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弊端]市管县弊端

来源: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18-07-17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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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县弊端篇(1):行政管理论文【精选】

  行政管理是一个专业的学科,你知道怎样写行政管理论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管理论文,欢迎阅读。
  行政管理论文1
  一、党校行政管理的原则
  1.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首先,党校是党的学校,学校教育是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学校管理是完成党校培训任务、实现培训目标的保证。因此,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坚持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和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服务,是一条带有方向性的根本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党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体现。其次,党校就是要连续不断地为党培养既忠于马克思主义,又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可供挑选的接班人,使党的事业后续有人。立足当前,是解决已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继续教育问题,使干部工作一段时期,定期到党校进修一次,接受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成果,以整风精神回顾总结一段时期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增强党性,把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以便更好地工作。2.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就是标准。规范管理就是按各种工作的工作标准进行管理,以达到管理的高质量。规范管理大体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工作规范,也就是工作标准,如什么工作,谁来做,做到什么样的程度;二是行为规范,也就是工作程序标准。如教师授课不但有质量的标准要求,而且对教师从备课、讲授到反馈及教师的仪态、仪表都做出明确规定,用于行为规范的范围。工作规范同行为规范是互为因果的,规范管理是现代管理的重要内容,规范管理的基础是制定各种工作的工作标准与各类人员的行为标准。这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从党校实际出发,在近期内首先要明确职责范围。什么人干什么事,哪一级干些什么工作有明确分工,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享有人管。党校工作是一个整体,党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也并不是要求人人都搞教学工作,而是要求各个工作部门从党校整体工作出发,紧紧围绕教学这个中心,做好各自应做的事情。
  二、党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人员思想观念跟不上。由于长期受到过度行政化作风的影响,党校固有的管理模式和习惯的部分做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党校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一些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不均衡及理解能力上的差异,经常导致行政信息的反馈渠道不畅通、信息传递滞后甚至失真,这就难免导致行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固有的管理模式使得日常的管理工作跳不出已有的狭小框架,而管理人员素质的滞后则严重影响和阻碍教学工作的进度。对于学校管理方面碰到的愈来愈多的新鲜事物,管理人员则多因为人浮于事、因循守旧,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很难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工作流程及工作安排上做出应有的创新。2.行政管理手段不够先进。在党校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得当,都会影响行政管理最终效果。行政管理属于基础性质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也需要与时俱进的思想,落后的管理手段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效率。行政管理的方式比较随意,使得一些缺乏创新意识的行政人员的办事方式都是依靠原有的经验和习惯进行判断,最终导致行政管理工作不能贯彻落实。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也应该成为管理的重要手段,党校工作中,管理系统版本较低,无法满足管理要求,降低行政效率。3.职能界定错位,管理范围过宽。目前,党校的基本行政体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特有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有利于贯彻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是对一般的校长负责制的权力强化和权力监控。这种体制保证了我国党校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过于集中的一把手权力起到了适度监控的作用。然而,背负着思想教育和文化传播重任的学校,久而久之受到管理部门的过多干扰,即无论是一般的管理事物还是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管理部门总要“面面俱到、事事指导”。例如党校的正常教学让位于频繁的指导会议的现象经常发生,这显然是由于高效管理机构的职能界定存在严重错位造成的。也就是说,党校的行政管理本应该是为正常的教学服务的,而现时的管理已减弱或取代教学的应有地位,党校管理不应该为了管理而管理,而是为教学服务。4.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在我国的党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会出现行政管理和教学双项工作共同承担的现象。一个人的工作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难免会出现偏颇,导致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下降。在同时兼顾两项或者三项工作时,很少有人能把几件事情同时都做到最好。在教学和行政工作同时进行的同时,或者过多地注重行政工作而忽略教学,又或者会过分地注重教学而导致行政工作效率下降,这些都是很容易发生的问题。
  三、加强党校行政管理的对策
  1.提高行政人员素质。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及行政管理水平,除了和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关外,关键在于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首先,要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正确处理各种事务、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其次,要重视选拔。切实保证党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高素质。在引进人才时,需要通盘考虑行政管理队伍配置,切实把专业对口、能力强的人才配置到党校行政管理岗位。最后,要重视党校现有行政人员的素质。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管理专业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引导行政管理人员掌握新的服务技术,以新的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建立健全体制,加强组织建设。党校中管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对管理工作进行充分的部署,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做到时间、责任等方面工作具体落实到位。从党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出发,完善干部进修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考核机制,实行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建立积极的任职制度,对参加竞争的人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竞争机制,让有能力者得到更好的发展,努力提高党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3.建立行政权力制衡机制。“当前,许多研究都把行政管理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对立,而事实上,这两种权力是相互补充、相互借鉴,并且可以共存共荣的”。要改变行政管理权力泛化的现象,首先就要从基层出发,在校内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尽可能把行政权力的影响力降到最低。党校各部分应松散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学术权力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功能,还应加强对基层教学和科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彻底打破“官本位”思想,以服务为出发点,摆正学术权力和行政部门在党校中的位置,这是党校有效运作和朝正确方向发展的保证。4.对行政人员进行合理调度。党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应该合理,在符合行政人员自身情况,并能满足党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尽量避免一身多职的情况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人员一心一意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在党校的人才队伍的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法,努力打造一支品质优良的行政服务队伍。建立行政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制度,加大党校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强队伍活力。
  总之,党校行政管理是一项具体而又细致的工作,各级党校要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如此才能在教学方面取得进步。同时,党校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党校努力找到解决办法,并且不断积极地完善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对党校行政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创新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改进这种传统的工作模式,党校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挑战。
  行政管理论文2
  在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权力的泛化导致学术权力缩减, 进而形成了学术权力日渐服务于行政权力的局面。“官本位”而不是教学、科研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
  从管理学角度来看,行政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强调管理事务的理性方法,强调按等级分配权利和按程序和规范办事;另一方面,它又有极强的“扩张性”、“放射性”及“膨胀性”,常常跨越其自身的职能范围。由此,致使在高校中,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利过多介入。行政化的管理和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利,强化了官本位,相对弱化了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地位。尊重学术权利和学术自由, 是高校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前提条件,行政权利的泛化将使高校的整体发展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一)待遇、学历、职称与教学队伍差距过大
  高校的行政管理队伍在高校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长期以来,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 在高校里一直存在轻视管理工作的偏见。具体表现在: 第一,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待遇偏低, 特别是近几年, 随着高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向教学大量倾斜,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更是远远低于教师的平均水平。第二, 年轻的、学历和职位高的人员, 认为行政工作没有前途而不愿从事管理工作。即使有些从事行政管理的高学历、高职称管理者, 则都是教学、管理双肩挑, 甚至是教学、科研、管理三肩挑, 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第三, 专职的管理人员年龄偏大, 或学历偏低, 管理水平也较低。高校的教师随时可以脱产进修学习, 或者攻读学位, 而行政管理人员没有这种机会, 或者机会很少, 造成管理人员的学历很难提高,而这种低学历的现象, 不仅降低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在高校中的地位, 更直接影响到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高校内部行政人员队伍素质低下
  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人员。但是在高校中,行政人员的素质问题却往往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有些领导认为,行政工作任何人都能干好,因此在人员安排上,不考虑工作性质和个人的性格、气质、品质、特长以及爱好,这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无法发挥自己的特长,压抑个性的成长,每天只是消极的应付工作,而无法从中找到乐趣。
  (三)加强高校行政管理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现实,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人员认识到规章制度是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准绳,促使管理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从而使高校行政管理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制度齐全、纪律严明,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依章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检查落实来体现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从而有力地保证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全面工作的顺利行。
  行政管理论文3
  摘要:当中心城市已不能拉动用边县区经济发展,“大马车”马力不足。财政上“市压县”,行政上效率低下、成本过高,行政框架改革已势在必行,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市)以不同形式推进“省管县”改革。就“市管县”行政体制的由来、弊端,“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省管县;行政体制
  1 “市管县”行政体制的由来
  1982年,中共中央(1982)51号文件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通知。此后。地市合并,城市升格。建立市管县体制成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地级市282个,地级市管县的数量占全国总数的70%,市管县已成为中国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形式。
  2 “市管县”行政体制的弊端
  2.1 阻碍县级经济发展
  “市管县”体制实行以来,原本“中心城市”带动县级发展的初衷并没有全面实现。一些市将县视为其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其经济发展从属于市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级市和县(市)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极大地阻碍了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据四川省财政厅掌握的一项数据显示,2009年新增的32个省管县中,有一半的县要向所在市上缴税收收入。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乡镇年鉴的统计发现,“市管县”实施后,“国家转移县乡财政”与“县乡上交财政”之间的差已从1980年的“正160亿”变为1999年的“负1600亿”。
  2.2 行政层级增多,管理效率低下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即“(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自治乡、镇”。省一市一县一乡的四级行政区划体系,使得信息传递层级增加,速度减慢,同时文件精神及准确程度也会相应降低。省一级多为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市一级传递精神;县一级执行政策。而中间硬生生的加一个市级,往往达不到行政效率最优化。
  2.3 行政管理成本过大
  政府层次增加一级,纳税人的负担就多一分,行政开支也就越多一份,用于执行的资金也就少了一份。省一市一县的行政体制,使得行政权力被层层截留,中间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根据世界各国行政构架的经验来看,“扁平式”行政结构是潮流所趋。所谓“扁平式”,就是扩大政府管理幅度进而减小政府纵向层次,这不仅能够精简政府行政人员,降低成本,还能够使得信息传递速度加快,提高机构执行力。
  3 “省管县”目前的现状
  “十一五”规划提出,“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这是“省管县”体制在财政制度上迈出了突破的一步。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这为我们指出扩权强县、省直管县乃是大势所趋。   3.1 强县扩权的情况
  从量上来看,1992年浙江试水强县扩权以来,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市)以不同形式推进“省管县”改革。以四川省为例,2007年确定27个县为强县扩权县以来,今年又新增32个强县扩权县。全省181个行政区划县(市、区)中,除43个市辖区、成都市所辖10个县(市)。以及甘孜、阿坝、凉山州所辖48个民族自治县(市)外。粮、油生产和生猪调出大县中发展较快的县、新增的百万人口大县、省辖市级代管的县级市、2008年县域经济激励考核先进县等,共计59个县为扩权试点县(市),强县扩权县的数量占到全省的73%。
  从经济数据来看,据四川省统计局的数据,试点前3年,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收入水平较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6.3个百分点。2007年,27个扩权试点县(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3%,增速比试点前3年快25.5个百分点。2008年,尽管受地震灾害以及金融危机影响,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收入增速仍比试点前3年平均增速快19.8个百分点,而当年,其增速已经高出全省平均增速8.4个百分点。
  3.2 强县扩权存在的问题
  首先,扩权县与上级政府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协调。一些地市级政府为了本级利益,不愿下放权力,扩权县感到有了“两个婆婆”,原来的“一头应酬”变为“两头应酬”,应酬成本增大。
  第二,中心城市与扩权县的协调发展问题显现。扩权县城镇化不发达,基础设施不配套,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缺乏。
  第三,省直部门在扩权政策中定位模糊。有些部门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他们各自都有自上而下的一套行政体制和管理体制,扩权政策在这种既成的事实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第四,人才缺乏。我国县级经济的人才建设面临“引不进、留不住、盘不活”的局面,人才匾乏问题突出。
  4 “省管县”体制的思考
  (1)合理下放权力,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县级政府,“省管县”体制在行政管理上给与了它们更多的自主权利,其优势在于:①省——县——乡的三级地方行政权力模式有利于扭转市级管理县级自主权利过大、不规范·任凭市级“压榨”、“盘剥”县级的行为。②减少审批环节和管理层次,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使管理过程透明化、光明化。③省级直接下放财政、人事、审批等权利到县级,提高县级信息获取能力,大学生职业规划,有利于县级更好的把握发展机遇,提高竞争力。
  (2)政府采取订单培养的方法,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宜采取“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和引进硕士生以上高级人才到县区工作。
  (3)综合考虑公共服务的供给。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多方面的社会政策,建立协调有效的系统,以整合资源、系统规划,打破部门分割、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4)市和县分治,相互不再是上下级关系,市的职能要有增有减,县的职能要合理扩充。从财政的省管县到行政的省管县,“否则光财政不管,行政管,很多矛盾还是很难调和”。
  (5)从“市管县”到“省管县”要平滑过渡。不可一哄而起,也不能“一刀切”。如四川省在新增扩权试点县(市)及其所在的市,在财政“分家”上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为今明两年。
  行政管理论文4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主要通过财务核算和利用会计信息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内部控制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控制核心,只有建立切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防控财务风险。文章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措施和对策,以期通过执行严格的财经纪律,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保护资产,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促进单位经济健康成长而在单位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核算较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涉及环节较少,内控度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财务收支无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如何通过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财经纪律的目的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2001年6月财政部颁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上述关于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内,但主要在企业单位实行,却没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度详细解释,而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少。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有的单位认为建立控制制度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而这种人力、物力的耗费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又难于确定,因此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目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少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目前,内审机构大多与会计部门平行,依附于执行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在审计内容上对单位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评价涉及不多,无法起到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 毕业设计论文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忽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考核挂钩的监督机制,形成了重考核,轻内部会计控制的现象。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分析
  内部控制机制的主体是内部控制结构,有了合理的结构就能有比较理想的机制。其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项目及环境、财务会计系统、控制流程。其中控制项目指内控制度的基本单位。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控制环境不能无限扩大,应该控制在单位可控范围之内,否则内控制度就很难操作。第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环境受其上级部门影响比较大。财务会计系统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业务活动方法程序。财务会计系统有很强的内控作用,但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事前控制作用差,所以不能简单的由财务会计制度替代内控制度。控制流程指管理者单位制定的方针政策、程序,用以保证达到内控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流程通常较少考虑成本效率制约而把严密性、政策性放在首位。以上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内控结构,为合理建立内控机制奠定了基础。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措施和对策
  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和法规执行控制。会计控制作为首要控制方式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度。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控制方法,来达到内部控制目标。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监督和控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会计系统采取了一系列特定程序,从而成为强有力的内控手段。
  l.会计岗位职责明确、相互牵制。无论会计岗位如何设置,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会计岗位设置应当与单位内部管理和会计业务相适应;二是各会计岗位都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并能够进行考核;三是各会计岗位之间分工明确,业务往来应当有记录,以分清责任;四是实行职务分离,即一个人不能同时兼管可以隐匿自己所犯错误和不轨行为的职务,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五是对各个岗位进行定期考核。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相容机构和岗位之间全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会计核算按程序办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控制,主要是会计核算的程序、方法等应当符合会计法规政策的要求。二是会计核算具体业务的控制,是指在办理具体会计核算业务时应当贯彻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会计业务的控制,由于核算业务不同而各异,如对现金的核算,应当体现职务分离,相互核算,权限控制的要求,现金收支人员应当及时与会计人员进行核对并定期盘点。
  3.严格控制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控制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对财务收支权限的控制应当是收支的重要控制点,其基本要求是:一是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是指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包括:(1)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以便按程序办理审批,以避免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2)授权批准的范围;(3)授权批准的层次;(4)授权批准的责任。二是权限统一。财务收支权限的授权应当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不能将单一的财务收支审批权经办权同时授权多个人,否则,失去控制的有效性。三是职权分离。是指财务收支的审批人与经办人必须职务分离。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控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控制应当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由专人保管。即单位和各项财产应当专人保管,限制无关人员接近财产。二是职务分离。即财产的保管人员,使用审批权限应当经过授权严格执行,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资产。三是定期清查。即财产保管人员定期进行账物清点,保证账物相符,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授权批准与集体决策制度相结合
  通常情况下,任何经济业务均可以划分为五个步骤,即授权、主办、批准、执行和记录。每一步骤应由一个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任何人员或部门都不能在未经其他人员或部门核算、复核或记录的情况下进行一项业务。单位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经办人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同时,授权批准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单位重要事项决策是上级或法律赋予单位领导人的权利,即单位领导人的职务行为。内控制度要求,每一种权利都要接受纵向制约(即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同时也要受到横向制约(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每件事都必须集体决策,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规定审批金额起点,对于起点以下的经济决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起点以上的经济决策实行集体决策。
  (三)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为财政资金,也就是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预算,预算规定了单位支出方向和支出规模水平,所以预算是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手段。部门预算必须形成一套严格的程序和系统。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上报、批准、执行、分析、考核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一要把单位预算和内设部门预算合二为一;二是完善部门预算的调整制度,从调整时间、方法、程序等作相应的规定;三是推行部门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对单位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要求编制预算,克服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了的情况;四是建立预算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完善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层次,强化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对内部单位定期进行各项审计,并对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及其实施的有效程度作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规。内部审计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审计业务素质、审计法规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真正做到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单位各项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定期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检查内部会计制度是否得以有效遵循,执行中还存在什么问题,原因如何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同时对于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是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利用机制、系统的观点来对其进行探讨、研究和实践。如何设计出一套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科学、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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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J].会计研究,2006,(2)。
  [4]韩小玲。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农业会计,2005,(12)。
  [5]季娟。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05,(11)。

市管县弊端篇(2):学习三个一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惟有头脑清醒,思路明晰,善于谋事,懂得运筹,整个团队才有希望,才有未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习三个一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学习三个一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三个一”,我一直在思考。在冷静思考中,结合本职岗位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肯定成绩,增强信心,是搞好“三个一”学习讨论活动的重点
  在“三个一”学习讨论活动中,必须充分肯定公司四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一是企业效能建设成效显著,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二是电网建设逐渐完善坚强,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三是爱岗敬业氛围日益浓厚,员工综合素质有所提高;四是文化建设不断创新,人文理念业已形成;五是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三个文明建设成果丰硕;六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员工收入逐年增长;七是社会环境更加和谐,企业形象得到提升;八是弘扬扶弱帮困传统,社会责任进一步彰显。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全体干部员工锐意改革、求实创新、不畏艰难、奋力拼搏的结果,是广大干部员工发扬“四种精神”,坚持“五个一”工作法的结果,是全体员工智慧、汗水的结晶,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值得珍惜、应该珍惜、需要珍惜、必须珍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公司发展为己任,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为创建省、国家“一流供电企业”,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查摆问题,找出差距,是开展“三个一”学习讨论活动的关键
  (一)查摆问题,正视不足,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我们前进的方向。“必先知致弊之因,方可言变法之利”,这是古人讲的一种事理。这种事理,同样适用于“三个一”学习。不可否认,经过几次的思想作风教育,我们的思想观念确实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然而,这并不说明我们的思想观念就没有问题了。事实上,与时代的发展相比,与直管县市公司相比,我们不但存在差距,而且差距非常之大。譬如盲目乐观,公司发展稍有起色,就认为自命不凡,粘粘自喜;譬如因循守旧,对一些弊端明显的“惯例”放任自留,求稳不求变,不想大胆突破;再譬如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忧患意识日衰,爱岗敬业日差,进取精神日减,大局观念日淡,自我意识日浓,太平思想日重,中庸之道日盛。现实中,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毫无疑问,这些就是阻碍实现新跨越的思想屏障,当然也就成为这次“三个一”学习讨论的“靶心”。
  (二)纠偏改错,反省自我,是为了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充分认识自我。通过“三个一”学习讨论,查找自己存在主要问题:
  1、学用结合方面。一是在学习态度上不够认真、缺乏自觉性,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学了也无用,存在着被动、应付思想;二是学习只限于一般性地读书看报,很少主动系统学习,用时才翻翻书、查查资料;三是学习归学习,理论和实际相脱节,学以致用不够。
  2、工作作风方面。一是对员工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有时手头工作稍多、稍忙时,没有做到全心全意为基层员工服务;二是有些工作不够细,与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有差距,工作责任心还需加强;三是工作中时有急躁情绪,偶尔有发牢骚的现象,谦虚谨慎的作风还不够。
  学习三个一心得体会篇二
  一缕阳光,温暖心房;一种精神,传承希望。“三个一”工程正是这样的一缕阳光,它不仅是同学之间可以互帮互助,相互学习,还使一些有困难的学生重塑信心,也迈进了优秀学生的行列。身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无比激动地参加了这次活动。积极的响应了我们学院“一个党支部带好一个班,一名党员带好一个宿舍,一名积极分子带好一名同学”“三个一”活动的号召。我的帮助对象是我的同班同学王魁同学。在过去的几个学期里,与其说是我帮他,倒不如说是我们互相鼓励,互相帮助,克服困难,共同进步。在这一学期里,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工作中也暴露出我的一些能力不足的问题,在这里我逐一做总结。
  王魁同学在我们班属于成绩中等的同学,成绩不理想,英语较差,我把他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基础比较差,课程学习起来也很吃力,尤其是英语;第二,自律能力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作业不能独立思考完成,上课思想开小差,不专心听讲等等;第三,学习浅尝辄止,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缺乏深入思考和刻苦钻研的习惯和精神……针对这些问题,我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逐一改正和解决。
  自从王魁同学成为我的帮助对象以后,针对他基础薄弱的问题,我随时准备回答他各学科各章节的困惑,即使有些知识是高中或初中学过的东西,我也不厌其烦,细致而真诚地解答。开始时,他有些问题自己觉得简单不好意思问我,逐渐地他看到了我的真诚,也就无所不问,无所不谈了,慢慢地我们清除了各种由于高中知识没掌握好而带来的障碍,步入了大学学习的正轨。王魁同学告诉我,有很多时候自己想学习,但是管不住自己,宁可躺在床上什么也不干也不想看书学习,问我能不能监督并时时提醒他自己该做什么。我当然很乐意,所以我又委托跟他在一个宿舍的同学,每天督促他早起上课、自学等,日子一天天过去了,他渐渐养成了规律的学习生活习惯,不再无所事事,一天天充实起来。日子久了,我发现他只满足于完成作业,学习不够深入,效率也不高,于是我经常找一些较为深入的课程问题让他思考,通过查资料,找笔记,他逐渐明白了许多知识,而且还是他知识面也增大了。他逐渐找到了学习的乐趣,自信心也一天天树立起来了。

市管县弊端篇(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问题解读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并进行审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问题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每天,人们穿行在纵横交错的道路上。与此同时,在地下,也有着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管线,它们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为了统筹规划地下管线,避免“马路开拉链”等问题,长沙市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6月27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审。
  如何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实施“年度计划”
  据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剑文介绍,当前长沙管线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管线使用年限较长、材质落后、年久失修等,容易导致安全隐患。
  针对目前长沙市管线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的现象及管线规划相对滞后的问题,草案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
  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
  草案中设计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的制度。提出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如何进行统一管理?建信息平台整合资源
  管线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极有可能给市政项目建设造成安全隐患。
  基于此,该草案设立专章来规范管线信息及档案管理。提出要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原则,以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管线信息资源。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如何为管线“安家”?
  建62.62公里综合管廊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三年,长沙市计划在高铁新城、梅溪湖国际新城、老城区试点建设综合管廊共计约62.62公里。
  综合管廊,就像一条小隧道,各种地下管线都可以在这里安家。管线需要维修时不用开挖道路,维修人员和工程车只需要从检修通道进入地下管廊就可施工。
  草案中拟规定,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草案还提出,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如何合适地埋设地下管线
  以后建设地下管线,估计要走更多程序,将不再“随意”。根据草案,你可以看看大概的步骤。
  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工程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管线综合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
  现状调查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
  施工许可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放线要求
  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
  规划核实
  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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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章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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