岁的民警比其他民警的积极应对倾向性差。性别方面,女性明显比男性更倾向于采取求助的应对方式。学历方面,大专比中专和研究生更倾向于采取退避、自责和合理化这些消极的应对方式。婚姻状况方面,离异和未婚比已婚的更倾向于采取求助的应对方式。从警时间方面,l0年以下的民警比10年以上警龄的民警更倾向于采取求助的应对方式。15年以上警龄的民警比15年以下警龄的民警更倾向于采取解决问题的应对方式。职务方面,不同职务民警在各应对方式上没有显著差异。
  3.2工作压力、工作满意度与应对方式相关分析
  为考察工作压力与应对方式之间的关系,对工作压力和应对方式各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由表2可以看出,工作压力与退避、幻想、自责、合理化这些消极应对方式显著正相关,与求助和解决问题这些积极应对方式无显著负相关。
  为考察工作满意度与应对方式之间的关系,对总工作满意度及其各因素和应对方式各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由表2看出,自责与总工作满意度负相关,求助和解决问题与总工作满意度正相关;自责与工作满意度中的工作成就和人际关系负相关;求助和解决问题与工作成就、工作条件、个人发展、人际关系和工资待遇正相关。说明应对方式不同,工作满意度存在差异。越倾向于采用积极应对方式(求助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满意度越高;越倾向于采用消极应对方式(自责)的,工作满意度越低。公务员之家
  3.3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相关分析
  由表3看出,工作压力与总工作满意度呈显著负相关,即工作压力越大,工作满意度越低。此研究结论与国内相关研究结论一致,如龙均臣(2007)研究结果表明交通警察的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呈显著负相关,表示工作压力会直接影响交通警察工作满意度,亦即工作压力愈大,满意度便愈低。朱梅(2008)对话务员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离职倾向性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话务员工作压力与工作满意度有负相关关系,工作压力的5个维度与工作满意度都有负相关
  关系。由表3还可看出,工作条件、个人发展、工资待遇这3个维度与工作压力负相关显著。
  3.4应对方式的调节效应分析
  根据以往的研究,我们假设应对方式会改变工作压力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那么应对方式是调节变量。本研究借鉴张月娟、史云静等人研究中的方法,用积极应对减去消极应对的分数来表示被调查者的应对方式。正分越高,表示更倾向于采用积极应对,负分越多,表示更倾向于采用消极应对。根据温忠麟、侯杰泰、张雷的研究,以层次回归来探讨调节作用。以工作满意度总均分Y为结果变量,以工作压力、应对方式M及工作压力与应对方式的乘积XM为预测变量,分三层进入方程(1)做Y对X的回归,若X的标准化回归系数显著,则工作压力的主效应显著。(2)做Y对X和的回归,得测定系数(3)做Y对X、M的XM的回归,得测定系数,若显著高于,则调节效应显著。表4显示:工作压力的主效应显著,方程三的R2较方程二的R2变化显著,说明应对方式的调节效应显著。
  4结论
  (1)年轻和年长的民警更易于采用积极的应对方式,处于中间年龄段的31~40岁的民警需要加强积极应对方式的培养。已婚民警和男性民警要注意加强运用求助这种应对方式。
  (2)工作压力与退避、幻想、自责、合理化这些消极应对方式显著正相关。可见,越倾向于采用消极应对方式的人,工作压力感越大。所以,应加强训练民警面对压力时多采用积极应对方式,少采用消极应对方式,以利于减小工作压力感。
  (3)采用的应对方式不同,工作满意度存在差异。这与余菊芬(2007)的研究结果一致。越倾向于采用积极应对方式的,工作满意度越高;越倾向于采用消极应对方式的,工作满意度越低。
  (4)对于工作压力和工作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应对方式的调节效应显著。也就是说,在工作压力相同的情况下,采用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应对方式对工作满意度的大小有显著影响。所以,今后在交通警察群体中应开展应对方式的干预和训练,培养积极应对方式,有利于提高工作满意度,进而提高工作绩效。

篇三:[行政诉讼法论文]司法鉴定工作论文精选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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