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网络暴力事件大全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20-06-01 08:00: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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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十大网络暴力事件,供大家参考选择。

  十大网络暴力事件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自己女朋友”的美女照片,引起网友关注并开始搜索。很快,这位名叫“陈某某”的女子大量个人资料被公布于网络,“陈某某事件”被视为人肉搜索的第一例,但那时候还没有“人肉”的说法。

  自该事件之后,网络暴力愈演愈烈。

  2006年2月,一网友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高跟鞋将小猫踩死。不久,有网友发出“宇宙通缉令”,不少网友悬赏捉拿“凶手”。很快,该女子虐猫地点和她的工作单位等信息曝光。事件的结果是,虐猫女被解除职务。

  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女白领跳楼身亡。她在“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随后,有网站将该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披露。部分网民到该女子丈夫和其父母住处骚扰,甚至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最终,法院宣判该女子丈夫起诉的三家网站赔偿8000元。

  2008年5月21日,一段视频中一名女子用轻蔑的口气大谈对四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激烈和脏话充斥其中。随后,有网友发帖说,知道该女子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具体地址、QQ密码以及家人的电话。随后,警方将女子拘留,该女子向受害人道歉,但被人肉方未就信息泄露继续追责。

  2009年4月24日,一名90后女孩在豆瓣网上发了一篇《诶!真该买个私人飞机》日志,后被网友称为“晕机女”。很快,其各种信息均被公布,不少人留下攻击性语言。事发后,女生委托律师发声明,希望网友停止传播。

  2010年12月8日,陈女士和一名环卫工人因口角打起来。经调解,陈女士赔了环卫工人500元钱。然而,事情经过被网友发到网上,同情环卫工人的网友将陈女士店面位置、老公的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进行了公开,陈女士频频受到电话辱骂,生意也受到影响。陈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向媒体求助希望平息此事。

  2013年5月24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丁某某到此一游”。随后,有网友人肉出丁某某的初中就读信息。事后丁某某父母为孩子的行为道歉。

  2013年7月28日,14岁的潘某某因对足球球星出言不逊,结果手机、地址、学校、家人被一一曝光,更被粉丝上门围堵惊动警察,潘某某一度传出自杀。

  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却被店主怀疑偷了东西,将其购物时的监控截图发到微博上,并称她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无法忍受压力的琪琪跳河身亡。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6月30日,一段“地铁9号线男子摸女生大腿”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被骚扰的当事女乘客报案后男子否认骚扰行为。事件持续发酵后,多名网友公布了骚扰男及其妻女的照片、电话、住址、单位等具体信息。男子家庭被不断骚扰,男子最后不得不辞职。

  十大网络暴力事件

  一、什么叫网络暴力

  关于网络暴力,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种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这种行为有以下特点。第一,明显的暴力倾向。参与这种行为的人,往往以一种高昂的斗志、饱满的情绪以及极高的热情对一个事件进行鞭挞、驳斥,显现出一种偏激的极左的倾向。第二,明显的攻击性。这种行为本身绝对不是以一种理性的就事论事的姿态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而是以一种来势汹汹的气势面对当事人,大有非一棒子打死方收兵回营的决心。第三,以一种“执法者”的形象出现。他们一般并不希望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把他们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第四,对当事人进行非法的伤害。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任何除了合法的执法机构之外的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执法的权利。那么,当网络暴力中的个人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时,就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当事人往往是非常无辜的。

  二、“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由来

  事件的女主角是一个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姜岩,男主角则是初中毕业的王菲。事件是由于姜岩在2007年12月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姜岩的大学恋人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是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

  这些个别网友的极端行为引发了王菲一家的恐惧。王菲只有偷偷躲在家里不敢出门,每天在网上浏览着那些充满着污言秽语和暴力的讨伐帖子。他甚至连家门都不敢迈出一步,因为经常有三三两两的网友在他家楼下游荡。后来看到有网友发帖子要请杀手限时干掉王菲的“网络追杀令”时,他开始夜夜失眠,在恐怖中等待挨过一分一秒。于是,他再度患上了抑郁症。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2008年3月28日,王菲对三家网络公司起诉,再次掀起高潮,并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在中国还是第一例。

  三、事件背后的思索

  (一)挑战道德底线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成了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的网络暴力每年剧增。就中国而言,人肉搜索起源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此后愈演愈烈,2006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代表作,2007年“史上最毒后妈”,张殊凡“很黄很暴力”事件,再次掀起了人肉搜索的高潮,网络暴力下的人肉搜索事件已经开始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了。由于网友在论坛发表评论都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根本不需要什么真实的身份,所以那些网友们就变得肆无忌惮,评论的言语难免太过于主观化,只是发泄自己对这个社会现象的不满,一味地去评判目标者,抱着一棒子打死的念头。王菲是一个普通的职员,由于人肉搜索他成了“网络负心汉第一人”,一个人的私事弄成全国探讨的热门话题。网民们疯狂地对王菲进行谴责、唾骂,有的甚至搜到他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对他进行生活上的扰乱,有一股“不死不罢休”的劲头。在网民做那些行为的同时,他们没有理性地想想,自己的这些行为是不是已经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任何事情一旦走到极致了,就成了极端主义。“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对我们道德底线的挑战。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滞后

  随着信息社会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交流、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特别是BBS和博客等网络媒介的产生与普及,为人们表情达意和传播信息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渠道,也为某一事件被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众多网友普遍关注并发表意见提供了可能。

  在网络上讨论某件可能有违道德或者违法事件时,网友发表理性的观点、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应该说是有利于事件较好解决,且弘扬社会正气。然而,当众多网友以道德守护者的姿态对某一个人违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进行网络批判甚至“网络通缉”的时候,当这种网络批判不断升级,进而把阵地转移于真实生活的时候,当这种网络批判带来的“道德审判”对被批判者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的时候,于是被称之为“网络暴力”的现象便出现了。

  “网络暴力”源起于正义的义愤,是对不道德或者违法现象的鞭挞,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和释放。但是事实上,“网络暴力”的制造者――通常匿名或者以网名在网络上宣泄情绪的网友,很多对事件本身并没有真实全面的了解――其实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往往也不可能做到真实全面的了解,通常只是根据自己单一甚至片面的信息来源,夹杂着自己强烈的感情偏好,再对信息进行二次乃至更多次的复制、改编和传播。

  更不能忽视的是,因为网络虚拟性而导致网友真实身份常常是被掩盖并无法真实查知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网络上往往也就无法担负相应的责任。一些网友对事件的评论就会很主观地带有个人对生活积累的不满、愤怒甚至怨恨,在网络上寻找宣泄的突破口,事件本身就沦为其宣泄情绪的工具。其实,这样已不是在行使什么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是不负责任的谩骂和取闹,尽管这种谩骂是冠以道德的幌子,并试图对不道德者进行“道德审判”。况且,原本有些事件实属私人领域的范畴,似乎将其升级为公共事件并无太大必要。而一旦“网络暴力”将其升级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往往会元谓地吸引和消耗社会公众的时间、精力和物力。这样不仅于事无补,有时反而会将事情推向更加恶化的境地。   从实施“道德审判”的主体来看,匿名的众多网友显然不适合主体。对某一事件从法律、道德、社会等各角度进行理性地分析和评说并无不当,但将这种网上评论转移于现实生活,并对事件所涉的具体个人横加指责,在网上公布其诸多隐私,破坏其正常生活,甚至恐吓、威胁其生命安全,这显然超出了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事件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例如法院来分析判断。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在未经法院定罪以前任何人不得通过“网络道德审判”来定罪,更不得侵害行为人的各种正当权利。

  事实上,这种“网络道德审判”和“网络暴力”行为很可能会侵害相对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生命健康权,也会给相对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

  四、加强网络监督管理以及提高人们的网络法制观念

  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付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由被告张乐奕注册,注册后即开始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直至4月2日才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长达103天的时间内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

  法院认为,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建议工业和化息化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网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善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互联网上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引导,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人肉搜索”,一旦被滥用,容易产生误导公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

  但是靠人为的监督管理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更应该提高人们的网络法制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网络暴力的发生。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法律规定下的自由。在现实社会中碍于国家的律法不敢发表过激的言论,但是到了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有些网民就忘乎所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完全不顾忌法律的存在。越来越多的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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