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城结案报告]结案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时间:2018-07-01 10: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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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一:敬业奉献好人先进事迹材料


  敬业奉献是一直劳动者的美德,一种重要的精神品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敬业奉献好人先进事迹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敬业奉献好人先进事迹材料【篇一】
  苏xx:女,蒙古族,中共党员,1978年9月生,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鄂托克旗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近几年年均审理各类案件2000余件,其中使用蒙语审理的案件有50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25%。为了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诉讼,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专门指派蒙汉语兼通的苏都同志审理除基层法庭和巡回法庭受理以外的全部蒙文诉讼民事案件。
  2010年至2014年6月,苏都同志共办理560件案件(其中蒙文诉讼案件515件,占92%),结案率100%,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案件454件,调撤率达到81%,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的占81%,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民族团结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有一起草牧场转包合同纠纷案,如果单纯地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案也能结案,但必将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案了事不了。苏都同志为了彻底解决此案,亲自去双方争议的草牧场,联系到嘎查负责人,共同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讲明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的重要性,最终使这起草牧场纠纷案得到圆满调解,当地牧民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律教育。像这样需要到田间地头、牧民家中调解的案件,苏都同志每年都要办理30多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结案的占80%。在她审理的500余件民商事案件中,无一件涉诉上访案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2010年国庆长假期间,苏都同志接到一个老同学电话,邀请参加同学聚会。当她匆匆赶到饭店,看见在座的不仅有几位多年未见面的老同学,还有刚接手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时,就立刻找了个理由离开了。在不正之风面前,苏都同志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一名法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她时常告诫自己,无欲则刚,只要心静如水,就能够抵挡各种诱惑和腐蚀。苏都同志是土生土长的鄂托克旗人,工作生活这么多年,社会关系自然就多。面对来说情的亲朋、好友、同学、熟人,她从来都是阐明立场,做好解释,委婉回绝。面对亲友的嘲讽和疏远,她总是淡然一笑,因为她知道,这是一名法官必须面对的。
  苏xx同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办案不讲人情、不徇私情,受到当事人及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凡接触过她的人,都知道她是一位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人。工作十几年以来,没有接到过一起群众投诉,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朔造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敬业奉献好人先进事迹材料【篇二】
  昱岭关收费所距离临安80多公里,工作期间,该同志经常早出晚归,更因时常故障停电、设备抢修、重点时期值班、应对雨雪冰冻恶劣天气等情况,连续多日驻扎在所亦是常事。在坚守昱岭关省际站点的近十年里,他,无怨无悔,其工作成绩也得到了上级认可,先后被评为浙西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一、在电工岗位上脚踏实地、认真负责。
  “滴铃铃…”急促的手机铃声将他从睡梦中吵醒,“方强,空调不制热了,岗亭里太冷了。”这是夜间23点,“方强,4号亭灯不亮了。”这是凌晨1点,“方强,UPS报警了。”这是凌晨2点……在昱岭关工作的近十年中,他接到夜间突发的故障报警电话次数已数不胜数。因站点地处山区,供电突发事故频繁,为及时处置特发事件,不论刮风下雨,他总是毫不犹豫地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特别是在2012年期间,因顺溪261高压线改造,造成所辖三站点停电频繁,因停电时间的连续性,在这一年中,他经常驻扎在站点。10月30日凌晨1时至31日11时30分左右,昱岭关收费所三站点发生了长达34小时的持续停电事件,这也是杭徽高速开通以来,第一次发生持续时间最长,面积最广的停电。在发电过程中,他不顾夜间天冷,也顾不上休息,连续作战,圆满完成了昼夜连续发电34小时的供电工作,确保了站点机电设备及员工生活的正常供电。
  二、着力解决了收费所最突出的饮用水水源难题。
  杭徽一期开通时,所里的工作、生活用水是依靠山上云溪坞水库里的水,通过水管的自流,蓄满水池后再增压使用。这种供水至夏季时无法满足所里的正常用水,冬季时水管易冻,日常维护也较困难,水质卫生更难掌控,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开展。因此,为解决所里的供水问题,2006年底,他与所领导一起,经过多次资料查询和站所周边勘察,最终在收费所后背山脚下成功开挖出了地下井水源。除保障正常供水外,他还在食堂等涉及饮用水的关键部位,安装了水质过滤净化装置。由此,困扰收费所多年的“疑难杂症”终于被他成功解决了,收费所工作人员也因此都能全年正常用上水、喝上放心水了。
  三、坚守红线,不断提升收费所应急组织力量,服务于社会。
  从2009年6月担任昱岭关收费所安全员起,他始终坚持抓好“三基”工作。在2009年冬季的抗冰雪抢险中,他不顾手臂骨裂负伤,仍坚持参与道路保畅指挥。2010年春季,在他的主导下,昱岭关站成立了杭徽高速收费站第一个应急救援物资仓库,为后期处理特情、提供应急食品、专用设备设施等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而昱岭关收费场“3·16”大客车火灾事件的及时、成功处置,正是对此的有效检验,不仅及时挽救了50名乘客的生命,也挽回了100多万经济损失,昱岭关所因此也获得临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嘉奖。
  四、勤奋好学,树立模范带头作用
  在收费所四年的兼职驾驶工作中,他积极克服车辆行驶路程长、危险隐患多(高温、雨雪冰冻)等因素,共安全行驶25万余公里,未发生一起车辆超速、碰撞等交通事故。同时,他发挥电工技能,多次分批对收费人员进行安全用电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用电知识。除了做好收费所日常工作外,他还积极参与杭徽全线的多项机电项目的技改工作:编写杭徽高速节电手册、供电应急预案,参与计重设备、ETC车道改建、发电机设更新、一期UPS(不间断电源)更新、一期隧道照明技改、杭徽全线高杆灯维护等等。
  他,一名普通的水电工、一名安全员和兼职驾驶员。他,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地耕耘着、奉献着。同时,他也获得了浙西公司“水电业务能手”荣誉称号,2013年,他还被评为“临安市第二届50佳技能人才”荣誉称号。

结案二:实习律师的实习周记

  第二十九周实习周记
  1、本周顾问单位收到了几位购房客户寄送的律师函,主要意见为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正式签订房屋产权出让合同时房屋的面积远远大于购房意向书中双方约定的购买房屋的面积,其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现在由于面积增加要求其增加支付购房款的要求不合理,如果不尽快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其将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顾问单位赔偿其损失。
  2、接到上述律师函及咨询后,我们出具了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购房意向书中的约定“本协议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为准,待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确定后,按预售建筑面积已支付的房款以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预售建筑面积和查丈测绘面积的任何差异不构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事由。”同时,相关法律也规定,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上述争议在双方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购房人应当支付增加面积的购房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但是,其中一个客户的房屋面积增加了8个平方米,而之前整个房屋的购买面积才是43平方米。面积如此之大的变更,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对于购房人而言也是极为不公平。因此,我们建议单独处理此客户,争取通过打折或者置换其他房屋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第三十周实习周记
  本周主要工作为陪同带教律师一同出差,就某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与被告进行庭前谈判,如谈判破裂随即参加庭审。
  1、本次的谈判并不顺利,被告表示,一方面,在其多年的水路运输业务操作过程中,从来没有碰到过货方的保险公司追偿船方的案件,在当地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涉案损失均是由货方及其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其无法理解及接受要求其承担损失的要求。如果要承担责任,其也会给货主施加压力,要求货主出钱进行赔偿,否则货物很难在当地的业务很难在继续下去,没有人会和他做生意。
  2、由于案件本身在责任认定及损失确定上均证据充分,我们也当场表示对于此次追偿案件,我们有充足的信心追回所有损失,但鉴于被告要求并组织调解,也为了纠纷的快速顺利解决,我们希望各方都能提出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以解决涉案纠纷。被告随后承诺,调解方案他们已经商量好了,即由货主支付5万元赔偿款,他们不会出一分钱。由于与我们的预期相差太远,此次调解未能成功。
  3、就在我们积极准备庭审时,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现在不愿意配合,相关证据原件其不会提供我们开庭使用。我们分析可又能其受到了被告很大的商业上的压力。由于没有证据原件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我们不得不最终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于是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以出具调解书结案。
  第三十一周实习周记
  本周除一些常规工作外,并没有其他值得予以记录的工作内容。主任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会到保险公司去进行授课讲座,需要我准备讲座的材料,并提供给我关于“调解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课题进行研究。
  1、在保险理赔时,目前一般的调解机制有以下几种:1、行业调解: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2、司法调解: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3、保险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为平台,通过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的联合与互动,建立多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
  2、目前在最高法院及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保险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调解方式,各地均设立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多适用该途径解决保险理赔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险诉讼的,法院立案庭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则以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当事人同意,办案法官出具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法官及时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由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协助共同进行调解。
  3、目前这种保险诉调对接机制大多存在自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车险等领域,涉及到企业的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纠纷大多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并没有强制推广这一调解机制。
  第三十二周实习周记
  本周事务所作为当事人与某装修公司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一审结果对我们较为不利,虽然双方互有违约,但是我们承担了较大的违约责任。而且在一审中,我们犯了一个很低级的失误,就是并未请求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导致违约金的金额已超过本金,本次上诉,我们主要目的就能够请求二审法院调低过高的违约金。
  1、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承担的是“利息式”违约金,对于我方而言,若逾期付款,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利息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方的实际损失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明显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予以减少违约金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调低。
  2、但是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我方在一审时并未请求调低,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调整违约金,那么,二审再主张调整违约金是否合适?我们认为,首先本案原审法院并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进行审理其次,关于可主张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时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明确提出要求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二审法院不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整,裁判结果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严重不公平。
  3、希望我们的上述上诉意见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弥补一审时犯下错误。
  第三十三周实习周记
  本周主要工作是协助带教律师帮助顾问单位参与一项商业谈判。顾问单位打算将一处商场整体出租给对方,就双方的合作形式及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谈。
  1、谈判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双方以何种方式进行合作,起初对方希望通过合资成立一家商业管理公司,有商业管理公司经营商场,但是我们考虑到如果是合资公司,我们不仅对对方不了解,双方之前也没有合作过,双方关于出资的份额、人员的安排、各自的责任都会是很大的问题,而且,合资的话我方的收益将是不稳定的,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还不如我方自己继续经营,最终我们否决了对方这一方案。
  2、最终双方确认还是通过出租的方式进行合作。一些商务条款我们并未参与谈判,在谈到合同条款时,对方提出要使用它们的文本,我们经过查看文本,认为其提供的文本是只是适用于大商场与小商户之间的租赁,很多条款与商场的整体出租完全不符,例如安保、垃圾的倾倒、物业的维护等等都是需要双方重新约定的。最终对方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双方同意重新起草一份新的租赁合同。
  3、目前谈判还在进行中,由于现在商场还有小商户在运营,需要谈判进行清场;而且一层的一些面积是顾问单位返租回来的,我们的租赁期限又超过了承租别人的期限。上述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解决。该项目也是自己根据的最大的、最复杂的一个商业谈判项目,后续还需要投入更多的经历和时间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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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三:单位聘用人员合同范本

  导语: 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都要签订一份聘用合同书,签订时需谨慎。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聘用人员合同书”,欢迎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单位聘用人员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 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 月 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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