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

来源:素材及写作指导 时间:2018-08-02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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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篇(1):2016年中考作文素材:免费受教育是残疾人天然的权利


  教育部日前公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五周年特殊教育发展情况。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实现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使残疾学生的免费教育达到12年;同时,对学前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优先进行资助。(《京华时报》12月1日)
  这些年来,尽管残疾人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相关经费大幅增长,未入学残疾人儿童也从2010年的14.5万人减少至2013年的8.3万人,但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仍有待进一步保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很多惠及残疾人教育的举措,仍停留在随机性的救助和献爱心上,未能制度化、体系化,当然也很难真正成为覆盖全体残疾人群体的政策网络。
  此番教育部表态,要将残疾学生的免费教育延伸到高中阶段,既体现了政府和社会的善意,也使得残疾人这一群体或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在社会上立足。
  一般而言,残疾人多为能力欠缺或者失能人士,其在社会上先天地处于不利、不对等的竞争地位。也因此,很多残疾人事业发达国家往往更侧重于从制度层面帮助残疾人,以使其有能力自立自强。这其中,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是一项很重要的举措,这也是残疾人天然的权利。惟有插上教育的翅膀,那些先天失能的残疾人才有可能跟得上大多数人的节奏,而不至于被远远甩在队尾,甚至沦落为掉队者。
  现实也表明,那些通过教育拥有了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接续上自己被折断的翅膀,在社会上找到自己的位置,获得相对更美好的生活。至少,可以与正常人一样,出没在公共场所,且不要人照顾,独立行动。这不仅关乎残疾人自身的尊严,也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其实,将残疾学生纳入免费教育,并不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这一方面是因为与总的学龄阶段学生相比,残疾学生的人数并不特别大。据中国残联负责人披露,2014年我国接受特殊教育在校学生为39.49万人,即便考虑到未入学的8.3万残疾儿童,分布到全国范围,实在是微不足道。何况,这些残疾学生很多人已经受到了各种项目主体的资助。另外,一些财政情况较好、教育理念较新的地方,此前已陆续施行了12年免费教育,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残疾人的存在是社会的创口,一个良性的社会,政府有责任以最大的努力切实帮助这一群体,使其能够跟得上正常人的步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而《教育法》亦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中国残疾人数量已高达8296万人,堪比一个中等规模国家的人口总量。其中,有1230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多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近300万农村残疾人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比全国居民家庭高出10.8个百分点。
  可见,我国残疾人目前的生存状况仍十分艰难。若想改变这种现状,除了发动全社会献爱心之外,关键同样在于从娃娃抓起,减少存量,提高素质,经由个人的充分发展进而获得个人财务独立,并最终实现体面的生活。

受教育权篇(2):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教育权篇(3):中国家庭教育调查报告


  据全国妇联儿童部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和《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保护的基本法律和文件,但家长认真学习过的不足一成。(《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为了促进解决这个教育难题,2016年10月13日,由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和新家庭教育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家庭教育中的儿童权利”研讨会在清华附小商务中心区实验小学举行。
  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在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儿童教育时,漠视和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却依然严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改变这个现状。儿童或未成年人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他们享有受到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权利。家庭教育的核心是教孩子学会做人,而提高父母的教育素质和尊重儿童的权利是做好家庭教育的两个基本点。
  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兼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编委会主任朱永新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主编孙云晓研究员出席研讨会。新教育新父母研究所所长、新家庭教育研究院理事长童喜喜、中国儿童中心科研与信息部部长霍雨佳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儿所所长孙宏艳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副主编洪明、中国教育报家庭教育周刊、《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副主编杨咏梅、围绕家庭教育与儿童权利的主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新家庭教育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副主编蓝玫主持会议。
  研讨会上,天津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关颖发来文稿请人代读《以儿童权利为基,悟家庭教育之道》。关颖提出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之道。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本质功能,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目的决定的,强化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是取得家庭教育的成功的必要前提;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内容的集中体现,是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也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是社会赋予家庭的不可推卸的职能。从上述意义上审视现代社会的家庭教育,就是父母履行对孩子权利的保护职责。
  但是目前家庭教育重“术”轻“道”的问题普遍存在,很容易让人误入歧途。在当代中国尽管有一系列国家制定的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家庭养育孩子过程中依然有传统的儿童观深层积淀及其不良影响不时地显现出来,影响着人们对待儿童的态度和教育行为,依法保护儿童权利缺少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始自上世纪80年代的家庭教育指导,最大的问题是迎合家长解决孩子问题的需要,缺少对家长自身教育素质提升的引领、帮助。
  “术”可学,而“道”靠悟,家庭教育中“悟道”比“谋术”更重要。引导人们“悟道”,这是引领家庭教育的方向的必然选择。当“悟道”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家庭教育中“谋术”才对孩子有积极意义,也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益。
  童喜喜发言指出,与其说“儿童”,不如称为“童年状态的人”,它和“成年状态的人”并列存在,就像女性和男性并列存在一样,各美其美。只有在这样的平等基础之上,才有谈其他的可能。
  新教育的五大理念之一即为“无限相信师生的潜力”,这里的“师”并非指教师,而是泛指教育者,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这一理念的根源,正是因为:每一个成人都曾是儿童,每一个儿童都是盘古,都有着自身的无限魔力。这是生命自身的神奇与神秘之处。
  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既可以进一步深挖魔力的源泉,也会成为堵住泉眼的巨石,其间区别就在于是否尊重儿童的权利。
  霍雨佳发言对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状况进行了分析。中国儿童中心分别于2013、2016年对东中西部七个/五个城市约2500个家庭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分析了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在家庭教育中的状况。
  虽然两次调查结果显示家长对儿童权利的知晓度提高,但仍不全面。家长的角色、家长的文化程度及家庭年收入水平影响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状况,而儿童自身因素的影响不大,因此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提供更符合其实际情况和需求的指导策略,要加强儿童权利如何在家庭教育中实践和应用的研究,通过研究梳理问题、澄清理论和方法、进行实验和实证,以理性地指导家长了解儿童的需求、儿童的特点、儿童的权利,帮助家长如何在家庭中以儿童权利为度量,对孩子进行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教育和养护。
  孙宏艳发言提出,不要以发展的名义伤害儿童的正当权利。她列举了大量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大型调研数据显示,家庭教育中还存在一些侵犯儿童权益的因素,这些因素往往隐藏在发展的名义下,很容易被忽视。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发现,平日里能达到每天自由休闲一小时的比例刚刚够半数,还有一半的孩子每天休闲时间不到一小时。这是以学习的名义侵犯了儿童休闲的权利。
  网络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也使孩子的生活方式受到了侵害,表现为运动少、玩耍少、阅读少,少年儿童的休闲以上网、看电视、听音乐为主,喜欢的电视节目偏向于成人化和娱乐化,喜静不喜动,这也是发展带来的双刃剑效应,使儿童阅读产生碎片化、浅表化等现象,学习产生动感统合失调等现象,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亲子关系方面,也呈现出“矛盾”的家庭教育。孙宏艳举了三个例子,例如,随着家长文化水平和教育素质的提高,和90后相比,00后一代的家长对学习成绩的关注比例有所降低,但是家长最关心的仍然首推学习成绩,其次才是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例如,家庭教育方式更加民主,对孩子打骂、训斥的比例均明显下降,而对孩子的冷言冷语、冷嘲热讽并未降低;再例如,家长给孩子越来越多的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让儿童的参与权得以体现,但是在决定升学等大事上孩子能真正做主的依然最少。
  洪明发言提出儿童“受教育权”需要完整解读。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儿童基本权利,是儿童发展权的核心。在已有的法律及其解读中,对儿童受教育权基本上理解为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其底线表现为让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实现方式。但这种规定和解读是狭隘的,因为它没有将家庭教育纳入到受教育权的强制措施之中。其结果导致了许多家庭尽管享受较好的现代学校教育,但家庭教育的缺失而产生发展问题,完全不能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这个承诺。
  为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需要将家庭教育纳入到“受教育权”的考核范围之内,保证家庭教育的底线要求。因此,必须改变原来的教育立法,规范父母教育职责,明确父母在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一是创造条件,让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正规教育;二是注重改进家庭教育,保证基本的家庭教育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尊重儿童的学习自由与学习权利。
  国家、社会和学校要在确保儿童享受学校教育的同时,保证和监督儿童享受基本的家庭教育底线要求。对于极其特殊家庭,如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失能家庭等,不能保证基本的家庭教育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要给予适度的帮助。这样才能构建完整的儿童受教育权。
  杨咏梅则从教师体罚学生和媒体视角看儿童权利,提出家庭教育要守住儿童权利的底线。通过列举媒体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提出打骂、圈养、置之不理、过度保护的行为都是侵犯儿童权利,同时指出教育工作者也有侵犯儿童权利的言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作为知识和价值传观的传播者,对儿童权利的无知导致公众的无助 。对于家庭教育而言,漠视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
  把孩子当成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孩子的权利,与孩子平等地交流、沟通,对于整个中国的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依然还是一个挑战。对此,杨咏梅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晓率;二是在教师和媒体人等专业人士的培训中嵌入儿童权利模块;三是请学术力量介入媒体监督;四是专业机构发起类似“汉字听写大赛”之类的活动,让儿童权利家喻户晓。
  本次研讨会的举办与《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出版紧密相关。由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和新家庭教育研究院联合编写的《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近日由教育科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专家们在全面分析全国家庭教育调查研究成果的过程中,发现忽视儿童权利是目前家庭教育的一大误区。
  孙云晓介绍了《中国家庭教育蓝皮书(2015)》的四个特点,第一,这是第一本汇集全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优秀成果的年度报告。第二,对近年来全国家庭教育发展做出了全面分析和评价:新高度----中国家庭教育走进新时代;新常态----家庭教育事业取得新进展;新发现----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及问题研究取得新突破;新思考---中国家庭教育未来新期待。第三,汇集了2015年较有代表性的家庭教育学术研究成果和调研报告。第四,以《中国家庭教育年度纪事》为题,留下了家庭教育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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