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

来源: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0-05-26 22:00:38 阅读:

【www.bbjkw.net--社会实践报告】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

  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我分行修订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报告制度》(修订版),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力求报告流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责任人员。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两名联络员,互为A、 B角,确保联络渠道顺畅。联络员如有变更,须立即上报。

  三、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具体报送格式参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附件二)。

  四、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行报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附件三),并逐项填写《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作为自查报告附件同时报送。若报告期内无重大事项发生,仍需报送零报告,《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逐项填零。

  五、对我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各类信息,各单位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 18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大型有问题企业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3]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配合开展上海市金融稳定评估系统试运行银行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函〔2013〕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上海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函〔2014 〕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报送工作

  的通知》(上海银函〔2014〕10号)等文件中涉及的金融稳定信息报送工作,仍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并参照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管理办法,纳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价范围。

  六、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均需报送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我分行的有关要求,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报送方式:正式文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纸质或扫描后电子报送。电子文件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报送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息报送/人民银行/Banks;未开通城市金融网邮箱的机构,与我分行对口联系人商定。向日常监管部门报送、抄送我分行的重要信息,可直接报送电子文件。

  我分行联系人:

  中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上海(市)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请联系:谢斌,20897296。

  其他中资银行请联系:王同江,20897301。

  外资银行在沪法人银行及其上海分行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严格清查,不走过场

  成立清查小组,局领导要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自查,及时自纠

  按照《绵竹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

  1、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我局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的业务收入都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并按时间、单位、票据票号、金额做好每笔收入台账,每月末按时与财政国库科对账;每一笔业务支出都严格按照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批的审批程序执行财务报销制度。

  2、财政票据指派专人专管,建立了票据领用、核销台账,年底按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进行清零并注销。

  3、我局财务印章管理原则是: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法人印章由出纳保管。财务印章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4、财务科的职能职责明确,下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

  位,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会计与出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并相互制约。月末出纳的现金、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会计的账务必须与银行和财政的相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账。会计并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5、我局财务核算基本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与管理,但还不够完善,下步应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

  6、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7、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科学规范,财政资金审核及时到位,无财政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这次自查自纠,是促使我局财务工作自我完善的一次切实可行的行动,使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从而使我局财务工作更加完善有效。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模板

  **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执法检查通知书》(郧银检字[2013]第3号)要求,我行高度重视,对近年来有关涉及《湖北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六条规定需向人民银行报告的事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农行未发生且无不报、漏报、瞒报下列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的事件:

  1、未发生违规经营、投资失误导致重大影响的事件;

  2、未发生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3、未发生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4、未发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5、未发生重大涉诉事件;

  6、未发生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对涉及支行班子成员变动的事项,我行都及时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登记备案表》形式书面向县人行进行了报告。

  特此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468254/

推荐访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哪种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