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晋政发〔2003〕20号)

来源:福利民政公文 时间:2020-03-27 10:15: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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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晋政发〔2003〕2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体系,加强非典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非典应急处理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地、县、乡(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以卫生部门专业防治为主体,根据非典流行强度,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采取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和出入双控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常备不懈、反应迅速。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发生非典疫情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
依靠科学、依法防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非典防治科学研究,指导非典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三)建立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设立非典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卫生、计划、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科技、农业、民政、计划生育、经贸、建设、交通、纪检监察、铁路、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审计、法制、旅游、外事、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驻晋部队、武警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设在政府办公厅(室),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非典防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常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
(四)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依法发布非典疫情信息;制定控制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医疗机构内废物收集、运送、处置进行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非典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提出非典防治所需医疗物资和经费使用计划,储备应急医疗物资。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非典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对特困患者诊疗费用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计划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省、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病区),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隔离病区(室)等建设项目的批准立项。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的非典患者、疑似病例和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中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擅自逃离的非典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予以追查。
经贸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拨。
药监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药市场的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非典病因、诊断判别、治疗药物、预防药物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负责对防治非典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监管工作;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接收和管理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疫情应急处理的经费、物资;及时消毒火化非典死亡患者的尸体,并对殡仪馆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理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民航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检疫,防止非典的传入和传出;对来往疫区的交通工具内舱进行消毒处理;设置留验站,对在检疫中发现的体温在38℃以上的发热病人或疑似病例,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非典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得到处理;加强监管和相关人员培训。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学校、托幼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新闻部门:负责非典法律、法规、规章及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依法及时公布疫情;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和医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乡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其它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在晋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非典防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接待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法制部门:负责规划非典防治立法工作,审查和修改各项非典防治法规草案,组织和参与执法检查。
驻晋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驻晋部队和武警部队的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做好支援地方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提供必需生活用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驻地人员实施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对出入居民区和农村的流动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口进行体温测量、登记管理;宣传非典防治知识,收集、报告疫情信息,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三、监测预警
(五)监测机构 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导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疫情动态,准确、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六)监测点设置 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非典疫情重点监测点,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其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一般监测点,在非典疫情发生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七)监测网络建设 巩固和完善省、市地、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乡村两级疫情监测报告手段,做到乡镇卫生院配备传真机,村卫生室安装电话。
(八)预警分警 根据非典疫情流行强度、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实行三级预警制度:
黄色预警(一般疫情):是指本省发现首发非典病例或其他省区市发生疫情。
橙色预警(重大疫情):是指发生非典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红色预警(特大疫情):是指省会城市发生非典续发病例或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九)预警的发布与撤销 接到非典病例报告后,疫情发生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6小时内,省卫生行政部门12小时内派出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核实判定;省级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市地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和所掌握的信息,对疫情流行趋势进行评估,判定和调整预警级别,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建议,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同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指挥部处于紧急状态。疫情所在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预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未发生疫情的市地、县严密防范,防止疫情的传入。
预警的撤销由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疫情报告
(十)疫情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非典疫情时,应及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个案调查表》、《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依法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非典疫情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和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报告疫情,同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确证疫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橙色以上预警时,实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三线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十一)疫情分析
黄色预警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市地、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深入疫区,掌握疫情动态,提供技术支持。
橙色预警时,疫情发生地的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红色预警时,除采取橙色预警措施外,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省及未发生疫情的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协助疫情发生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掌握和分析全省及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信息资料,并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根据全省及国内外疫情发展动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建议。
(十二)疫情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驻晋部队以及相邻省区市通报疫情;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非典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相邻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接到疫情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十三)疫情公布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向社会发布疫情;大众媒体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疫情信息及时刊播。
五、预防控制
(十四)加强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宣传部门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鼓励群众自觉报告或举报疫情。
(十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大力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自觉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十六)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监测报告后,迅速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农村在2小时内、城市在1小时内赶赴疫点,对非典可疑病人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为进一步作出诊断提供流行病学信息。
非典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行病学调查零距离和关口前移,调查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传染来源和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为临床诊断提供流行病学资料,指导发热门诊及时留观可疑非典病例;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并实施进一步追踪流调。
黄色预警时,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情发生地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疫情发生地相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监测工作,防止疫情传入。
橙色预警时,除采取黄色预警时的措施外,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情发生地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指导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协调有关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红色预警时,除采取橙色预警时的措施外,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十七)隔离消毒 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发现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应立即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其活动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可疑症状者应立即就地留验观察,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依据卫生部门提出的隔离意见,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家庭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对传染源滞留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指导基层正确开展隔离消毒工作。
(十八)群防群控 其他省区市发生非典疫情流行而本省无病例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实施卫生检疫制度,在火车站、机场以及省界公路道口设立检疫站,实行入境检疫,对来自疫区省份的交通工具实施有效消毒处理,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筛查可疑病人,对不能排除者采取留验观察措施,严防疫情传入。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疫情省份的信息沟通,掌握疫情动态。
黄色预警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预防控制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防治工作。相邻县(市、区)严密防范,加强人员出入监控,防止疫情传入。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为防控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橙色预警时,疫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根据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和《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
农村实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三级联防责任制,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为负责人的联络站,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对村民测量体温,逐户排查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从简办理婚丧嫁娶,禁止集会、庙会等活动,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逐级上报。
学校实行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制,建立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停课措施。
娱乐场所建立测量体温和消毒制度,必要时可采取停业措施。
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实行出入双控,定时检测司乘人员体温,发现可疑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就地隔离观察、及时转运治疗,对乘运工具立即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建筑工地实行业主负责制,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对民工测量体温,对民工居舍进行定期消毒,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措施。
相邻市地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加强联防联控,严防疫情传入。
红色预警时,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的非典防控工作。除落实好橙色预警控制措施外,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乡自为防、村自为防、区自为防、校自为防、厂自为防、楼自为防、人自为防的防控策略,设立检疫点和消毒点,控制人口的频繁流动,在群众中广泛推行一天早晚两次测量体温和家庭居室通风、消毒等制度,及时发现发热病人。发生非典疫情暴发、流行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疫区隔离和封锁措施。未发生疫情的市地、县认真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筛查工作,及时在与疫区相通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检疫点,落实测量体温措施,对车辆进行有效消毒,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全面落实联防联 控措施。
六、医疗救治
(十九)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的设置
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农村乡镇卫生院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发热病人预检室和隔离留观室。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传染病医院或一所综合医院为定点医院,并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备用医院。
加强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和定点医院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发热门诊内部设施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设备应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二十)定点医院的启动 黄色预警时,启动县级(二级)医院隔离病区和市地级定点医院。橙色、红色预警时,除启动定点医院外,根据需要启动备用医院。
黄色预警时,不具备接诊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不得接诊发热病人。橙色、红色预警时,为防止交叉感染,关闭不具备接诊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
(二十一)诊断程序 首诊医生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县级医疗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地级医疗专家组负责,省级医疗专家组负责首发病例的核实诊断和疑难病例的诊断。本省首发非典病例诊断需上报卫生部确认。
(二十二)病人救治 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生负责制,坚持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和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不得跨市地、跨省转送病人。
定点医院收治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隔离病区收治疑似病例。疑似病例严格实行单人单间收治。
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现疑似病例后,就地隔离治疗,不得拒收;发现临床诊断病例后,立即专人专车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乡镇卫生院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专人专车将病人转运至县级医院隔离病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专车专人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非典病例的治疗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方案》,探索和总结治疗经验,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的作用;加强对重症病例的管理,建立重症病例会诊制度、危重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及危重病例床头交接班制度,重症病例病情每日直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护理、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体现人文关怀,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建立出院病人随访制度,巩固治疗效果。
(二十三)实验室检测 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承担非典病毒和患者血清检测等非典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做好样品采集、保藏、运输、检验、报告工作。
(二十四)院感控制 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建立和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各项消毒隔离防护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院感控制工作,消毒隔离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院感控制效果的监测、分析与评价。
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的布局、内部结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职能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设置标准。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医疗污水的处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二十五)病人转运 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转运工作。转运机构接到转运指令或病人的呼救后,农村3小时内、城市1小时内到达疫情现场,并做好个人防护、消毒隔离和病人转运交接记录等工作。
(二十六)医疗救治队伍 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实行属地和垂直双重管理,橙色、红色预警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应急救治队伍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治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接到指令后,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整合省级医疗卫生资源,在省人民医院、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长治医学院和平医院分别组建由50名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治队,平时加强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橙色、红色预警时,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动,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农村非典防治应急小分队,及时处置农村非典疫情。
七、督查保障
(二十七)督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查组深入疫区开展督查和指导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及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物资保障 建立非典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二十九)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非典防治的日常监测、防治工作经费,设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储备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政府根据事件和疫情控制需要,保证资金及时划拨。
(三十)技术保障
评估专家委员会: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学科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预警级别,提出发布或撤销预警建议。
省、市地、县级专家组:省、市地、县三级分别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省、市地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隔离和消毒措施等。省、市地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标准、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指导非典病例的临床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省、市地、县级组建由流行病学、消毒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典应急处理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参与防治工作。
医疗救治网络:构建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急救机构和传染病院等医疗救治网络,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联络机制,保障及时接诊、转运和收治病人。
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非典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强化业务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包括组织指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病人转运、医疗救治和群防群控等全过程的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十一)舆论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正确把握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舆论,广泛深入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公布疫情。
八、附 则
(三十二)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建立非典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拒收病人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非典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接受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非典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非典应急处理预案、防治工作方案
(三十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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