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缴纳保险的规定吗]北京关于缴纳保险的规定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12-18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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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北京关于缴纳保险的规定供大家参考选择。

  北京关于缴纳保险的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第十条 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季度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向社会公布。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年度检验时,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宣传工作,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不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故意不征、少征社会保险费、伪造或者篡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定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北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同一个自然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失业前后、再就业前后享受同一门诊(住院)起付线,所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次数累计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八、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规定,写出书面申请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交上述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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