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银行工作总结 时间:2018-08-11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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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平易远银行、国度发改委于2011年3月14日联开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去部分效劳支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脆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推行好社会任务,自本年7月1日起免去人平易远币小我私人账户的11类34项效劳支费。下面是具体通知全文,欢迎阅读!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2)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通知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推广使用金融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实现银行卡技术升级换代,既有利于提高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客户享受到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使银行与客户共同受益。为维护客户、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工本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原则确定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向新开户的客户提供IC卡,以及将客户原有磁条卡更换为IC卡时,对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IC卡,应按照“银行与客户共同分担制卡成本”的原则定价;对已持有IC卡的客户因损坏、丢失等自身原因申请换(补)卡时,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定价。各商业银行要建立IC卡工本费合理调整机制,随IC卡推广应用,数量增加、成本下降,相应逐步降低工本费收费水平。
  二、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营销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上限水平及各分行实际执行的收费水平。如存在超出上述规定原则定价的情况,应及时降低收费水平。
  三、商业银行推广IC卡时应当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既有磁条卡继续正常使用,不得强制客户将磁条卡更换为IC卡。要保证各类银行卡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并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在营业场所或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涉及IC 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水平、适用对象等信息。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今后如出现部分商业银行IC卡工本费偏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成本调查和收费、经营行为检查,依法纠正商业银行违法、违规价格和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推广IC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4月2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员会
  2015年3月23日

(3)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放开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机场休息室、办公室、柜台出租等部分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服务收费,放开一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收费(民航局)。放开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优化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务院审改办)。各地区应加快清理进度,尚未公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要尽快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规范金融领域收费。取消商业银行收取的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扩大商业银行本行唯一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免费范围,将原来需客户申请改为银行主动免费。深入挖掘向企业减费让利潜力。进一步加大对银行收费行为的现场检查力度,严肃处理问责(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省级人民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将货物港务费整合并入港口建设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改变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大小收费(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进出口环节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规范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放开海关电子口岸安全产品生产市场,通过促进竞争降低服务价格(海关总署)。
  清理规范检验检疫检测相关收费。取消检验检疫电子报检平台收费,降低部分中央单位的检疫处理、认证认可、条形码维护、特种设备检测等收费,降低手机相关行政许可前置检测等收费(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取消为落实国家强制性实名制要求对企业收取的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降低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四)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民政部负责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负责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
  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底前)。国务院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民政部组织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查清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有关情况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1)、《全国性和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于6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进行自查自清(省级人民政府)。
  (二)集中审查阶段(8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审查结果,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检查,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五、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本地区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将其作为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重点地区、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省级人民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实惠,增强政策获得感。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全面总结评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于8月底前将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并另行填报附件3、附件4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抓紧将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附件:1.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
  2.全国性和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3.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2017年4月2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8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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