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评星定级量化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调研报告 时间:2020-06-24 22:00: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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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建立党员“评星定级”制度,从调研谋划、组织领导、动员部署和舆论宣传入手,全面铺开党员“评星定级”活动试点工作。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党员评星定级量化管理实施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党员评星定级量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进一步激发党员队伍的活力,更好地服务中心大局、服务基层群众、参与“走帮服”连心活动,进一步深化“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区社区党员“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通过开展党员“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日常表现和作用发挥的过程管理,将党员义务明晰化、作用发挥公开化、考核评价定量化,切实增强党员身份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激发党员干事创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内生动力,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

  在开展党员“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要着力把握三条原则:一是民主公开原则。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参与考评的积极性,及时公布评星定级的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二是科学规范原则。各基层党组织应严格按照程序对党员实行纪实管理,量化考核打分,确保考核过程和考评结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三是务实管用原则。通过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程序,明确党员该做什么、怎么做、怎样才能做到更好,确保考评工作务实管用,防止形式主义做法。

  三、考核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四、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评星项目两大类。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60分,主要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评星分40分,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党员基本职责义务,专业技术,业务钻研,以及在“走帮服”连心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时间和对象

  党员“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适用于全体党员,个别年老体弱党员经申请可不纳入管理,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执行。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一阶段:党支部测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同时邀请群众代表参与(一般为党员数的20%)。对照考核细则,由党员、群众代表进行集中测评。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报评分结果。

  第二阶段:党工委复审。党工委根据支部评分结果,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初拟星级党员人选并上报党(工)委。原则上,党员所得共性分低于50分的,取消评星资格。星级评定三星级起评,考核总分不低于70分。五星级党员占党员总数的10%左右、四星级占15%左右、三星级占20%左右。

  第三阶段:党工委定星。对于连续三年被党(工)委或上级党组织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支部,党(工)委可适当放宽基层党组织五星级党员比例。审批同意后,由基层党组织及时公示考评结果。

  六、结果运用

  (一)正向激励

  对获评三星级以上的党员,在参加年终党员民主评议时,可作为优秀党员人选优先考虑。党支部可以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培训、“七·一”党员表彰大会等方式,对星级党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二)反向鞭策

  对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党员,党支部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明确努力方向,并要求限期改正。对考核总分低于50分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将对其进行“双预警”,经帮助指导后仍无转化提高的,及时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党支部书记要及时约谈受到“双预警”的党员,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指导督促帮扶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党党小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握时间节点,把此项工作列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要进一步深化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强化组织实施,明确专人督察督促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党员“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强分类指导。各党小组要加强对社区党员“星级评定、量化考核”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防止大而化之,力戒形式主义,着力发挥机关党员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员主体意识、宗旨意识,不断激发党员创先争优内在动力。

  三要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大力培树星级党员典型,依托“党员政治生日”等活动,加大对星级党员的宣传力度,通过设置星级党员的光荣榜,积极营造向党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对未评到星级的党员,可选派党员骨干对其加强引导,帮助其早日成为星级党员。对被预警的党员,要和党员本人结成帮扶对子,对照标准、严格整改。

  党员评星定级量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实施党员队伍提质工程,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有效性,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聚焦基本、强化导向,融入日常、严在经常,量化考评、务求实效。

  第三条 依托“党员e家”智慧平台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党员积分管理、评星定级工作信息化和精准化水平。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四条 组织关系在宿迁的党员,原则上应参加积分管理、评星定级。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纳入积分管理,不参与评星定级。

  第六条 当年新发展党员和市外新转入党员纳入积分管理,不参加评星定级。

  第七条 因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工)委(指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党委、工委,下同)备案,可不参加积分管理、评星定级。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八条 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设置基本分和加减分两个部分。基本分100分,围绕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参加学习教育、执行管理制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设置具体指标,其中过好组织生活积分35分、参加学习教育积分25分、执行管理制度积分20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分20分。围绕奖惩情况、个人信用等级等方面,设置加减分事项。

  第九条 对未参加“三会一课”和“党员活动日”的党员,视情予以扣分。党员因公请假6次及以下的不扣分,6次以上每次扣2分;因私请假4次及以下的,每次扣1分,4次以上每次扣2分。

  第十条 对不具备使用“党员e家”APP、参加支部微信群讨论、参与“学习强国”“宿迁干部学院”在线学习能力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不扣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积分管理按年度进行,积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党支部负责党员积分管理,依托“党员e家”智慧平台更新维护党员日常活动数据和审批党员申报信息,对党员积分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积分审核工作,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支委会研究决定;未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积分录入工作,由党支部“党员e家”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党员个人积分及排名在“党员e家”APP上实时显示。党支部每月在党员活动日公布,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党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

  第四章 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 党员评星工作一般于每年1月进行。

  第十六条 年度积分90分以上的党员,可参评五星级党员;80分以上的党员,可参评四星级党员;70分以上的党员,可参评三星级党员。其中,五星级党员、四星级党员、三星级党员人数分别不超过支部参与积分管理、评星定级的党员总数的10%、30%、40%。支部参与积分管理、评星定级的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申报评选1名五星级党员。

  第十七条 过好组织生活、参加学习教育、执行管理制度等基础得分低于70分的,不得参评四星级、五星级党员。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根据党员年度积分排名情况,研究提出党员评星的意见,提请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其中,拟评定为四星级党员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拟评定为五星级党员的须报上级党(工)委审批,报批前应做好沟通。

  第十九条 评星工作纳入“党员e家”智慧平台记实管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评星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拟评为“优秀”等次的,应从四星级、五星级党员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可对星级党员举行授星仪式,并采取适当形式展示先进风采。

  第二十二条 对四星级、五星级党员,在教育培训、激励关怀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内表彰推荐人选,原则上从五星级党员和民主评议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年度积分低于60分且无特殊原因的要进行警示,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一般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积分清零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党员e家”管理员做好积分录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党员积分数据真实、信息维护及时、结果客观公正。积分生成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督查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疏忽、责任心不强造成党员积分不准不实的,视情对党支部书记、系统管理员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对积分管理、评星定级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积分清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优化调整,具体由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积分管理、评星定级工作由市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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