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协会]基金业务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5 10: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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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业务]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的影响

  导语:最近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所带来的具体影响有哪些?本次新规的焦点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3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还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管理办法》要求服务机构应在协会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同时公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将于2017年5月2日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同时通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且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后,或将对私募管理人或服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新规的焦点内容:
  一、五类服务业务规范化
  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服务办法》。其中:基金募集已经单独制定《募集办法》;投资顾问也将制定《投顾办法》细化规范;《服务办法》对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服务提出了详细的规范化要求。
  这些规范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财产独立、风险防范等原则展开,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服务操作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会计师为私募机构提供的法律、审计等服务不属于《服务办法》调整的范围。
  二、对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与外包服务机构等同
  《服务办法》第二条明确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
  1.五类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服务办法》的具体要求;
  2.五类业务未外包,由管理人自行完成时,也需要遵守《服务办法》的具体要求。例如,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三者独立性方面的要求,管理人自行开展相关业务时,也应遵守。
  三、明确禁止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将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四、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主体将被大幅限制
  “新八条底线”对为证券类私募基金提供投顾服务的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非证券类的投顾服务主体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服务办法》适用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也适用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服务办法》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调整范围,并要求所有的服务机构都应当在中基协登记并成为会员。按此推论的结果是:为股权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机构,也应满足“在中基协登记并成为会员”的要求。
  如以上推论成立,则实务中以投资顾问形式为股权基金提供服务并分享部分利润的方式将很难继续生存。
  最后,如何定义“投资顾问”是个难题,笔者期待中基协未来的《投顾办法》能有个明确的定义,尤其是对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的定义。
  五、委托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时,管理人有四类审慎性义务
  1.必须制定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度
  2.应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3.应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4.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笔者认为:以上四项义务中,除第二项外,其余三项均应留痕存档,方可证明管理人已经合理履行了义务。
  六、服务机构应在协会登记、成为会员并在6个月内开展基金服务业务
  七、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即: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八、服务机构均应具备符合中基协要求的防火墙等内控制度。
  九、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十、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十一、基金估值的频率获得明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十二、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
  十三、服务机构同样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看的内容包括:(1)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实缴资本够不够;(3)健全的治理结构;(4)人员、场所、软硬件设施是否齐备;(5)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防火墙等;(6)业务技术系统、灾难备案系统、业务联网测试;(7)协议、备忘录;(8)专门人员配置;(9)高管诚信合规;(10)近3年违法违规
  记录。
  其中,3类不同服务机构要检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1、份额登记机构
  (1)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制;
  (2)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控制情况;
  (3)基金账户开立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针对非交易过户导致的份额变更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开展份额转让或质押业务及业务开展情况。
  2、估值核算机构
  (1)估值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标准;
  (2)是否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有效的对账机制;
  (3)是否建立估值差错的发现、处理和损失弥补机制;
  (4)是否开展附属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1)是否从事与所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相对应的私募服务业务;是否直接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业务操作;
  (2)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销售系统的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3)数据接口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规定;
  (4)执行程序、源代码的安全保障措施,系统架构及防火墙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5)系统容量安排及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基金业务]201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令第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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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业务]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4)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9)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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