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3)篇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19-04-14 11:30: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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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 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下面是www.39394.com烟花美文网小编整理的学籍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学籍管理制度(3)篇

  学籍管理制度1

  1.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2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 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3

  办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到户籍所在地学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予入学。

  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按规定升入初中就读。任何初中不得拒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

  鄞州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可向鄞州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教辅室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要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天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关于“升学、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关于“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关于转学

  一、公办学校学生转入

  转入对象为户籍在鄞州区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驻鄞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子女、华人华侨回国就读子女、港澳台同胞。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如果对应学校没有空余学额,则由乡镇(街道)教辅室协调安排就读。

  学校核准后,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及加盖公章,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转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至区教育局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齐全后由转入学校在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上提出转学申请。

  二、民办学校学生转入

  转入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暂住地乡镇(街道)教辅室提出就读申请,由教辅室统一安排就读学校,并报教育局核准后,予以转学。

  三、学生转出转出的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在电子学籍上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后,完成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关于“退学”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关于“奖励和处分”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诉,由区教育局作出处理。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曰常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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