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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是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批准,由西安财经学院和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文信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创办的一所四年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欢迎参考!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http://www.xcxz.com.cn/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经陕西省教育厅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西安财经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和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文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法规性文件,组织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工作,依法办学。
第二章 校名与校址
第四条 学院名称: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简称西财行知学院。其英文名称:Xicai xingzhi university缩写XCXZU。
第五条 校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陕西,面向西北。依托西安财经学院教育资源和生源优势,发挥投资方资金雄厚、机制新优和热心投资兴办教育事业的潜能,通过机制创新,聚集一批高、精、尖的教学和科研队伍。探索新的教学运行机制,吸引全国渴求知识、乐于创新的学子。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充分尊重学生的资质,激发学生汲取和创新人类文明成果的能动性,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四章 办学层次和规模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四年本科。
第八条 学院每年计划招生1200-1500名学生,学院在校生一期发展规模为6000人。
第五章 学科及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在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下,适应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置学科和专业。
第十条 依托甲方学科和专业资源,重点建设应用型学科和专业,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第六章 学院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甲方与乙方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
7、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学院法定代表人由乙方代表出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重要文件;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设监事三人,甲方推荐一人,乙方推进二人,监事会召集人由乙方出任。学院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是学院的监督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监察学院财务;
2、对董事、院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院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学院管理机构的设置由董事会决定。设院长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及中层管理人员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审定后院长聘任。
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7、履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人员、学生辅导员、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选聘甲方在职职工须征得甲方同意;学院新聘任的教职员工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在甲方党委领导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稳定。
第七章 办学经费筹措渠道及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为乙方投资、学费、住宿费、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及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按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和“一支笔”审批开支制度,预算内资金由学院院长审批,财务收支统一在学院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八章 甲方、乙方及学院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按国家具体规定向甲方和乙方支付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年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发展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学院师资的选聘、教育质量及教学管理等方面接收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设各专业,在教学业务、学科建设方面接受甲方“依托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学院投入足够资金,以提供教学和学生住宿、生活、活动等场地、设施、设备及相关保障。
第九章 学院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分立和合并,须首先进行财务清算,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因国家政策变化无法继续办学,经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及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学院董事会提出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由于资不抵债无法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条 对学院的资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在校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十章 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修改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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