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建]非公有制企业

来源:党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8-05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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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制定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2) [非公有制企业]非公企业的党建标语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非公企业的党建标语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非公企业的党建标语
  1、抓党建,促生产,实现企业党建效益双丰产。 
  2、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企业有发展,职工得实惠。
  3、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政党政治的基本请求。
  4、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5、党建增进实力,党建彰显魅力,党建激发活力。
  6、把骨干造就成党员,把党员培育成骨干。
  7、创立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
  8、环绕中央,服务大局,努力实现非公党建工作新跨越。
  9、深刻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10、创先争优无尽头,科学发展不停步。
  11、统筹兼顾围绕中心,贴近企业服务创新,扎实推进非公企业党建。
  12、抓党建,聚协力,促发展,筑协调。
  13、创先争优作表率,党旗引领促发展。
  14、党员是块钢,越用越发光。
  15、党旗在企业飘荡,党员在岗位闪光。
  16、企业经济要发展,党员带动是关键。
  17、搭建服务基层组织连心桥,开明服务企业员工纵贯车。18、党建进两新,管理更舒心。19、扎实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宣传月活动,全力推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20、党员身边无次品,党员身边无事变,党员身边无挥霍。
  21、为企业图发展,为员工谋利益,为党旗添光彩。
  22、平时工作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急关头豁得出。
  23、党旗飘扬引领行业先锋,科学发展增进经济起飞。
  24、党旗红,企业兴,双赢之路靠引领。
  25、人人为组织建设作奉献,个个为企业发展添光荣。26、要害岗位有党员,艰苦眼前有党员,突击攻关有党员。
  27、发挥堡垒作用,推进科学发展。
  28、党建工作是块宝,企业发展少不了。
  29、党建工作新舞台,企业发展新平台。30、发挥党的凝集力,激发员工发明力,晋升企业竞争力。
  31、爱岗敬业比贡献,克难攻坚当先锋创先争优作表率,建功破业创佳绩。
  32、全力推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为工业突破强县;增添强劲动力。
  33、领导班子好、党员步队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事迹好、大众反应好。34、处处当示范,时时争先锋,事事作表率。
  35、抓党建,树文明,促治理,强企业。
  36、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
  37、抓覆盖、重规范、促作用,扎实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38、筑先锋碉堡、树党员形象、促企业发展。
  39、把党的组织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把党的组织上风转化为发展优势。
  40、实际科学发展观,企业党建天地宽。
  41、走在前列促发展,干在实处当先锋。
  42、凝心聚力抓党建,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
  43、组织建起来,党员动起来,党旗飘起来,市场闯出来。
  44、发挥党组织引导中心作用,推动企业迷信发展。
  45、党建促进实力,党建彰显魅力,党建激发活气。
  46、选好党建指导员,企业发展续新篇。
  47、健全基本组织、建强根本队伍、发展基础运动、完美基本轨制、落实基本 保障。
  48、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促进非公企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
  49、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争当:疾速发展的战役员、健康发展的监视员、 稳固发展的服务员。
  50、发挥党员先进性,提升企业竞争力。

(3) [非公有制企业]全国工商联章程2017


  最新的全国工商联章程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总则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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