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7 19: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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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篇一:关于工伤认定办法程序

  工伤认定办法程序
  一般来讲,工伤认定办法当中会对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想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有必要适当了解一些相关内容。下面,小编就工伤认定办法当中规定的认定程序内容,为各位做详细阐述。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二、工伤认定的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的核实
  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工伤认定的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五、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无论是工伤导致的伤残还是死亡,想要获得工伤赔偿的,那么首先就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如果确认属于工伤或工亡范畴后,那么才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希望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工伤鉴定标准篇二:工伤认定办法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五十年代初,这一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优抚工作等内容构成。
  在新中国成立之际,我国面临着严重的经济落后、生产萎缩、失业和通货膨胀等社会问题,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我国正式开始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工作。自1949年10月至1957年底,主要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颁布基本立法。
  1951年,我国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条例》首次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赔偿和抚恤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先声。
  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并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了企业工伤保险办法,可以看作是我国工伤保险专门法规的雏形。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最高立法层次上成为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单项法规。
  2011年1月1日,国务院施行了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争议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等规定,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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