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2017|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9-08-12 17:3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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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下面是范文网在线网http://www.01hn.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1)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2)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二)终结应当依法有据。政法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涉及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三)慎用终结手段。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终结质量,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终结。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信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终结,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以终结促息诉息访。把息诉息访要求贯穿依法终结工作全过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继续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二、终结标准

  (五)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

  (六)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八)司法救助到位。涉法涉诉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抉。

  三、责任主体

  (九)衣法终结的责任主体是中央政法单位和省级政法单位。不服省级及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一般由省级政法单位审查终结;不服中央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由中央政法单位审查终结。经中央政法单位复查,维持地方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根据需要,可由省级政法单位终结;不服省级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重大疑难事项,可报中央政法单位终结。

  (十)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信访人向原办案单位缠访缠诉的,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结论作为办案单位信访事项终结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程序

  (十一)复查听证。对拟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十二)终结申报。对于不服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信访事项,由申报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终结的,逐级报省级政法单位审批。

  (十三)审查决定。中央和省级政法单位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对下级申报终结或本级直接启动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或以其他形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重新复查或纠正意见,予以退回。审查决定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

  (十四)终结备案。省级政法单位决定终结的事项,应在作出终结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实完备。中央政法单位发现报备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备单位及时改正。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单位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十五)终结告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终结决定单位制作终结告知书,直接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下级政法单位送达信访人。终结告知书一般应在有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对继续上访的,相关单位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终结实施办法,用好终结制度,提高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抽查评查、集中点评、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终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中央政法各单位要实时汇总本系统信访终结数据,及时导入全国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数据库,供各地各有关单位查询使用,实现资源共享。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实践,推动立法完善诉讼程序终结制度,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信访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七)搞好统筹协调。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有效的统筹协调。政法各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终结工作,遇有复杂疑难问题主动协商解决。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由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由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或者综治办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相关政法单位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十八)严肃查究责任。对终结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随意终结,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或上级政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认真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造成极端事件的,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3)

  一、指导思想

  积极稳妥地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切实解决“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信访案件“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努力促进信访形势根本好转,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理、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改变集中交办、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把游离在法治轨道外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内解决,彻底扭转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让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由政法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各级政法部门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既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案,又要立足于案结事了,做好明法析理工作。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政法各单位要及时审查、依法受理;该纠正错误裁决的,要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该给予司法救助的,要依法有效予以救助。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的问题谁解决”的原则,在依法、公正、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上,各类信访案件归口办理,属于哪个地区、哪个单位、哪个岗位,就由哪个地区、哪个单位、哪个岗位负责解决,不允许推诿扯皮,真正做到为党分忧、为民解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三)坚持责任必查的原则。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要强化执法监督,坚持执法过错必查、信访责任必查、信访突出问题必查,建立刚性制约机制,落实错案纠正责任制,确保一旦发现错案,能够依法、及时纠正。

  (四)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要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动员各方力量,共同疏导化解进入司法程序的矛盾。各级政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助有关基层组织制定好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帮扶救助、教育疏导等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出口问题。

  (五)坚持注重长远的原则。要继续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在改革总体框架内积极探索,创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工作方法,认真总结推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实现信访与司法的有序对接,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问题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对当事人的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准确把握信访问题的性质和类别,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导入审判机关诉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程序办理。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审查、甄别,准确把握性质和类别,依法受理。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逐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部门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依法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退出制度。各级政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自治区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于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仍继续缠访的,各旗县市区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尊重政法部门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信访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刑事案件丧失破案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并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条件、细化标准、规范程序、落实经费。

  五、工作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政法部门要适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落实办案终身责任制,确保政法干警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执法资格考试、晋升培训、轮值轮训制度,提高广大政法干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旗县市区委政法委对于重大、疑难、结案不息诉等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加大评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对于不服原办案机关处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查;需要采取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案件,涉及特殊群体、有工作阻力的案件,有重点社会影响、敏感复杂、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多个政法单位的案件,各旗县市区委政法委要加大协调督办力度。案件协调督办的重点是组织推动、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对实体、程序、证据等问题,一律交由政法部门依法办理。同时,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各旗县市区委政法委要会同政法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三)深化执法公开。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既要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也要依法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对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表明政法机关公正处理、勇于认错的决心,以公开促公信。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缠访缠访的,要把处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公之于众,让群众评判说理,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信访回归理性,服判息诉。

  (四)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杜绝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要努力转变以人访为主的传统信访模式,积极推进网络信访、视频信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诉、咨询、查询一体化的综合受理平台,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高度重视微信、微博、QQ群等新媒体中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及时作出回应。

  (五)防止案件积压。各级政法部门要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对立案难、破案难、执行难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依靠破解政策法律瓶颈、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要积极开展积案清理工作,由主要领导牵头,逐案分析,建立化解专门班子和执行台帐,集中攻坚,确保案结事了。要把释法析理工作贯穿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全过程,使当事人能够理解依法处理依据,接受依法公正处理结果,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实现息诉罢访。

  (六)引导信访下行。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对越级上访的,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对案件办理中重复上访的,告知办案程序、期限,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预防和减少越级进京上访。市政法部门要适时派出督导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基层政法机关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完善申诉复查机制,加大复查、办理力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严格规范的处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当地。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有关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在基层审理一般民商事案件,避免矛盾上行。

  (七)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违法上访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维权”人士插手信访问题,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或者内外勾联、挟洋施压、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处理;对违法闹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市公安局要完善对违法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意见,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八)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法部门要建立以“案访比”为核心的涉法涉诉信访绩效考评体系,把责任人、责任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中,与年终奖惩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引导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预防、主动化解信访问题,确保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结案,早息访。

  (九)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健全执法过错的发现、启动、调查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对于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对于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错误裁判,拒不依法纠正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法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要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合理运用工作方法,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大对具体从事这项工作政法干警的培训力度,为改革顺利实施做好思想和工作准备。各旗县市区委政法委要适时对政法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改革工作扎实开展。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各旗县市区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统一政法各单位的思想和行动,积极完善机制、构建载体。政法各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能,认真审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依据管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实现信访与司法的有序衔接。各地要依托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大厅中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窗口这个平台,把过去以主要精力放到解决具体个案,转变到分流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司法程序的工作方式上来,加强与本系统执法部门对接,推动诉访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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