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交易平台]qq交易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8-13 19: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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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交易一:QQ买卖的交易协议书

  卖方:姓名___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交易内容 以上双方就QQ号码XX达成协议:买方于2010年X月 X 日与卖方交易虚拟物品(深圳腾讯公司QQ号码XX)总价值达XX人民币。号码自此成交后使用权变更为买方所有,卖方有义务在号码的使用安全方面提供一切原始的注册资料(早期的历史资料也可以),一旦日后号码出现争议(被申诉或者被盗,丢失)需卖方帮助申诉找回号码。 交易方式 当面签订购买协议,扫描卖方身份证件,提供卖方证件申请的银行卡的号码,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将号码的历史资料(早期资料)包括注册的地点,号码注册方式,历史密码和开通业务,证件等!
  二. 此QQ包终身申诉,如以后出现争议,如果查出是卖家申诉他将4倍赔偿。(如果买家恶意在号码没出现申诉状况无理找卖家麻烦,赔偿号码的5倍价钱作为卖家的精神损失费)
  三. 此协议书将有法院受理。
  四。如果买家将此QQ号码所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后,出现申诉争议(被申诉或者被盗,丢失),卖家不负担任何责任。但是被盗了卖家有权利协助买家找回
  五.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附件卖方身份证件. 双方签字的协议或者收据等!
  卖方签字: 日期:
  买方签字: 日期:

qq交易二:交易市场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


  春节期间,各大交易市场都会休市,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易市场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易市场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1

  尊敬的各会员、结算银行、托管仓库、合作机构: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夏蓝图商品交易市场于2017年1月27日(星期五)至2017年2月2日(星期四)休市七天。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为1月26日(星期四),节后首个交易日为2月3日(星期五);
  二、休市期间,本市场工作人员、企业QQ、400热线暂停服务。市场官网、客户端可正常登陆,网上开户可正常提交开户申请,市场将于假期后交易日办理网上开户审核;
  三、请各会员、结算银行、托管仓库、合作机构据此安排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宁夏蓝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二

qq交易三:不当得利起诉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当得利起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不当得利起诉状1
  原告:蔡总
  住址:xx市xx区
  被告:
  住址:xx市xx东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万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xxxx年5月30日起计至xxxx年7月2日为156240元,应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4月30日,原告与原甲养殖场(xxxx年6月27日,金甲养殖场升格为xx市亿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承包金甲养殖场部分场地用于养猪。xxxx年5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在xx市甲养殖场合作经营养猪场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协议终止后的清算原则。
  因原甲养殖场使用的场所需征用拆迁,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养猪场无法继续经营,只得散伙。应被告的请求,xx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预先支付了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40万元,待合伙清算完毕再落实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此后,经过长时间协商,原被告就合伙清算达成了口头一致,原告并于xxxx年6月5日就被告投入养猪场款项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在获得原告确认后拒绝确认原告对养猪场的投入。无奈之下,原告以合作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xx区法院于xxxx年1月12日受理此案,此案历经反诉、二审等诉讼程序,xxxx年5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xx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预付的合伙终止分配款,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该笔款项与该案件没有关联性、不予处置的认定并无不当,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一直认为该40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给被告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在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被告的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原告40万元的款项而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7月7日
  不当得利起诉状2
  原告:张xx,男,汉族,XXXX年X月X号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
  被告一:XX银行XX市XX支行
  被告二:xxxx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号XXX,注册地址XX市XX路12号612室,xxxx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058号会员单位
  被告三:xxxx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号XXX,注册地址XX市XX路XX号写字楼XX层
  被告四:陈xx 身份证号不明 QQ号:XXXXXX 手机号:XXXXX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四被告共同承担张xx按被告一发出之投资策略交易原油现货合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XXXXX.XX元。
  2、四被告共同承担张xx与之交涉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四被告共同承担张xx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4、冻结被告二、三公司银行账户20万元人民币。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年6月2日,原告接到了来自xxxx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058号会员单位x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xxxx)业务员陈xx电话。xxxx业务员在电话中向原告推荐骗人石油/白银/精铜/电解铝/黑铅/沥青/铁矿石/钨金矿……电子交易业务,还说:“做国际投资,银行三方存管,保证资金安全,33倍杠杆,一个涨停板本金翻三倍,比炒股赚钱。”原告一开始将信将疑,没有同意开户,只是在业务员的要求下,与之加了微信。
  xxxx年6月3日,业务员在微信上给报案人发来一组K线图,说是近期商品现货价格的变化形势,然后说,有内部消息,可以确定明天会涨。还表示,自己是在其公司是顶级分析师。原告将信将疑地点进了提供的链接,看到了被告二的官网,也初步了解了他们网站上的/白银/精铜/电解铝/黑铅/沥青/铁矿石/钨金矿……价格情况。
  xxxx年8月28日上午9:30,业务员又在微信上给报案发来原油/白银/精铜/电解铝/黑铅/沥青/铁矿石/钨金矿……实时价格图,并要原告点进他们官网看现在的价格,点入一看,他们的原油/白银/精铜/电解铝/黑铅/沥青/铁矿石/钨金矿……现货价格果然涨到了XXXX元一吨,原告由此开户,并按业务员要求,向被告二提供的被告三交易软件客户端软件的“交易账户”中汇入人民币5万元。
  开户后,业务员向原告宣称“自己有现货行情内部消息”,“只要你照此操作,一个月赚50%不成问题”。原告信以为真,便按被告一在QQ、微信中发送之策略交易,未料这些策略与实际行情截然相反,原告只能频频止损,亏损越来越大。在原告怀疑被告一水平时,业务员总说:“一时失手不要紧,下次让你赚回来。”……原告继续入金X万元。
  三天时间,原告共损失人民币XXXXX.XX元。当原告于xxxx年10月25日再到xxxx公司上门申诉,未料与该公司协商无果。
  经过上网搜查四被告业务资料以及期货、法律知识,原告才发现四被告提供资金通道、经营、推介、运营的石油/白银/精铜/电解铝/黑铅/沥青/铁矿石/钨金矿……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使用连续交易、做市商制度,实际上是以“商品期货价格”为符号,押注国际行情计算投入资金盈亏,并不涉及实物交收(也不具备实物交涉能力、资质)的电子对赌业务。而涉嫌冒充期货投资顾问的陈xx(被告四)则很可能通过提供错误策略诱导原告频繁、逆行情、大仓位操作以亏损的形式将本金XXXXXX.XX元人民币向被告一、二、三、四进行利益输送,是标准的不当得利行为。
  另外,被告一——XX银行XX市XX路支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的被告三——xxxx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资金通道,负有监管不力之责,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
  这起突入其来的变故致使原告及其家庭安静祥和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境更是无法负担如此高昂的经济损失而维持。原告由于与三被告交涉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刺激和伤害,变得沉默寡言、精神恍惚。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为原告这样一个无辜的受害者主持公道,使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宽慰。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1、 证人姓名:张XX,被告二前员工,家住XX市XX小区203室;
  2、 XX银行XX市分行XX路营业部资金明细;
  3、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之《客户协议书》;
  4、 被告二官方网站xxxx年6月3日下午16:28截图;
  5、 被告三法务部xxxx年10月9日开具之《不予赔偿决定书》;
  6、 被告三的交易客户端软件(原告下载后使用);
  7、 被告一与原告的QQ、微信聊天记录;
  8、 被告一与原告在xxxx年10月11日的移动通话录音;
  9、 原告在xxxx年10月9日于被告三客户端软件导出并打印之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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