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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物价局]小学秋季开学通知书范文

  马上就要开学了,感觉暑假一眨眼就过去了有木有,下面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小学秋季开学通知书范文,仅供参考,谢谢阅读。
  小学秋季开学通知书范文(一)
各位家长:
  20xx年秋季学期很快就要开始了,为了方便家长提前做好时间安排。现将秋季开学时间公布如下, 请各位家长按照自己孩子秋季班的上课时间到校上课。具体返校时间如下:
  秋季学期周二上课的班级,返校时间:9月2号晚上18:20;
  秋季学期周三上课的班级,返校时间:9月3号晚上18:20;
  秋季学期周四上课的班级,返校时间:9月4号晚上18:20;
  秋季学期周五上课的班级,返校时间:9月5号晚上18:20;
  另外,由于秋季学期班级教室会发生改变,开学第一天返校人员较多,建议各位家长可以提前半个小时返校。
  祝孩子们新的学期取得更大的进步!
  小学秋季开学通知书范文(二)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托幼机构:
  2017年秋季开学在即,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安全有序,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开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的开学氛围。根据上学期末的统一布置,8月25日至29日,全县中小学全体教师统一开展师德培训;8月30日至31日组织学生报到、缴费和注册;9月
  1日正式上课。各校要组织教职工清理、打扫、布置好校园,做好寄宿学生的食宿安排,想方设法改善学生食宿条件,以清洁、舒适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学生。各校要认真制订新学期各项工作计划,做到早布置、早落实,确保开学后一周内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进入正常状态,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推迟开学,今年确因建设工程原因需延期开学或轮读的, 要及时向学区、县教育局报告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家长。
  二、切实做好安全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省市县安全会议精神,结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苍教发〔2017〕63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务必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着力做好中小学 (含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校舍消防和基础设施设备安全、非法办学机构安全、学校及周边安全、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等五大领域的安全专项行动,开展自查自纠,维护校园平安稳定。同时,加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认真落实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工作;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下,进一步提高学生平安险的参保率。
  三、认真组织开学听课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开学进课堂活动,在开学第一周自行组织领导干部进课堂听课活动,突出教学中心意识,营造校长带头深入教学一线、教师钻研教学的氛围。开学第一周,县教育局将组织开学工作综合督查组(相关科室干部、教研员、师训员等)深入相关学校、幼儿园,重点了解学校开学上课情况,进课堂听不少于1节随堂课,做好听课笔记,并参加学校的评课活动。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将开学听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县教研室。
  四、依法做好保学控辍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积极组织学生入学,扎实做好保学控流工作,确保施教区内的小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100%,小学升初中的升学率100%,初中的年巩固率99.9%以上。要依法依规招收学生,不得拒收原在籍学生,确保所有学生都能顺利入学。普通高中学校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开学前的有利时机,继续做好招生工作,切实做好高二、高三学生保学控流工作,确保普高和职高年巩固率。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入学和转学手续。
  五、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费政策,免收与入学有关的一切费用;高中阶段要严格按不同等级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代办费要按审核备案后的标准收取;普高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职高要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学费和代管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捐资等;幼儿园要根据不同等级收取保教费,幼儿园代办服务项目有中餐点心费和代管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六、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或提前结束课程,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重点班或实验班、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认真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区域性学科“统测”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7〕14号) 文件精神,要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巩固无证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成果,妥善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七、严格规范教师管理制度。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与引导,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名教师、名校长等教育教学骨干要通过开设精品课、举行学术讲座、展示教育科研成果等形式,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强化教师编制管理,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借用教师,不得擅自聘请代课教师。要一律清退一年及以上的代课教师,确需聘请临时代课教师的,要经审批后及时签订为期不超过10个月的聘用合同。要抓紧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和“吃空饷”人员,未经学校、教育局、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离开教育工作岗位的,一律作擅自离岗处理。要建立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肃查处各种有偿带生、有偿补课等失范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
  八、组织开展“走亲连心”活动。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家访制度,用真心爱护关心贫困生,通过多种渠道给予帮助和资助,确保每一个贫困家庭的学生都能上好学。要做好每一名学生教育工作,特别是后进生的转化和帮扶工作。积极做好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确保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关注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努力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学前教育以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上等级为载体,提高学前三年入学率。同时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九、精心组织教师节庆祝活动。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全国第30个教师节为契机,本着“简朴、热烈、务实”的原则,举行“教师周”系列庆祝活动,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展现尊师、爱师、敬师的良好风尚,激发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辛勤耕耘的工作热情。开展走访、慰问模范教师活动,深入基层,走访、慰问一线教师,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村教师,切实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宣传活动,通过在校园内外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庆祝氛围;利用电视台、网站等相关媒体,宣传本片区、本学校的优秀教师事迹,展现人民教师立足岗位、忠于职守、淡泊名利、甘为人梯的良好精神风貌。
  十、深化学校文化内涵建设。继续做好学校创特创优工作,努力推进学校品牌建设。改造学校校容校貌,不断净化、美化校园环境。加强图书室、阅览室等设施建设,为学生的学习活动创造良好环境。深入开展班级文化建设,通过班级文化建设带动校园文化建设的发展,提高校园文化建设的内涵。积极宣传和引导中小学生征订和阅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读物,特别是《中学生天地》《小学生时代》等期刊,进一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要突出课堂主渠道作用,将温州市地方课堂《经典诵读》纳入学校课程管理体系,做好“经典诵读”的学科渗透工作,在地方课程中开设《经典诵读》专题学习内容。
  xx县教育局
  2017年8月19日
  小学秋季开学通知书范文(三)
县(区)教体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园):
  20XX年暑假即将来临,为了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丰富多彩、健康活泼、愉快安全的暑假,确保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学校假期安排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和秋季开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暑假放假时间和新学年开学时间安排
  全市小学(特教学校)和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为20XX年7月1日(星期二)至8月31日(星期日),9月1日(星期一)正式开学,假期共62天。全市中学暑假放假时间为7月2日至8月31日,9月1日(星期一)正式开学,假期共61天。
  二、切实做好放假前的各项工作
  1. 认真做好期末质量检测和操行评定等工作。
  认真组织好学校期末质量检测,各学校不得为迎接期末考试加班加点,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更不 得将学生考试成绩排名次;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整理、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资料,并将有关学生成长材料归档学生成长记录袋。各学校要做好学 期总结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连续性。
  2. 认真做好放假前学校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
  认真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文件精神,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要彻底,绝不放过一栋房屋、一处附属设施,重 点对微机室、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食堂等重点部位进行查水、查电、查防盗设施,要善于从苗头中发现问题,从隐患中看到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 到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学生离校前,各中小学校要召开家长及师生大会,进行暑期学生安全教育,并以“给家长的一封信”形式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不要到不安全的水域游泳或私自外出游泳,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不要乘坐超员车、农用车、改拼装车和无证无牌等非法车辆,严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不要吃腐烂变质食品、“三无”食品和无证无照摊点食品,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要教育学生不阅读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读物,不进入“三室二厅”,不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学校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保护好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新学年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认真组织好假期各项活动
  1.根据省教育厅、教育工会《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中小学班主任专业技能展示活动的通知》(赣教基字【20XX】21号)文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中小学要认真做好选派班主任参加全市中小学班主任专业技能展示活动各项准备工作。
  2.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五届全省幼儿园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的通知》(赣教基字【20XX】28号)文件,认真做好幼儿园自制玩教具选送参评工作。
  根据 《关于开展全省幼儿园教师观察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赣幼教专字【20XX】1号)文件,做好幼儿园教师观察案例征集参评准备工作。
  3.切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中建设和发展调研的通知》(赣教基函【20XX】13日)文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高中要按照要求,针对省教育厅调研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切实做好教师的假期学习、培训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省、市教育部门要求,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培训学习。在保证教师充分休息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引导教师以 自学、总结为主,开展各种有效的学习活动,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素养和实践技能。尤其是要做好新上岗教师、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义务教育新课标教师的培训工作,做到“不培训不上岗”,确保高中新课程实验和义务教育新课标的顺利实施。
  要进一步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广大教师敬业爱生、奉献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同时要合理安排教师的暑期活动,丰富教师暑期生活。
  5.切实安排好中小学生暑假生活。
  要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坚持“休息为主,安全第一”的 方针,使学生度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科学合理地布置暑假作业,不得随意加大学生的作业量,同时做好家长工作,防止家长盲目施压,增加学生负担。
  各学校要 立足本学校的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为每个年级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假期活动计划,活动内容包括:行为习惯养成、假期作业完成、综合实践活动等。同时要求家 长监督和指导学生完成计划,并准确的做出评价,开学后家长把学生假期活动情况如实反馈给学校,作为评价学生的依据之一。
  各地、各校要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 门的要求切实组织好“暑假读一本好书”的活动,组织学生利用暑期认真阅读省教育厅推荐的数目,并认真写好读后感,积极推荐征文参加全省、全市的评选,力争取得优秀成绩。
  今年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月”活动的主题为“文明与美丽”, 各地、各校要紧扣主题,利用暑期时间,鼓励学生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实践的 能力,利用好辅导用书,开展好主题征文活动。要充分发挥社区资源、教育基地和家长学校的作用,组织社区内的广大青少年学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各地各中小学 也要尽可能地向学生开放文体设施等场所,并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活动安全。
  6. 要切实加强暑假期间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执行《关于印发新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余教字 【20xx】13号)、《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过重工作负担的实施意见》(余教字【20xx】12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的紧急 通知》(教基字〔20xx〕10号)。
  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占用学生假期休息时间进行补课、提前授课或参与其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校 长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坚决禁止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暑假期间,各学校除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毕业班可按省教育厅规定根据教学的需要利用假期 1/3的时间补课(天气特别炎热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其它年级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补课和有偿家教(含民办中小学)。
  按照省教育厅等 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xx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办字【20XX】17号)要求, 要把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市、县(区)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学校和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对违规补课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7.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余教基字【20XX】10号)文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1)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要通过报刊、电视、工作简报、宣传栏、城域网等途径,加大宣传新《义务教育法》的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县、区教体局要充分利用假期大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将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教师身上,切实做好流失学生返校动员工作,确保流失生在新学期开 学时按时返校就读,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入学率、辍学率、巩固率再上新台阶。
  (2)各地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根据“就近、划片、免试”和“两证合一、两证优先、房产为主”的 原则进行招生,班额严格控制在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考试,严禁招收片区外生源,禁止各种学科竞 赛、奥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相挂钩。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招收低龄生、借读生,力争20XX年秋季就近入学比 例达到90%以上。严禁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学生,不准招收城区其它学校的生源。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名义变 相择校乱收费,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按层次设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更不得以办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向学生收费。
  8、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县(区)招生。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赣教办字【20XX】17号文件规定,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0%,严禁在择校生以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四、认真做好学校秋季开学各项工作
  1.各学校要认真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做到早布置、早落实。要尽早与新华书店取得联系,使各类教材和教学用书提前到位,确保一开学学校各项工作就进入正常状态,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
  2.抓好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重点进行清扫,认真做好学校绿化美化工作。开学前认真做好校园环境维护、校舍维修、校产财务清理、文书资料归档及教学设备、教学仪器的维修、购置等工作,确保新学期开学教育教学工作能进入正常状态。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人员对学校开学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控辍保学、安全管理和收费工作,确保学校开学工作安全、有序。
  XX市教育局
  20XX年XX月XX日
  小学秋季开学通知书范文(四)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经征求各地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现将我省中小学20XX—20XX学年度开学及放假时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相关时间安排的说明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全学年52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2、学校机动的2周时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1周。其中,第一学期机动的1周已增加作为寒假时间,第二学期机动的1周,学校要组织开展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
  (二)普通高中阶段
  1、全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寒暑假11周,社会实践1周。
  2、高一、高二全学年教学时间40周,其中授课35周,复习考试3周,社区服务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3、高三全学年36周教学时间,其中授课22周,复习考试12周,社区服务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xx〕85号)、《省教育厅关于下达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修订)的通知》(黔教基发〔20xx〕6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课程安排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办基〔20xx〕13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教学进度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工作,不得随意超前或推后教学进度、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不得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和课外时间等组织中小学生集体上课或补课,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休息权利。
  (二)若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采取停课(后补足课时)或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其它需调整开学或放假时间的,要按程序提前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各地各校执行校历的情况作为开学工作检查和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执行校历、规范办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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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省物价局]母爱的优美散文


  母亲,是玉不成器的愁絮集成的鬓;母亲,是临行密缝的情意交织的衣。

  《回忆我的母亲》
  我的母亲,我好像从未写过。因为从小到大,只要想到她,我就有抹不完的眼泪。也就是说,我从来不该真正面对那沉重的母爱。小时候,我身体比较瘦弱,经常都在看病吃药,在兄弟之中,我排行最小,按照民间的“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说法,父母似乎对我的溺爱远远比两个哥哥要多得多。因此在家里,我总是吃得最好,添制新衣新裤,或有客人送的礼品时,我也是最先得到。
  从我懂事起,家里的餐桌上总是红苕、包谷、洋芋为主,几乎顿顿都有红苕。那个时候,“红苕是半年粮”,在做饭时,母亲为了使全家人对红苕不产生伤食的感觉,又不断地变换着花样,有时将红苕削去皮皮,切成小颗小颗的,等锅里的大米被煮开花之后,用铁瓢将米汤舀去,留下一部份米汤,然后将颗粒状的红苕倒进锅里,用锅铲将大米与苕颗充分混匀,然后再在锅沿又蒸一些红苕,这才盖上锅盖,用擦灶帕扎好锅盖与锅间的缝隙,在灶堂烧火直到锅里有饭锅巴的香味后,才将柴火退出灶门外,再让灶堂的红炭灰把锅里的红苕饭闷上十几分钟,红苕饭就做好了;有时她削去红苕皮后,切成薄片,将铁锅里的菜油烧得冒青烟,再将盐、海椒、葱子等一起倒进锅里,用锅铲快速搅匀,把红苕片片倒入锅中爆炒,等红苕片片被炒至带黄带黄的时候,然后掺入一些水,盖上锅盖,烧火煮开。
  吃红苕汤的时候,有人喜欢吃才煮熟就起锅的,这样红苕是一片一片的,而有则喜欢吃那种能够用嘴能喝进肚里的汤汤,母亲有时在红苕汤里面加上一些菜叶子,吃起来更有口感,很舒服。吃蒸熟的块状红苕则离不开菜菜来下,菜是自留地自己种的红萝卜、青菜、白菜等,里面虽没有多少油星味,但有了这些菜来吃红苕就很赶口, 一点也不会伤食。
  母亲将队上分配回来的的黄豆,每次抓两把浸泡后,用小石磨推成渣豆腐,用渣豆腐来下红苕,则别有一番风味,在我们乡下至今都还有这么一句话:“渣豆腐下红苕,吃得一饱二醉”。蒸熟的红苕块,有时吃不完则放灶门上方的竹篮里,用煮饭的烟子来熏 “烤红苕”,留着以后吃。
  因为时间已经久远,有些记不得具体时间了,父亲病情已经相当严重重,都很少外出活动了,母亲既要到生产队里出工干活挣工分,还要照顾病重的父亲,每天在出工时,一有空便跑回家里来看一看父亲,有的时候忙起来,饱一顿饿一顿的。尽管她很累,但对父亲的细致如微的照顾,都是一点没有变化的,我呢,少不更事,晚上还要向她撒点娇,嚷着要她搂抱搂抱。
  我才几岁的时候,浑身上下长了些像脓疱疮那样的疱疱,这里才出脓液干壳结痂,不久其他地方又发出来了同样的疮疱,有时奇痒难忍,我经常用手挠得血肉模糊的。母亲她到处寻找各种偏方,还请人扯来一些草草药给我治,只要听到有人说能医这种怪病的,她都会亲自上门讨要药方或药物,看我身上的疮疮总是不见好,母亲便和父亲商量,让我和她一起到县城里医院检查一下。
  那时从家里到县城,坐客车要三角钱,走路至少两个多小时。那时的三角钱买东西就要买好大一包,为了节约钱,母亲便背着我走,背一会,累了就放下我,牵着我走一会,就这样用了近三个小时走了二十多里,终于到了县医院,等我们看完病时,已是当天下午了。我嚷着肚子很饿,母亲摸了摸口袋,迟疑了好一阵,最后还是牵着我来到了十字街的商店,用硬币给我买了一碗包面。我坐在桌边有滋有味地埋头吃着,母亲则坐在我身边,掏出包在帕了里的一块烧红苕吃起来……
  在我的记忆中,父母对我很少打骂,平时母亲也经常对我们说,不要从小就好吃懒做养成偷鸡摸狗的习惯,从小学会偷针,长大了就会偷金,做人一定要诚实。有一次,我同几个小伙伴放牛时,伙伴们偷生产队红苕来烧,牛弄断了牛绳子,跑到第四生产队的红苕地里吃红苕叶,被生产队长抓住,那天晚上我分别受到了父亲和母亲的一阵毒打。后来我一个人趴在长板凳上睡着了,母亲一边给我屁股和背上

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停放标准、占道停放标准高于专用区域停放标准、室内停放标准高于室外停放标准、高峰时段停放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停车标准、中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小型车停放标准、超大型车停车标准高于中大型车停车标准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八条 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不得转嫁给外单位车辆承担。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应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游览参观点、车站、码头、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停放服务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具备停车场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经营单位要示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公示牌标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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