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18-07-25 15: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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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一: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老师需要制定班级常规,园长更要有严格的园所管理规则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了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欢迎阅读!
  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
  1晨检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
  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
  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
  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
  2全日观察制度
  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1、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
  2、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
  (1)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
  (2)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
  (3)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
  (4)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
  3、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
  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
  3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
  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
  4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5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6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7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1、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2、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3、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4、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5、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6、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7、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9、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10、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11、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8幼儿园班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
  3、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
  4、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5、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6、儿童饮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委会,由园长、保健人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儿童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征求家长意见,总结经验,以求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儿童与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食物储存和制做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盈亏小于3%。
  8、制定四季带量食谱,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食谱,尽量自制点心,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按量供给,烹调色香味好。每周更换食谱,保证日托热量、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均达70%—80%以上,每学期对食品结果有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施。
  9、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炊事员应根据各班当天报来的实有人数按量按食谱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临时以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不吃隔夜饭菜。
  10、炊事用具生熟分开,食具餐具严格消毒。
  11、为儿童饮水提供条件,保证能随时饮水。
  12、按时开饭,保证幼儿吃好,吃饱每餐饭,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3 、合理安排饮食,养成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
  9幼儿园服药登记制度
  1、晨间幼儿带药必须交班主任接收管理;
  2、服药的幼儿必须由家长带一次性药量入园;
  3、家长将药交到班主任处,并按“服药登记表”上要求的内容登记幼儿姓名

幼儿园管理二:幼儿园幼儿管理制度

  幼儿园幼儿管理制度【1】
  1、加强电源管理,经常检查电视机、VCD、音箱等接电部位是否良好,所属部位严加管理,用后一定切断电源;对插座部位要十分重视,教育幼儿不乱摸乱捅,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2 、 热水、热粥、热汤等物温度适宜再端入班中,并放在安全地方,分发饭、汤时不要越过幼儿头顶,要从体侧送到幼儿面前;严禁幼儿进入厨房,靠经火炉。
  3、教育幼儿不打闹,更不能拿着玩具、树枝、砖石块等投掷、抢打,学会保护自己,同时不伤害他人。
  4、教育幼儿不拿小刀、扣子、玻璃球、片等危险物品;每日晨、午检查时,注意幼儿衣袋内有无不安全物品,避免外伤。加强安全意识,严防幼儿往嘴鼻塞异物。
  5、要注意房屋、玩具、用具的安全,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6、冬春两季天气变化异常,应适时提醒幼儿增、减衣物,以防受凉感冒。
  7、冬季要经常检查幼儿的面部,耳、手、脚等易冻部位,并与家长密切配合,严防冻伤。
  8、药物必须妥善保存,给幼儿服药要看清姓名、药量。
  9、注意随时关好大门,防止幼儿在来园、离园时走失。
  10、幼儿外出活动时老师要随时清点人数,教师在交接班时要清点幼儿人数。
  11、教师下班必须在幼儿全部离园后。
  12、交接家长时,要求家长必须签字。
  幼儿园幼儿管理制度【2】
  一、晨检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
  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
  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
  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
  二、全日观察制度
  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1.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
  2.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
  (1)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
  (2)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
  (3)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
  (4)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
  3.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
  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
  三、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
  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
  四、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五、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六、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七、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1.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2.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3.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4.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5.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6.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幼儿园管理三:《幼儿园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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