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来源:银行工作总结 时间:2018-08-03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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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八号发布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理财产品及会计处理处理问题进行明确。
  一、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第8号解释还对商业银行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
  二、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8号解释还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办法(包括会计核算与列报)作了明确。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
  财会[2015]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2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列报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本解释要求。本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分析论文

  导语: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分析论文,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渊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外汇、税务、教育、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要求理财人员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我国从上世纪末开始进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探索,至今已有众多理财产品问世.在这方兴未艾的市场上,却陆续出现了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产品,引起轩然大波.人们保本的同时获取高收益的梦想逐渐破灭.就对这次“收益门事件”进行思考,分析导致零收益产生的众多可能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几种解决方法。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零收益
  1理财的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际理财师标准委员会(CFPBoardofStandards)的定义,个人理财是利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实现其人生目标的过程。即基于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保险等财务现状数据和一定的财务假设,综合考虑客户的各种财务目标,进行客户风险偏好的测试和投资组合的调整,基于现金流、资产价值、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帮助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推荐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出具理财报告,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本文主要探讨银行理财的内容。
  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之下,个人理财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看,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而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花旗、汇丰、渣打、恒生、东亚等主要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理财套餐,针对不同收入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推动了港岛整体个人理财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而国内各银行在个人理财方面也做出了不少的探索和尝试,随着国内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逐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领域。07年开始中国加入WYO后的缓冲期已过,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这使得个人理财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理财产品,市场进入空前繁荣状态。
  2收益门事件原因探悉
  就在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信心十足、向往着高收益的时候,却出现了让人跌破眼睛的“收益门事件”。银行系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亏损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最新的报告,继浦发之后,深发展、平安银行类似的6款产品最终也是零收益。2月有近半数中外资银行的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产品出现从10%到50%不等的浮亏。之后,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先后暴露出零收益,乃至负收益的理财产品。零收益危机持续扩大。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2.1产品设计问题
  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几款零收益的理财产品设计极为相似,均是跟港股挂钩,且只有当表现最好和表现最差的股票涨跌幅不超过银行宣传的预期最高收益率时,投资者才能获得收益。该报告认为,银行宣传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只有在产品所挂钩的几只股票同涨同跌时才会实现,这样的概率极小,现实中是不太可能存在的。报告的撰写者李要深说,报告并非指责产品设计有问题,而是认为产品要博取高收益的概率比较低,相对的投资风险比较大。但问题是,这种公式和内在逻辑非常复杂,大多数普通投资者如果不仔细研究复杂的计算公式,并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投资风险有多大。
  2.2信息透明度问题
  在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认为目前银行理财市场最明显的特征是信息透明度不高。汇丰、花旗、恒生、东亚等6家中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报告中的“黑名单”。对于具有专业优势与知识的研究机构中国社科院来说,尚且因为理财产品的信息不透明而不得不放弃对更多理财产品的评价。更何况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只能根据市场理财信息对相关银行理财产品作出选择,正确信息的获取更是难上加难了。
  其实,结构性产品一般为保本型产品,“低风险,低收益”其最大的特点。其产品的实质是用利息购买期权去博取更高的收益,整体而言,获得最高收益的概率的确是比较小。
  其最坏的结果也只是输掉利息而已,因此适合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但部分银行的理财师在销售产品时,不但不提示产品风险,还利用投资者只关注预期收益的弱点,使用一些“预期收益有多高”等词汇误导客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3缺乏专业理财人员
  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渊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外汇、税务、教育、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要求理财人员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现今国内大中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业务,实际上还较多地停留在业务宣传和简单的一般服务层面上,即只是提供普通的金融产品信息资料和商业银行行情等咨询业务,而帮助和代客理财业务实则无从谈起,这与居民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差距较大。专业和称职的个人理财人员的匮乏成了制约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瓶颈。
  2.4理财产品销售的监控力度不足
  国内对于销售环节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高风险理财品种,在监管严格的市场中,是严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的。报告指出,部分零收益理财产品如果在当初销售时避免不当销售,那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就是完全清楚产品的结构,也认同了产品的设计,并且愿意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样零收益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理财产品合同中写明了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因此投资风险也是自负。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无论是书面提示还是口头提示,都没能产生足够的效果。很多投资者完全不知道面临的风险程度有多高。
  3改善的方法
  这次“收益门事件”除了警示投资者匮乏投资风险意识之外,更暴露出部分理财产品在销售上存在的重大信息不对称解构“障眼法”。解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出路成了我们共同探询的内容。
  (1)细分市场,设计多种理财产品。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对客户群体进行有效的细分,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并采取差异化的分层服务方式。针对收入稳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设计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对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可设计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理财业务服务模式方面可借鉴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突破传统业务的柜台服务模式,成立专业理财室。根据不同需求为客户设计综合理财方案,提供特色理财产品,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2)加快人才培养。
  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投资等知识兼具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全面、最佳的个人理财服务。
  (3)银监会需加强监管力度。
  现有的一些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可能是新兴市场发展中的阶段性缺陷所致,也有可能是操作经验缺乏,甚至操作失误所造成。但也可能有少数理财机构的故意通过蒙骗的手法谋取不义之财。就此而言,对监管机关来说,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三公”,应该坚决查处,同时在相关制度安排方面,尽早作出监管机制上的应对与规范之举。
  (4)增强投资者权利意识。
  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理财机构,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参考文献
  [1]@林小川,零收益真相:银行理财产品惯用障眼法[N].21世纪经济报道,2008.
  [2]@姚瑜磊,结构性产品零收益危机,小概率的高回报[N].理财观察,2008.
  [3]@何怡,银行理财产品负收益可能性无法避免[N].法制晚报,2008.
  [4]@殷建峰,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N].上海证券报,2008.

(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研究论文

  摘要: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金融市场逐渐的壮大发展,使得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快速增加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而国内各家银行也相继加快了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步伐,推出了各具特色的金融理财产品与服务,特别是在个人高净值客户市场和理财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行业竞争。本文运用金融学理论相关知识,对高端客户理财状况的实际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总结出商业银行在高端理财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稳步增长的迹象,内地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十八大”中明确提出我国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新变化,加快建立新的经济发展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扩大高端客户规模,增加此类客户的利润贡献度。那么如何适应市场的需求,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投资要求、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规模,研究创新性的理财规划方案将成为银行考虑的重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理论概述
  (一)高端客户理财的概念
  高端客户①,即高净值客户,指政府部门、金融、铁路、公路、电信、电力等垄断性行业以及信誉度好、资金充足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大企业的高层人员。对于商业银行的高端客户,根据“帕雷托法则”可以理解为占客户总数量的20%,但提供的利润却高达总利润80%的客户,这所谓20%的客户即高净值客户。
  (二)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的特点
  2.特有的品牌认知度。商业银行开展高端客户理财业务的关键就是要让客户在体验中不断深化对品牌的感受,这也是进行财富管理业务的趋势。各商业银行逐渐完善自己的高端客户品牌,呈现出完全竞争的态势。例如中国银行创立了“中银财富管理”,交通银行创立了“沃德财富”,浦发银行创立了“浦发卓信”,光大银行则创立了“阳光理财”等等。
  3.特别的理财目标。高端客户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服务,它不仅满足客户当期需求,更要满足客户未来需求,帮助客户合理安排之后的生活消费,实现财富累积。客户需要的不仅是对某一阶段的解决方案,更需要一生的整体解决方案,需要银行提供系列化的专业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一)我国高端客户理财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二)我国高端客户理财产品现状分析
  各商业银行最初推出的理财产品尽管在种类、内容及收益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却存在以下的共性,这也正是现阶段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于高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的现状。
  1.理财产品均设置有最低购买限额。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推出各理财产品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均设置有不同的购买限额,面对高净值客户的理财产品限额也不同。正如表格所呈现出的:不同的银行对自己的理财产品都规定有一定的最低限购金额。
  2.理财产品所对应的预期收益率水平较高。高端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比一般的理财产品略高。一般来说,高端理财产品中结构型理财产品其认购门槛比较低,预期收益率较其它类产品有明显优势,预计可达5.5%到6.5%。例如中信银行的一款一年期理财产品“慧赢1557号”年化收益达到了5.85%,而一年期的定期利率却只有3.0%。
  四、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产品
  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往往大同小异,几乎都是存款、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并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产品设计。虽然各银行都提出了“贵宾理财”、“贴身理财”的业务发展理念,其建立的“金融超市”声称可以提供储蓄、保险、基金、债券等“一站式”服务,但实际上只停留在概念的推广和形象的宣传之上。
  (二)客户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管理
  高端客户理财业务的财富管理必须建立在对客户信息档案资料充分了解和完全掌握之上,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也有利于建立客户信息资源的开发运用体系和金融产品信息反馈体系。
  (三)专业、个性化的理财顾问稀缺
  高端客户的理财经理不仅要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要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品,对国家税收政策、移民政策、信托计划等要熟知,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而且要有足够的从业经验。
  (四)理财业务风险约束机制差
  由于银行忽视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揭示不具体、不醒目,对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缺乏透彻的解释与分析,没有结合产品揭示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五、我国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不断加强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种类
  创新是事物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同样如此。因此,要加快对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产品及理财服务的创新工作。金融理财产品不仅要能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使客户建立起对该产品的信任,而且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别开来,设置技术壁垒,防止对手的不良模仿。进行产品组合创新,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二)创造客户价值,提升客户贡献率
  在针对高端客户进行关系管理的过程中,要体现出管理及服务的差别化特征。建立集中、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系统。进一步挖掘客户潜在需求,对不同的客户要实施差别化的定价策略,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面向高端客户可以提供利率优惠、信用卡年费优惠、贷款利率优惠等各种价格性优惠措施。
  (三)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强化理财服务的风险控制
  完善与个人金融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新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要建立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做好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六、结语
  随着富裕阶层的不断涌现,人们对于理财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尤其是资金相对富裕的高净值客户,对于财产的有效规划成为理财的重中之重。对各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的利润贡献度较之前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之下,做好高端客户的维护,争取这部分市场份额,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重点。一套完整、可操作的高端客户理财方案,是吸引客户较为有效的营销方式。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需要通过发展多样的理财业务,确保不同层次客户的理财需求能够得到有效配置。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7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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