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章程范本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18-07-31 15: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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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范本篇1:2016完整公司章程范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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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完整公司章程范本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范本篇2:公司章程格式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住所:某某市渝中区某路某大厦某号。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章程范本篇3:章程格式范文


  章程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是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平等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集团的功能是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展空间、增强总体实力的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满足大兴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职业教育集团需要接受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地址设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 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 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 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 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 为职业学校学生试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等
  (六) 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 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大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三) 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 建议修改本章程;
  (五) 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 对集团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 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 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四) 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历史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熏半数衣裳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衣裳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 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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