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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4 19: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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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宁波公共医疗信息平台]关于推进全国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的意见

  篇一:开平区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实施方案(3852字)
  根据教育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全国“十二五”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规划》、《关于推进全国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的意见》及《全国创建数字化学习先行区评估标准》等文件要求,我局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全国创建数字化学习先行区工作,已于20XX年在全市率先成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初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开放共享、便民惠民的社区教育体系,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主要完成以下任务:1、构建全民终身教育学习服务平台。2、建设数字化学习资源。3、建设数字化学习中心。4、建立数字化学习辅导和管理的师资队伍。5、制定数字化学习培训管理制度。6、引导居民充分利用现有学习资源。7、建立数字化学习社区的考评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导向,以我区八届三中全会“发展幸福教育、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积极开展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将数字化作为实施科教兴区的开路先锋,以数字化促进现代化,通过数字化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坚持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创新发展,大力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加快社区教育信息化进程,满足居民多样化与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建设“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区,为创建社区教育实验区和全面建设美好幸福新开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合理、稳步开展、逐步推进、分步实施”为方针,并以硬件建设为基础,资源利用为重点,队伍整合为根本,全力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倡导终身学习,推动全民学习,努力实现社区教育的普及发展。20XX年在全省率先成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初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区域特点、开放共享、便民惠民的社区教育体系,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1、构建全民终身教育学习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开平区数字化社区教育学习网”,构建开平区全民终身学习服务平台,主干速率不低于100Mbps。服务平台可实现百万级用户注册管理、10万人在线学习、5万人在线课程学习、1万人视频学习,实现万户同时对课程进行选择、学习、考试,并具有信息交流、博客,记录、管理学习和考试等功能。依托平台建立居民在线学习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数字化学习资源,社区居民可利用家庭计算机上网,登录“开平区社区教育学习网”学习。
  2、建设数字化学习资源。“开平区社区教育学习网”服务平台在学习内容、课程数量上,用以本社区成员学习的数字化学习资源,不少于500单元,包括数字化视频、电子图书、多媒体软件、在线学习管理系统、在线讨论、数据文件以及数据库等,通过引进、自建、购买和资源共享等不同层次的建设,不断为社区居民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数字化学习资源。
  3、建设数字化学习中心。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设在开平区成人教育中心)要建成2个以上数字化电教室,配备20台以上计算机、投影仪1套,用于集中辅导和学习培训。社区学校和市(村)民学校要建成1个数字化学习分中心和社区数字化学习点(或数字化电教室),配备计算机20台、投影仪1套,用于居民集中学习培训和辅导。
  4、建立数字化学习辅导和管理的师资队伍。数字化学习师资队伍要适应数字化学习要求、相对稳定、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教师3人以上,数字化学习分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教师1人以上,社区数字化学习点要配备兼职教师1人。数字化学习社区的师资,可以采取聘用辖区科技人才、专业教师,招聘社区志愿者、学校兼职教师等多渠道获得,为社区居民数字化学习培训和服务。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必须配备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机房、数字化学习教室的维护和正常运行。
  5、制定数字化学习培训管理制度。通过借鉴优秀案例与成功经验,并结合学校和社区实际,制定数字化学习工作人员职责、资源采集、信息发布、培训管理、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和电子阅览室对外开放等,行之有效的学习管理制度,为居民数字化学习提供有力的保障。
  6、引导居民充分利用现有学习资源。数字化学习是一种全新学习模式,改变了学习的时空观念,要求学习者具有终身学习的态度和能力,同时也要求学习者具有良好的信息素养。所以,要正确引导社区居民登录“开平区社区教育学习网”学习,并利用集体学习和自主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各类网上学习主题活动。
  7、建立数字化学习社区的考评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的居民比率达到40%以上;社区居民网上学习的实名制注册率(按社区常住人口)要达到10%;实名制注册网上学习的居民,学时数达到10小时以上人数,应占实名制注册的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对数字化学习环境的满意率达到75%以上;区直机关、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要带头注册,带头学习,实名制注册率要达到90%以上;实名制注册率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年终目标考核之中。
  四、工作步骤
  1、创建准备阶段(20XX年8月25日~9月15日)
  根据《全国创建数字化学习先行区评估标准》,在调查我区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开平区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规划(20XX年—20XX年)》、《开平区创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实施方案》和细则等文件,并落实到区直各部门、社区学校,确保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和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开发网络平台阶段(20XX年9月16日~12月30日)
  将我区成人教育中心作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家具有一定实力的信息技术公司,共同开发《开平区社区教育学习网》(简称:开社网),建立在线学习网络管理系统,利用合作公司的信息技术和优质资源,打造适应居民数字化学习的网络平台,推动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力争今年在全省率先开通数字化学习网,开展“一站式”学习与管理,拓展居民数字化学习空间,改善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的环境。
  3、局部推进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0日)
  在全区确立5~6个有条件的社区学校,通过数字化学习中心的复制、数字化学习环境的复制、基本经验的复制,大力开展数字化学习培训。
  4、实名制注册阶段(20XX年1月1日~1月31日)
  为了正确引导居民登录“开社网”学习,让更多的居民了解上网程序、方便浏览,制定行之有效的实名制注册措施和方法,举办专题培训班,现场指导各单位工作人员和学习者注册和浏览,做好技术和服务工作。
  4、全面推广阶段(20XX年2月1日开始)
  根据数字化学习社区绩效考评机制,全区70%以上的社区学校开展数字化学习培训活动,完善后台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学籍管理、在线学习、交互练习、考试测试、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的一体化全程管理,为注册学员建立网络学习的电子档案,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参加全国“数字化示范社区”评比的申请。
  5、申报阶段(20XX年2月10日~20日)
  按照《全国创建数字化学习先行区评估标准》要求,区数字化学习中心拟定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情况报告、材料汇编、申报表和电子材料,于20XX年2月20日前上报唐山市社区教育学院。
  6、自查迎检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15日)
  首先,各单位要对照创建标准和细则,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落实各项任务,补差补缺,确保达标不丢分。其次,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创建责任单位检查验收,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全区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和创建工作情况。
  7、全面开展阶段(20XX年3月16日开始)
  积极开展数字化学习活动。依托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分中心和各个学习点,定期开展社区居民登录学习培训。为注册学员建立网络学习的电子档案,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
  各社区学校数字化学习分中心、社区数字化学习点和数字化电教室,要按照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到制度上墙、资料归档、培训正常、设备齐全的总体要求,对管理不善、设备挪用、未发挥作用的分中心和学习点,限期整改,未达标单位取消分中心和学习点资格,并追求单位领导责任。
  五、工作措施
  1、成立机构,加强管理。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工作启动以后,要专门成立行政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决策、协调、资金支持的职能;成立区创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领导小组,指导全区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和创建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承担业务指导与管理、提供学习资源、学习平台管理和服务等职能。要明确工作人员、落实管理工作职责,确保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和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2、建章立制,落实考核。建立健全数字化学习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将工作目标纳入区直部门、社区学校的考核之中,区创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督查各单位落实情况,并列入绩效考核目标,对创建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与奖励。
  3、组织队伍,加强培训。积极抓好数字化学习师资队伍培训,加强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区数字化学习指导中心和各社区学校管理员联络制度,对管理平台建设、用户认证和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确保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和创建工作运行顺畅。
  4、落实经费,提供保障。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的硬件、软件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区财政要提供经费保障,才能顺利实施。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经费要列入各级每年的财政预算之中,并做到逐年增加。同时,数字化学习中心的运行机制,要逐步向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运营的方向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自我造血功能的运营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篇二: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765字)
  20XX年,嘉定区被列入全国数字化学习社区先行区,并且在区政府20XX年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创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因此,南翔镇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工作指导中心的帮助下,加快社区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立足区域特色,吸取先进经验,克服自身不足,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导向,以《上海市终身教育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创新发展,大力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加快社区教育信息化进程,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与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为建设“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坚持以“科学合理、稳步开展、逐步推进、分步实施”为十六字方针,并以硬件建设为基础,资源利用为重点,队伍整合为根本,全力推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为嘉定争创全国数字化学习化先进区尽心尽责。
  1、完善2间镇级数字化学习中心和老年学校电子阅览室。在镇级学习中心已设置2间教室、配备40台联网电脑的基础上,完成投影设施的安装;老年学校虹翔社区学习点的电子阅览室增配电脑至10台左右,并完成10M电信宽带接入。
  2、完成9个居委社区的数字化学习中心建设。完成所有9个居委社区的数字化学习中心专用教室的硬件配备,包括专用教室的重新装潢、每个点4~5台电脑和1套投影设备的配置,以及空调桌椅的配备;并完成专用10M电信宽带接入。
  3、制定行之有效的数字化学习中心学习管理制度。通过借鉴优秀案例与成功经验,并依据各社区不同的自身特点,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试验,最终能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管理制度,为数字化学习中心的顺利运行和为社区居民的数字化学习提供有力的保障。
  4、打造一支优秀的数字化学习社区服务队伍。对数字化学习中心的教育教学人员、学习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建立社区学校与学习点联络员制度,充分了解与掌握学习中心的最新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尽力为居民数字化学习创设优质环境和提供良好服务。
  4、引导居民充分利用现有学习资源。数字化学习是一种全新学习模式,改变了学习的时空观念,要求学习者具有终身学习的态度和能力,同时也要求学习者具有良好的信息素养。所以,要正确引导社区居民登录“嘉定终身学习网”等嘉定社区市民学习网站,并利用集体学习和自主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各类网上学习主题活动。
  5、做好创建数字化学习社区的考核工作。将各社区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和数字化学习中心点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对社区的考核内容,对创建工作出色的中心点、管理人员等将进行表彰与奖励。具体要求:市民对数字化学习的知晓率不低于90%;社区市民网上学习实名注册率不低于户籍人口的15%;注册市民对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环境和资源满意率不低于80%;网上学习团队不少于1个;主题学习活动不少于1个。
  三、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20XX年3月~4月)
  制定与完善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拟定数字化学习中心学习管理制度。
  2、分布推进阶段(20XX年4月~7月)
  在目前有条件的居委社区,包括南华社区、虹翔社区、德园社区、丰翔社区、古猗园社区等,建立数字化学习教室,配备4~5台电脑、1套投影仪,并专门接入10M电信宽带。创设数字化学习环境,开展数字化学习培训活动。要求市民对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知晓率超过50%,网上学习实名注册率不低于户籍人口的5%。
  3、阶段性总结阶段(20XX年8月)
  对前5个社区的推广情况加以归纳总结,弘扬优点、改正缺点,为下一阶段推广提供有价值的经验。
  4、逐步推进阶段(20XX年8月~20XX年6月)
  对剩余的4个社区,包括翔华社区、云翔社区、德华社区、白鹤社区等,建立建立数字化学习教室,配备4~5台电脑、1套投影仪,并专门接入10M电信宽带。要求市民对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知晓率超过70%,网上学习实名注册率不低于户籍人口的10%。
  5、中期总结阶段(20XX年7月)
  对所有9个居委社区的推广情况加以归纳总结,弘扬优点、改正缺点,并表彰先进,为下一阶段全面推广提供有价值的经验。
  6、全面推广阶段(20XX年8月~20XX年12月)
  依据前期经验教训与制定的考核方法,在全镇17个村居社区全面推开。要求市民对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知晓率超过90%,网上学习实名注册率不低于户籍人口的15%。
  四、工作措施
  1、逐步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南翔镇学习型社区建设与终身教育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有南翔镇创建数字化学习社区的职能与责任,具体工作则由南翔镇学习型社区建设与终身教育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将与南翔镇所属各社区签订“南翔镇数字化学习中心点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筹协调各阶段推进实施工作,并定期举行相关工作会议或培训活动,保证数字化学习社区的推广实施。
  (2)各村居组建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明确各自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3)各村居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各学习点办学干部负责数字化学习中心点具体运行工作。
  2、全面建设数字化学习社区服务队伍。
  数字化学习社区的创建工作和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的运营工作,需要一大批能在提供优质场地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同时,又能具有管理协调能力的社区工作人员。坚持深入挖掘与有效培训相结合,对数字化学习中心的各类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活动,并利用社区学校与学习点之间的联络员制度,充分了解与掌握学习中心的最新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争取打造一支优秀的数字化学习社区服务队伍。
  3、保证数字化学习社区经费的投入使用。
  在社区教育经费中单独设立数字化学习社区专项经费,保证各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的硬件设施正常使用和各类数字化学习活动的正常开展。三年中,力争每一年的数字化学习社区专项经费投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4、做好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以南翔镇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考核指标、数字化学习中心点管理制度等为依据,将各社区的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和数字化学习中心点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对社区的考核内容,对创建工作出色的中心点、管理人员等进行表彰与奖励。
  5、做好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的项目研究。
  在进行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的同时,加强理论研究与实际推进的结合,边实施、边研究、边改进。做好创建工作第一手资料的收集,遇到问题及时反馈,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来及时正确处理,并做好专门记录工作,为全面推广阶段提供参照样本。认真做好实验项目研究工作,不仅能提高参与实验的社区教育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科研水平,还能促进数字化学习社区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与推广实施。
  篇三: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2365字)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卫发

篇二:[宁波公共医疗信息平台]《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制定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市民义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九条(分类救护)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专门的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院前急救机构建设)
  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机构的设立登记)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二条(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机构岗位配置)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救护车配置与使用)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第十五条(救护车的人员配备要求)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2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院前急救人员待遇保障)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未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九条(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 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应当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受理调度)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刻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的协助义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进入现场。
  第二十三条(送院原则)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第二十四条(送院过程)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特殊保护)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资料记录保存)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七条(立体急救)
  本市探索建立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的院前急救)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院前急救准备)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二条(院内急救制度建设)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三条(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院内急救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首诊负责制)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五条(急诊分级救治)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
  第三十六条(转诊分流)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引导分流)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考核与奖励)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兼顾与院内其他科室的平衡,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九条(紧急现场救护)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急救器械和人员配备)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建筑施工企业、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一条(特定人员培训)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普及性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购买公共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安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四十五条(救护车通行)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让行要求)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免收费用)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四十八条(治安保障)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急救医疗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一条(信息共享与信息化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五十二条(突发事件的急救保障)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干扰急救呼叫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未依法履行对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职责;
  (三)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参照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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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宁波公共医疗信息平台]安全生产工作年终总结范文2017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安全生产工作年终总结范文2017,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安全生产工作年终总结范文2017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安委会等上级部门关心指导下,通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深化改革,强化责任,依法治安,精准施策,狠抓治本攻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20xx年,全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437起、死亡653人,分别下降6、2%、5、4%;较大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减少2起、7人;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其中,工矿商贸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7%、28%;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9%、41%。
  一、20xx年主要工作情况
  主要抓了以下六个方面重点工作:
  (一)深化改革,强化责任,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力亲为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带队督查,亲自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出台党政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11月24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甬党办〔20xx〕96号),首次明确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党政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法制化、制度化。二是健全“1+7”安全生产组织责任体系。在安委会组织框架下,油气管道等7个专业安委会基本建立,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专业领域内的工作成效初步显现。十个县(市)区也建立起专业安委会工作机制。11月,市安委办对专业安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卢x跃市长专门批示要求更加深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四级五覆盖”。进一步明确市、县、乡、村“四级五覆盖”具体内容和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市、县两级全面“五覆盖”基础上,152个乡镇(街道)、3132个村(社区)实现了“五覆盖”,覆盖率分别达到99、3%和85、8%。29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级部门也成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四是推动落实职业卫生机构改革。完成市、县两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研究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xx]192号),建立职业卫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基本形成权责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目前,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精准施策,标本兼治,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并着手实施主要风险隐患专项治理。一是全面开展危化安全专项整治。把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作为宁波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来抓,深入实施“危化重点县”和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行动,组织对所有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排查。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共检查危化类单位3391家次,发现隐患9052项,已整改7332项,整改率81%;下达执法文书538份,立案查处企业33家,责令停业整顿单位8家,暂扣或吊销资质证照2个,提请关闭企业2家。二是深化“打非治违”实施常态整治。在消防领域,推进重点区域火灾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整治,拆除消防违章建筑38万平方米。在交通领域,启动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累计投资1、4亿元、改造危险桥梁隧道30个;实施工程车综合整治,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强化危货客运监管,拆除非法违法码头,推动核心港区全面禁采海砂。在建设领域,开展建筑施工九大专项整治,强化市政公用、轨道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监管,开展村级集体留用地生产经营用房专项治理,依法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用房355处,停业整改671处。在非煤矿山领域,实施“矿山重点县”攻坚行动,圆满完成矿山整顿关闭三年工作任务,全年关闭矿山15家、三年累计关闭矿山38家。在海洋渔业领域,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3556艘。去年4月,全国渔业船舶“一打三整治”现场会在我市象山召开。在其他领域,结合转型升级、扶优汰劣,扎实推进“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有效开展特种设备、“三场所两企业”等常态化整治,重大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三是率先开展城市风险评估与管控治理。按照“聚焦问题、精准施策、系统推进、风险防控”的理念,在国内率先开展全方位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系统辨识了12个方面31类较高以上级别风险源,提出了四个方面42条对策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研究制定了“主要风险隐患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将48项重点任务分解到各专业安委会、具体组织落实。
  (三)创新监管,夯实基础,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按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创新,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诚信机制建设。抓质量工程,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达标后放松管理、未按要求持续改进的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并对11家责任事故单位实行“摘牌”。抓扩面工程,重点推进规下企业标准化创建,年内新创四级达标企业1502多家。抓信用工程,以标准化为重要基础,对1万多家工矿企业实施动态实时信用评定,把企业安全信用状况作为工伤保险费率、名品名牌及各类评优评先重要依据。二是强化基层站(所)规范化建设。实施安监站(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市153个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全面提前达标,总局局长杨焕宁到我市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市政府还出台《宁波市乡镇(街道)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方案》,安排专职队建设专款补助2400万元,已新建乡镇(街道)专职队17支、原有51支专职队营房装备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初步实现“站队合一”(消防工作站与专职队)运行模式。三是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按照“网格全覆盖、队伍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规范、信息顺畅”要求,建立起以信息化为支撑、以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全市已有3312个村(社区)网格、3484名网格员,其中2180个村(社区)依托手机APP等信息系统实施动态安全协查,在打非治违、隐患排查等工作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20xx年,全市协管员共排查上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492家,发现治理隐患15228条,其中发现“三合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安全隐患374条。四是创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安监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各相关部门纷纷制定社会化服务方案,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为企业隐患排查赋予了“第三只眼”,形成了“政、企、社”联动共促的工作机制。省委政研室对我市相关做法均有报道、刊发。去年,我市还组建了宁波安全工程学院,完成了宁波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四是加快“智慧安监”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以“一库四平台”为架构、历时三年的宁波市智慧安监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市安全监管系统政务工作电子化、业务功能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监管信息一体化,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服务精细化、效能化、规范化。去年5月,全国首次安全生产与信息化论坛在甬召开。
  (四)严格执法,加强宣贯,巩固提高依法治安理念和监管执法水平。一是深入开展新安法宣传贯彻。贯彻落实新安法和依法治安要求,研究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等问题,为各地实施新安法的提供参考。此外,修订《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政策。市安委办、市普法办联合印发《宁波市宣传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工作方案》,采用专题辅导、业务培训、巡回宣讲、媒体宣传、短信发送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部门普遍组织开展新安法学习竞赛活动,并通过宁波电视台现场直播安全知识竞赛决赛,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法制环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权力、信访等清单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探索“三告知两跟踪”等执法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为规范执法行为、动态监察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市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被评为市级“十佳案卷”,并选送创评省级优秀案卷。三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重点监管机制,强化对重点高危企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事故多发单位、重大安全风险单位的监管服务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全力抓好事故报告与查处工作,对20xx年全市62起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了督查调研,共17人追究刑事责任、5人受党纪政纪处分,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去年,全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款项1924万元、同比增长33%;全市涉及安全生产方面、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有25人。
  (五)提升素质,培育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安全生产的环境与氛围。一是大力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纳入市政府20xx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全市共计培训各类从业人员96万人次,其中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和特种作业人员8、6万人次,超额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建立总面积400多平方的市级安全生产考试中心,10个县(市)区考点;邀请总局领导、专家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大力探索中介参与的“全员式、订单式、互动式、现场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有效提高培训质量。二是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职业病宣传周”、“交通安全日”、“消防宣传日”和安全生产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系列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和教育基地的辐射作用,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安全生产舆论氛围。目前,各县(市)区均已建成1个以上公共安全宣教基地,总投资2800万元的市级宣教基地正在建设中,预计20xx年建成投用。去年,我市再度被评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此外,第二届国际化工过程安全研讨会暨化工技术装备展览会也于去年8月份在宁波召开,社会反响良好。三是强化全社会应急能力建设。着手编制《石化区域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三年规划》,落实石化救援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扩充社会应急联动单位,稳步提升应急管理基础水平。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坚持政企联动,全市共计组织举办各类应急演练活动两千多场(次),连续第六年举办危化企业一线员工应急技能大赛,有效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和全民应急技能。去年6月份,我市成功组织承办了“20xx年宁波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10月份,首届全国危化品救援技术竞赛在宁波举办,都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充分肯定。
  (六)三严三实,创先争优,狠抓安全监管与服务效能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准则》、《条例》,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重点实施“深改革、强规范、提能效”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其中,出台作风建设等内部制度30余个,完成重点项目489项,明查暗访15批次56家单位。以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运用为抓手,优化服务举措,严格标准审查,实现提前办结率、“第三方回访”满意率两个100%,每季度获评“窗口示范”单位、名列前茅,切实做到安全标准严把关、服务效能大提升。
  二、20xx年主要工作思路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主要表现在:事故总量仍然高位运行,部分领域隐患治理任务十分艰巨,新兴领域尚存在监管薄弱环节,尤其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的提升依然任重道远,劳动者安全意识与自我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的范围、方式、成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理念,科学谋划“十三五”安全发展新思路,深化改革创新,强化依法治安,巩固基层基础,狠抓治本攻坚,推进共建共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跻身大城市第一方队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主要工作目标是: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切实提高治理能力,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治理目标完成,确保重大国际峰会等活动期间安全形势稳定,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
  围绕上述目标要求,20xx年安全生产的重点任务是:
  (一)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推动县、乡全面修订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推进乡、村两级“五个全覆盖”,实现覆盖率100%。贯彻《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二是深化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改革,建立健全安委办对专委会的联系服务、联席会议等制度,指导推进县(市)区专委会建设。三是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监管责任,完善行业部门探索新兴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贯彻《道路交通安全严管七条规定》、《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四是深化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县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加强乡镇(街道)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健全职业卫生执法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五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广泛普法,强化执法,严格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督促、倒逼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风险等级管理、标准化、诚信、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落实,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是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执法,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网格化、社会化、专业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加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力度,提高整治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建设。二是重点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网格化、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实现安全生产网格与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的有效对接,引导中介机构、专家力量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把各级各类发现隐患统一纳入数据库,严格实行闭环管理。三是抓好危化、消防、交通、建设、港区、渔船、油气管道等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进重点区域火灾事故防控综合治理。推进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港口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重点车辆整治、管控。扎实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强化对老旧建筑、渣土堆场、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地下商场、地下工程建设等城市建设管理中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加强对关停并转高危企业的安全监管。
  (三)健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一是围绕G20重大国际峰会安保等重大政治任务,扎实推进“主要风险隐患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风险预控,建立起城市风险隐患“评估、治理、再评价、再整改”的工作模式,构建形成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性机制。二是谋划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职业卫生规划,以及化工、交通、消防、港口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规划,强化城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城市建设运行管理中的“安全短板”。落实中心城区管廊带、油漆储存场所规划等,推动石化园区封闭式管理、应急平台建设,推进危化企业搬迁关闭、“进区入园”。
  (四)健全社会共治体系。一是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意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加强服务指导,发展中介机构,引导服务需求,培育专业人才,建立责任机制,规范中介服务,形成“政企社”联动共促安全生产的良好格局。完善区域协作、行业协会、社会应急、责任保险等服务机制。二是开展“七五”普法教育、“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11、9消防日”等系列活动,继续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市级公共安全宣教基地、安全生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等宣传教育阵地,推动社会志愿者服务,引导“人人当好安全员”,提升社会整体安全素质,落实安全生产共建共享。三是加快推进宁波安全工程学院、宁波市安全生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五)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系列活动,促进提高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法治文化。二是积极探索市县联动专项执法、县乡交叉执法、片区执法工作机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深化“打非治违”。稳步推进县乡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深化乡镇(街道)委托处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在执法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创新事故预防控制措施。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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