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搬迁补助政策2017]扶贫搬迁补助政策2016

来源:民情日记 时间:2018-05-29 16:05: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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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扶贫搬迁补助政策2016]2017民情日记大全

  导语:通过民情日记,可以让有关干部更好了解民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情日记,供各位参阅,希望对大家有用。
  2017民情日记一:梁山深处听民声
  黄龙山延伸到合阳的部分叫梁山,因山上有武帝庙,老百姓也称其为“武帝山”,山脚下散落着好几个村子。山里面究竟有无人住,一直想亲自寻访。上午,顺着金水沟河道溯流而上,行至山内五、六里处,发现路边竖着石堡镇十亩地村和野鸡岭的牌子,才知道已跑到黄龙县地盘了。随折身而回,在三个山头环抱的一处坡地上,来到了河西坡村。
  这是一个坐落在半山腰的小村庄,就山势修成横竖5条单面巷道,每家基本都有窑洞,住宿条件比较传统,条件稍好的人家在前院修建了平房。顺着村北木瓜树旁边的一条土路,行走300米左右,来到一家没有围墙,没有大门,院墙上贴着低保户的人家,前院是已经废弃的猪圈,后面是三面窑洞,走进北边的窑洞,见到两位拄拐的老人,经聊天得知,老人叫李富刚,50年前从黄龙山里来此落户,已经76岁,患有心脏病和肺气肿,与73岁老伴王小凤住在窑洞里相依为命,生育了三个儿女,给大女儿招了上门女婿,生了两个孩子后却因意外身亡,女婿李安朝再婚后在村里别处建了房,与他们分开生活,平时照顾也不多,由于户口未分开,所以老两口的低保金也一直在户主李安朝的一卡通上,二女儿外嫁,儿子也入赘到甘井镇那边,老两口身边实际并无人照料,由于行走不便,很少出门,甚至院子一棵杏树上挂满熟透的果子都无法采摘,看到家中来人,老人就赶紧搬来凳子让我们自己摘着吃。在李富刚老人家中,没有见到上墙的脱贫明白卡,也没有见到帮扶工作袋、帮扶手册和政策一本通,仅在院墙上见了医生包联的牌子,在窑洞里见到医生的联系卡,谈论中得知,两位老人的低保金由女婿领办,他们并没有花到一分钱,暴露出低保金管理中的问题,应当协调解决。针对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和病痛缠身的实际,应该健康扶贫、助残扶贫和低保救助三管齐下,加上落实生活照料等措施,老两口的生活才有可能好起来。
  在村子中间随机走进一家贴有贫困户标志的家中,院子收拾得很干净,主人在南墙边开地种了些辣子、茄子、黄瓜等蔬菜自给自足。聊天得知,户主叫庞建军,前年因肺病手术欠了不少外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亲80岁,患有脑梗,每年都要住两三次医院,女儿外嫁,年前举债建了80平方米的房子,给儿子娶了媳妇,儿子和媳妇外出打工,过年才回来呆几天,家里的7亩苹果树和6亩花椒树基本都靠雇工,因干旱缺水和管理不善,收入也不高。这户人家应是典型的因病致贫,但是在这家却没有见到医生包联相关信息和材料,帮扶干部是村里的组长王彦民,但脱贫明白卡上填写有漏项,产业扶持填写不具体,危房改造填写内容与上面的选项相矛盾,帮扶手册上的入户记录填写到3月10日,便再没有记写。看来干部入户的基础资料工作不精细,镇上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走了两条巷道,又发现一家贴着医生包联的牌子,进去后才得知,78岁的严榜录十多年前丧女后,与老伴相依为命,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人,吃水靠自己拉,烧柴靠自己剁,依靠国家发的五保金维持生活,老人对国家的政策也很满意,唯一心愿就是解决村上吃水难的问题。但在这一家中,也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帮扶干部卢润学(村支书)的脱贫明白卡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年人均纯收入计算不正确,错将五保金计入年人均纯收入。二是五保户纳入有偏差,老两口按政策都应纳入五保户,但实际仅将严榜录一个人纳入。
  回来路过村委会,和村支书交谈得知,全村有90户,380多口人,两个自然小组,产业基础还不错,大多都是核桃、苹果和花椒等经济作物,基本没有空白地。贫困户有18户58人,多是因灾或因病致贫,大部分由村上的干部包联。来到村脱贫攻坚作战室,看到制度上墙,资料柜里摆放整齐,随意翻看了两本工作纪实,发现彭文学等村干部的工作纪实记写得都比较简单,想看村里的脱贫规划,干部翻了好一会都没有找到,只能作罢。我问村里还有什么困难,村支书说主要是群众吃水难问题,平时村民用的是黄龙山里的浅表水,因干旱等原因会产生季节性断流,每年仅有5、6个月的正常供水,更谈不上地里的浇灌了。看来解决吃水难的问题是这里群众的第一大愿望,水的问题解决了,其他生产生活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告别村支书,沿着蜿蜒的山往回走,路边的植被郁郁葱葱,远处的武帝山巍峨挺拔,回望着渐行渐远的河西坡村,我在想: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就是我们工作的着力点,这里群众最难的问题是吃水,那就从吃水难的问题入手解决。我们基层脱贫攻坚就应该问需于群众,问计于百姓,紧盯问题抓落实,才能赢得群众的满意。
  2017民情日记二:走进申西特困户
  申西是洽川镇申东村的一个自然村,相传在明末时期,秦驿山下,一申姓督军曾在此驻军打仗,故取名申督村,解放后更名为申东村,沿用至今。
  刚进巷子,第三家就是贫困低保户李三民的家,他正在门口收拾捡回来的废旧纸箱和蛇皮袋,我说去家里坐坐,他赶紧把废品豁到一边,腾出地方让我过去,进门左手边是一个灶台,锅盖上布满灰尘,旁边不锈钢盆里放着几个已经熟透的西红柿。住的是过去生产队的饲养室,已经破旧不堪,不足10平方米的房间里,堆满了各种物什,一个土炕占了大半个屋子,炕上摆着十几个馒头,两块砖当作枕头,被子已经旧得发黑,揉成一团,白色的蚊帐经过烟熏也已成了灰黑色,一张三屉旧桌子上,摆着一台14英寸的老式电视机,一个电壶也是有皮无胆,已经不能使用,电饭锅旧得不成样子,加上北边靠墙一个无腿水泥柜,房子里基本没有立足之地,抬头看着已经被熏黑的屋顶,听着塑料纸糊的窗户呼呼作响,感觉家里已经穷到底了。聊天得知,老人曾生养过一个孩子,但不幸因病夭折,如今老两口依靠国家低保、残疾补助和捡拾破烂维持生计。我问每个月捡破烂能收入多少钱?老人面露难色,说没多少钱,就一百多块。走进院子,中间堆了不少柴禾,旁边栽了几行葱,后院搭个简陋的草棚,里面养着一只奶山羊。李三民告诉我这只羊是村上扶贫送给他的,羊奶卖不出去,自己就喝了,并没有经济收入,但把身体补得还不错。我问老人愿不愿意搬进敬老院,老人说愿意,但又放不下村上发的羊,还盼望冬季多下几个羊羔,养大发羊财。走时,我再次建议住到敬老院更好一些,他表示乐意,并想听取村支书的意见。聊天中,老人时不时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对帮扶干部王建锋(洽管委)和第一书记孙素霞的工作非常满意,说经常来家里嘘寒问暖。
  同一条巷子的胡建英也是低保贫困户,51岁,没有成过家,没有上过学,一个人吃住在家。据他讲,五间旧厦房属于他和弟弟的共同财产,自己住门口一间半,里面三间半是他兄弟一家四口的,弟弟拖家带口在县城打工,平时很少回来,家里仅有的1.6亩地全种着麦子,自己也偶尔挖莲菜打点零工增加收入。我问为什么不种些菜,卖了好增加收入。他说自己不认识称,不会骑车,也算不清帐,对大额人民币也没有概念,只认识1元和5元面额的人民币。我问每月低保金怎么领取?他说有弟弟帮他,低保存折交给弟弟保管,没有钱他弟弟会给他。看来胡建英虽没有文化,但却与家人相处和谐,住的房屋虽然有些破旧,个别地方偶有漏雨,但尚且安全能住,就是家里没有女人帮忙打理,显得有些凌乱。看到脱贫明白卡上的帮扶干部是种有完(村妇女主任),问他干部平时来家里不?他说经常来,每个月都来好几次,翻看工作纪实发现记写的次数确实不少,但可能文化程度不高,记写相对比较简单,胡建英不会写字,大都摁着手印。问他有什么困难?他乐观地说没有什么困难。
  拐到另一条巷道,看到李海民家的房子修建得还可以,家里有电视空调,挂着低保贫困户的牌子我还有些纳闷。聊天后才知道,房子是在外工作的三弟帮忙建的,电视和空调也是三弟给买的。李海民65岁,患有腰病和腿疾,说话结巴不利索,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妻子是个聋子,但会说话,与人也很少交流,家里的4亩地都栽种着花椒,已经开始挂果,树下套种点蔬菜自给,平时都靠妻子打理,今年花椒结得比较好,收入可能会不错。我问儿女情况?他痛苦并结巴地说,有个儿子,31岁了,跟着亲戚在外面打零工,也挣不了几个钱,现在都还没有成家。我问为什么?他说因为家里穷,没有人介绍,也娶不起媳妇。我问干部帮扶情况,他说种有完经常来家里关心生活,很负责任,对帮扶工作表示满意。问他有什么困难和困惑?他说,现在的政策都好着呢,全家唯一愿望就是能给儿子娶个媳妇。
  在村委会,村干部都忙着各自的工作,村主任康红涛说起村上的情况如数家珍、娓娓道来,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也熟记于心,对答如流,看来平日里工作还是很扎实的。了解到申东村有9个村民小组,524户2079人,贫困户69户229人,贫困比例11%,虽然村里人均仅有三分耕地,但黄河边有2万多亩水地种莲养鱼,产业有特色,收入很不错,稍有劳动力的贫困户挖莲打工,收入也不菲。看来这个村脱贫产业好,支部主动抓、干部真实帮、贫困户埋头干,脱贫有指望。虽说洽川镇在2016年已经整体脱贫,但村与村之间还很不平衡,就在一个村里,依然有个别贫困户生活困难,有的还极为困难,这就需要我们更加精准的落实“一户一法”,把扶贫工作进行到底。
  2017民情日记三:黄河岸边访临河
  临河,紧邻黄河。站在村东头沟畔上向东望去,宽阔的河面尽收眼底,对面山西的河岸清晰可见。
  顺着曲里拐弯的沟边,可以看到多处地方挂着滑坡危险的警示标志,几条巷子的群众已迁往村西边安全地带,留下坍塌的旧房屋和一些残垣断壁。走到一户房屋很破旧人家门前,看到门半开着,便推开门打招呼,却没有人应声,门洞靠墙盘了个炉子是用来烧饭的,三间半边厦房年代已久,院子里种了些茄子、辣椒等蔬菜,准备出去时看到墙上挂着脱贫明白卡,便上前看了下,卡上显示户主叫刘德信,因病致贫,但帮扶规划栏里却是一片空白,帮扶干部是供电局分公司的赵建文。出了门,看到对面门口坐着两位70来岁的老人,便上前搭话聊天,老人赶紧邀我进家里,院子很宽敞,但房间却很狭小,一张床占据了大半个房间。我问他是不是贫困户?他说因为儿子在西安买了个车,在数据清洗时被剔除了。我问他有意见没?他说么意见,是国家政策的硬杠杠,谁都没办法。在聊天中得知老人叫刘发祥,74岁,曾在2013年患病做了好几次手术,2014年又因车祸摔断了右腿,至今走路都不太利索,儿子再婚后一直在西安打零工,平时很少回来,孙子是他们拉扯大的,已经25岁,在西安一家酒店打工,逢年过节会回来陪他们,有时还会给点钱贴补家用,他们最大的担心是孙子的婚姻问题和在外面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我问他对门刘德信的情况,他叹了口气,说刘德信是可怜人,已经80岁了,一个人在家生活,儿子多年不回,孙子在韩城打工,因为家里穷,快30岁了还没有娶亲,平时偶尔回来照看下老人。看来这个家庭确实困难,爷孙俩相依为命,希望都寄托在这个打工的孙子身上,但老人的生活照料却是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刘善才曾是村里的老会计,说话耿直爽朗,妻子刘连绒个子不高,当过十几年妇女队长。墙上的脱贫明白卡显示为一般贫困户,问他干部帮扶情况时,他们表示很满意,说供电公司的贺永信很负责任,每月来好家里几次,经常给他们鼓励和支持,平时也会通过电话相互联系。看来,我们的干部只要能经常走访贫困户,心平气和拉拉家常,与群众多交流、多沟通,问暖嘘寒,群众都会很满意。再聊天得知,家里的二亩七分地都种了麦子,基本没有收入,儿子在西安打工,娶了长安区的媳妇,生的双胞胎已经四岁了,一家四口都在西安,平时也很少回来。翻看帮扶手册发现2017年的帮扶规划没有填写,帮扶内容较为简单,没有具体帮扶措施,以入户了解情况居多。
  在村中间看到一户门上贴着低保贫困户,便走了进去,见到刘建仓夫妇,告诉我低保户是他的哥哥刘绪仓,已经80岁了,无儿无女,属五保户,两个礼拜前,征得老人同意后,送去了县城敬老院,前两天自己过去看望时,老人吃住都很好。谈到自己家情况,老两口看上去有些伤心,说自己的孙子患有脑积水,已经10岁了仍行走不便,也没有上学,儿媳妇在家专门照看,儿子刘红龙常年在铜川洗煤厂工作,挣的钱基本上都给孙子看病了。我问有没有办理残疾证,享受残疾人补助金?老两口说没有,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理,也不知道去哪里办。说着让儿媳妇把孙子带出来,看到小孩的头比正常孩子大很多,一颠一跛朝前挪,一个人坐不稳,还得大人用手拉着,也不说话,真是让人心疼。我嘱咐工作人员尽快联系残联到家里了解情况,现场办公,让孩子享受该有的助残政策。
  来到村委会已18时50分,便民服务室门开着,但没有见到一个干部,给当天值班的村支书刘社祥打完电话5分钟后,刘社祥骑着摩托车来到村委会。在脱贫攻坚办公室,看到有9户脱贫明白卡没有送到贫困户家中,要看村级脱贫规划,村支书翻来找去也没有找到。没有见到供电分公司派驻的第一书记杨思乾和队员谢小军,打电话问杨思乾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家里,自己和队员在镇上刚开完会,商量明天去村上工作。但经和百良镇核实,会议已经于中午12点10分结束,开会范围是村两委干部和第一书记,并没有工作队员。看来干部驻村工作也存在脱岗溜岗现象。
  通过入户走访不难看出,贫困户家庭几乎有一个共同的现象:纯粮种植带来低微收入,低微收入势必住房简陋,简陋住房影响家庭形象,家庭形象关乎下代未来。走不出这个循环,贫困户就失去信心和希望,扶贫一定要一手扶产业,一手扶志向,一户一法,精准施策。
  走出临河村,东头近百米的沟坡下便是已经开通的沿黄公路,村北不远处,韩合机场的跑道已初具雏形,村外庄稼地里,花椒、葡萄等经济作物满目皆是,村上前景一片光明。只要我们把帮扶贫困户的短腿补上,美好的日子就指日可待。
  2017民情日记四:沟下穷村张家河
  从运庄村北朝西下八个坡,拐十多道紧弯,走到沟底便是澄合交界处的张家河村。这个村子住房以窑洞为主,村民以留守老人为主,土地以层层梯田为主,富有立体感的坡地和传统记忆村貌,咋看都像一个穷村子。
  走进70岁老人陈兴春的家,他躺在竹床上,手扶着头说话很吃力,表情很痛苦。她的老伴叫张茸侠,67岁,把我拉到另外一孔窑洞里悄声说,丈夫患了恶性脑瘤,花了不少钱也没见好转,只能在家保守治疗,病情也一直隐瞒着他;养育了三个子女,因为家里贫穷,儿子娶不起媳妇,入赘到南王村做了上门女婿,平时很少在身边,两个出嫁到几里外村子的女儿偶尔来照顾下他们,下地干点活。我问家里收入如何?她摇摇头说,地还不少,有15亩,但都是沟坡地,仅能种些小麦和玉米,收入微薄,今年新栽了3亩花椒,收益还得几年以后,现在靠每年3000元左右的养老金和粮食直补生活,老伴病后更是入不敷出,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我问有没有干部帮扶?她说有,是村长袁新战,每月能来两三次。看到脱贫明白卡上易地搬迁一栏写着面积60平方米,政府补贴1.86万元,家庭出资4.764万元,但老人却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不知道自己是搬迁户,也不知道搬到什么地方;产业扶持一栏笼统写着种植药材,帮扶手册填写简单。看来干部的帮扶计划与家庭实际情况有偏差,存在与群众沟通不到位、政策宣传不具体、施策不精准等问题。
  再上一个坡,来到65岁老人张培奇家,门口过道处的脱贫明白卡上显示家里有两口人,但产业帮扶措施填写不具体。张培奇说卫计局干部李君刚每个月能来三四次。在聊天中得知,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和媳妇常年在外打零工,过年回来转下就走了;小儿子也和自己闹着分了户,一个人在外很少回来,说到这里,老人有些悲伤。老人边领我进家里,边和我聊天,得知他以前在村里当过会计,引以为傲的是娶了知青媳妇鲁苏芳,但不幸2009年患了宫颈癌,手术化疗后基本丧失劳动力,现在靠微薄的低保金买点药物维持,加上自己腿疾严重,走路一瘸一拐,生产也不方便,生活确实困难。翻看帮扶手册和工作纪实,发现帮扶计划较为笼统,工作纪实也比较简单,最少的一篇仅有14个字。问老人有没有享受易地搬迁政策,他说大儿子在县城登记了60平方米的房子,但他和小儿子都没有登记,自己不愿意搬迁,也搬不起。在最后的聊天中,老人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很是满意,但对现任村干部不及时公开村务略有不满。
  在76岁老人张进生家门口的照壁墙上,隐约可以看到“存心忠孝、立志修齐”的家训家风,上世纪50年代翻修的五间半边厦房有些漏雨,墙上保留着老人1966年写的毛主席语录。老人生活在一孔集卧室、客厅、灶房、餐厅和储物功能五合一的窑洞里,一张方桌、一台老式电视机和几把凳子就是全部家当,挨着炕盘了个灶炉是用来做饭的,窑顶已被烟熏成了黑色。老人说因为大儿子是一名老师,自己家的贫困户在数据清洗时被剔除了。我问他有意见没?他说没有意见,自己曾是村干部,服从上级政策决定。我问老人有什么困难时,他乐观地表示没有困难,但对村上灌溉问题提了点建议,希望能将被淤泥堵塞的渠道疏通,用上游河道里的水来灌溉庄稼。我将老人的意见记在心里,也答应他一定会协调解决好这个问题。
  最后一家是贫困户张德荣家,76岁的张母拄着拐杖在一孔窑洞里生活着,进去时正与几个邻居在一起拉着家常,打发寂寞。问老人有没有见到干部帮扶?老人说自己不清楚,都是儿媳妇他们管事,不知道哪个干部包联,也说不清楚帮扶手册和资料在什么地方。看到脱贫明白卡上的帮扶干部是王村镇干部张君侠,帮扶计划仅填写了易地搬迁相关内容,其他均没有写,问搬迁情况,老人也说不清楚。老人说自己户口在大儿子那边,去年大儿子不幸去世后,二儿子张德荣便把自己接过来住,儿媳在县城打工,偶尔回来照看下就走了,儿子身体也不好,在西安帮别人看门,收入微薄,两个孙子在上学,经济很是拮据。
  基本可以看出,这个仅有114户348口人的小村子,青壮年劳力基本外出打工或已搬迁至新地方,留下来的都是孤寡老人,居住在危险的窑洞里,生活艰苦,缺乏照料。从长远来讲,这个地方不适宜居住,需要整体搬迁;村里没有劳动力,对1060亩土地需要采取土地流转或托管,依靠合作社的带动或股份合作的方式解决土地经营问题;贫病交加,就需要贫病兼治,把健康扶贫的政策精准落实到户,把治贫的办法精准施策到户。干部要真正成为群众的“主心骨”,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疑难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公开透明,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弄虚作假、折扣政策,否则,群众不答应。
  2017民情日记五:七一前夕访七一
  在井溢沟东侧,有一个由7个自然小组组成的村子,叫七一村。今天就看看这个村。
  已经习惯了,每到一村,谁家房最烂进谁家,谁最穷和谁聊。9时许,步行至村外,发现在沟畔边有户人家门开着,顺便走了进去,院里的杂草说明家里不常住人,三间半边土木结构的厦房看着年代久远,却还算结实。我问有人没?一位60来岁的老人应声出来,邀我进了第一个房间,茶几上的碟子里剩一点腌黄瓜,旁边放着半个冷馒头,显然正在吃饭。我让老人吃饭,他说已经差不多吃完了,关掉图像模糊的老式电视机,和我聊了起来。得知老人叫习宗民,64岁,是七一村6组人,家里5口人,老伴因十多年前的车祸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儿子和儿媳都在县城打零工,老伴半病身子勉强能照看下孙子,他平时还会打些零工贴补家用。我问他为什么没有搬迁?他说搬了,去年冬季才盖的房,还没有装修,不能入住,家里人在县城租房子住,他因为要照看地里的庄稼,偶尔回老院子住一晚,干完活就回县城了。我问他是不是贫困户,他说以前是,在这次数据清洗时被剔除了,是村里评议的,自己没有意见,表示理解,但对个别新增的贫困户有意见,认为村干部执行政策有偏差。问老人还有什么困难?他说没有困难,自己还能干点活,不给党和国家增加负担。
  走出习宗民家,遇到60岁左右两口子在复垦的田里锄草,顺便和男主人聊了聊,看他面黄肌瘦,精神状况不大好,问后才得知他叫王进录,也是七一村6组人,患肝硬化已经4年了,仅能做些简单的轻松活。问他每年医药费多少?他说一年2万多元,由于自己很少住院,所以合疗也仅能报销5000块钱左右,家里因病已欠外债3万多元,儿子离婚后在江苏打零工,寄回来的钱不够医药费,今年还没有寄一分钱回来,孙子在家里需要照看,老伴抽空就近打零工贴补家用,日子很是困难。问他是贫困户不?他说是,包联的村支书经常来家里了解困难,帮助解决,去年应村里号召,向亲戚借了点钱入股光伏扶贫产业,以后每年都会有收益。问他收益是多少?他摸了摸头,说不清楚。看来干部在政策宣传方面做得还不够,没有将光伏扶贫产业的收益给群众讲清楚。问他有没有医生帮扶?他说没有。像这样的家庭,一人得大病,几年难翻身,没有医生包联暴露出因户施策不够精准的问题。对于这家来说,健康扶贫应是第一位的,靠病弱老人经营土地也不是办法,可考虑采取土地托管经营或者土地流转来解决种地问题,光伏电站虽说前几年收益一般,但也算是一项稳定收入,后期收益还是很可观的,每户年收益接近4000元。
  辗转来到5组贫困低保户曹忙生家里,这个家庭户口上有5人,女儿已出嫁,但户口没有迁走,实际生活只有4口人,曹忙生患有脑梗,在附近打小工;妻子王玲曾因意外摔伤颈椎,干不了重活;儿子31岁,患有重度精神病;母亲已80多岁,体弱多病。看到屋里收拾得很干净,能感觉到王玲是个勤快人。和王玲聊天得知,由于没有劳动力,家里的13亩地以前大都种些玉米和小麦等粮食作物,今年在干部帮扶下栽了4.8亩花椒和2亩核桃树,估计3年后可受益。最令她头疼的是儿子的病,一旦犯病就会离家出走,现在靠药物维持,由于这种病不在合疗报销范围内,每年要花1.6万元药费,常常入不敷出。针对这户实际,我觉得健康扶贫是根本,加上低保救助和适合曹忙生身体条件的短期打工,过两年花椒和核桃收益后,这个家庭就能好起来。
  最后来到村委会,干部都在各自忙碌着手头的工作。经了解,这个村有101户贫困户,76户参与了光伏扶贫,剩余25户是农业产业扶贫,今年底准备整村脱贫。我叮嘱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长工作一定要细之又细,剔除贫困户一定要严格标准,让群众评议,把政策讲透讲清,不能让群众有意见。一是村干部每月至少把贫困户访一遍,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交流,把群众的事当自家事。二是要针对村里的贫困现状把一村一策产业规划做精细,把贫困户一户一法脱贫计划搞精准。三是不能过分着急脱贫摘帽,达到标准的可脱,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强脱。同时要统筹处理好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关系,防止顾此失彼,招致群众不满意。
  回去的路上,我在想,穷人最怕得病,最怕得大病和慢性病,辛苦攒下几个钱,一病几天就花完,健康扶贫一定不能挂空挡。我嘱咐随行工作人员与卫计、民政等部门衔接,让他们实地到王进录和曹忙生家中看看贫困现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给予帮助。相信通过部门、镇村干部倾心倾力的帮助,七一村这些贫困户的日子将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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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扶贫搬迁补助政策2016]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简报


  简报一:
  全市2016年第一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建58个集中安置点,并在全省率先100%开工。各(区)县均已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设立作战室,实行挂图作战、挂牌督战,并层层立下“军令状”。
  会议要求,各区县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加快完成项目相关手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妥善解决工作中的资金问题,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加快完成工程进度;要妥善解决好就业和搬迁入住问题,尽量把安置点放在城镇附近、园区旁边,以后要尽可能把产业规划在安置点附近;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面积不能超标,价格不能过高,尽可能降低建设搬迁成本,绝不能让群众因搬迁负债甚至返贫;相关区县要为迎接全省和全国易地扶贫现场观摩会认真做好筹备工作;要加快推进好第二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妥善处理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带来的各类问题,切实做好脱贫攻坚排头兵。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安波,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洪州,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区)县扶贫办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简报二:
    7月6日,邵阳市召开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工推进工作会。会议分析了邵阳市易地扶贫搬迁的形势、任务,就加快推进邵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等问题进行探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典维出席会议。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等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据悉,我市今年将实施18924人搬迁,相当于我市“十二五”期间的搬迁规模,最近省核定我市“十三五”期间应实施99026人搬迁,要在三年之内完成搬迁任务,工作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蔡典维指出,我市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重视与上级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工作推进难度也是前所未有。目前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兄弟市州的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上、建设进度上、工作作风上的差距。为此,蔡典维强调,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视工作差距,着力破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难题;要采取超常措施,吃透上级精神,加强调度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
  简报三:
  15日,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在剑阁县召开。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光志出席会议。 炎炎烈日下,与会人员实地察看了剑阁县北庙乡明兴村的易地扶贫搬迁情况,该村作为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试点村,44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已实现全面开工,主体完工26户,完工率达59%。
  邓光志指出,明兴村搬迁安置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面积控制适度、质量安全有保障、综合配套较好,这些经验做法值得认真总结推广。 会议通报了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我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出台了市一级的《关于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对资金来源、面积控制、补助标准、拆旧复垦、安置方式等易地扶贫搬迁中的重要内容作了强调。今年以来,全市已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2.23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7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1.96亿元、专项建设基金1.07亿元、长期低息贷款规模7.5亿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发行提供的50.1亿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优惠贷款目前已经向7个县区发放16.48亿元,用于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邓光志指出,一定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咬定目标,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据了解,我市2016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为2.1万多人,“十三五”期间将全面完成99267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与脱贫任务,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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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扶贫搬迁补助政策2016]《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民政厅统筹本省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基层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对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社会参与]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九条[表彰机制]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本条例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成员间按照《婚姻法》具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其他成员均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省民政厅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标准设定] 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当地具体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具有本省户籍但户籍地不同的,应当向家庭任意成员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低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核对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当地规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当地规定标准而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提出质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起复核,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核报告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当地规定标准而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根据入户调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委托,由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人员于受理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及时发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救助金额]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分类施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随机进行抽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定义]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七条[救助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并享受七项基本丧葬服务免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核销。
  第十八条[标准设定]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条[主动发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终止规定]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和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十三条[供养机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完善管理制度,改善供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供养机构]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服务、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功能,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范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配备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特困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比例达到1:3以内。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在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需求的前提下,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会参与]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将政府建设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由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运营。
  对非营利性民办供养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支付给该机构。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六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饮、医、住”等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设立仓库]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九条[核定灾情]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三十条[灾后安置] 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开始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灾后重建]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方案,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第三十二条[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十三条[救助核定] 因灾遇难人员(含失踪,下同)由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享受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五条[救助对象] 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申请审批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十八条[结算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平台数据对接,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九条[疾病应急救助]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四十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第四十一条[主要方式]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教育救助对象需求,分别给予下列救助: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费补助;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残疾学生免学费;
  (四)中等职业教育涉农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五)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大学新生资助。
  (六)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增加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程序]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部门申请,经学校民主评议或学生资助部门评审后,由学校或教育部门视其困难程度和需求给予适当的教育救助。
  第四十三条[社会参与] 教育救助以政府资助为主,学校积极参与,同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款、设立奖学金、成立教育助学基金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救助。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四十四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第四十五条[救助方式] 城镇住房救助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农村住房救助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移民和生态建设、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
  第四十六条[救助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建立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七条[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特殊优待] 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户型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
  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十九条[资金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五十条[定义] 由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受理就业救助申请,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救助目的]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加大就业救助力度,确保该类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救助方式]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第五十三条[惩戒措施]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十四条[社会参与]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岗位补贴、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五十五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第五十六条[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条[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启动紧急程序时,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五十八条[方式标准]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九条[其他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十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正在执行日常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六十一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
  第六十二条[优待政策]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十三条[参与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
  第六十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衔接机制]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核对机制]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主动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建立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授权经办机构依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教育、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落实工作人员,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规范开展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手段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九条[受理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提供全省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资料异地提交、户籍地核对服务。凡具有本省户籍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以个人为单位,向省内任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转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纸质材料由接收窗口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公示]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信息公示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社会监督]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十三条[部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七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依照宪法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故意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审核上报或批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
  (五)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未予停止救助的;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八)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的;
  (十)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惩戒措施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救助对象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上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惩戒措施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民政厅或有关部门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相关公示系统和网站予以公开披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同时废止。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法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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