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享经济的论文]共享经济论文

来源:经济论文 时间:2018-07-14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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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享经济论文]共享单车论文范本

  享单车是互联网与传统自行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交通方式,为市民便捷出行提供了帮助。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低碳交通模式,有利于缓解公交压力和雾霾污染,值得我们推广和应用。以下是共享单车论文范本,欢迎阅读。
  当下,街角边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一道绚丽的风景线。从今年年初开始,单车浪潮席卷至今,但社会上对共享单车的评价却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共享经济又一次的壮举,大范围渗入到具体生活场景,也有人认为共享单车是伪命题,更符合分时租赁的模式。其实,共享单车到底归于哪方,不仅取决于其盈利模式的特征,[来自www.Lw5U.com]更在于评价者看待共享经济的视角。
  共享经济内涵:安全是保障,用户体验是核心
  Sharing Economy,被翻译为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从法理上讲,“分享”更多的是强调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中在一人手中,正如Uber,车辆是属于车主个人,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而“共享”,则是强调物品的所有权是分散的,没有人拥有物品全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从资源分配的角度而言,二者却是趋同的,均可作为一种资源的再分配方式,借助互联网的技术和手段整合闲散资源,经由平台化运作对接供需双方,使得积木式分工,碎片化应用成为可能,进而大幅降低了供需双方的整体交易成本,其核心在于以下两项特征:
  其一,都必须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运作模式。平台作为信息聚合的枢纽,能够海量对接供需双方,提供即时的信息服务和完善的交易保障,帮助陌生的双方快速建立联系,改变了原有面对面沟通的方式,打破地域限制。
  其二,每一笔共享交易都意味着权属关系的分离。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理念是共享经济的主旨,其强调的便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改变原有银货两讫的交易方式,采用以租代买,以租代售,通过让渡产品部分的使用权来获取收益。
  本质上,共享经济体现的是一个从去中介化到再中心化过程。传统经济模式下,组织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品牌号召力是信任的基础,产品经由分销商、零售商流入用户手中,企业用以打造品牌的成本以及层层流通的成本将转嫁到用户身上,形成高昂的交易价格。中介作为信息或产品的转售方,实质是隔断了供需双方的沟通,造成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共享平台则是建立连接,打破双方的信息壁垒,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了网络沟通渠道,使得消费端与供给端不必依靠中介组织,便可以自行沟通,达成交易,这是一个去中介化的过程。与此同时,供给端和消费端又必须将信息上传至共享平台,以此进行供需匹配,共享平台成为新的中心。
  共享平台较传统组织,信息可视且能够快速流动,有效降低了沟通成本、交易成本等,故而,共享经济 一直给人以“低价”的印象,多数人都会因为价格优惠而选择共享服务,有优惠必然也会有付出。信任是共享经济的基础,即便有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背书,但要在陌生的个体之间建立信任,必然会开放双方的隐私,隐私实际上是大众参与共享经济必须付出的隐形成本。此外,共享资源多以“刚需”、“高频”为特征,例如交通和住宿等,面对这种需求,时间显得尤为关键。试想一下,如果滴滴顺风车的等待时间比平时打车还要久,又有多少用户会选择顺风车服务呢?总体而言,共享经济的交易成本应当包含三项:低货币成本、低时间成本、高隐私成本。从这个角度而言,开放隐私,建立信任底层基础,共享平台必须具备保护用户隐私安全的能力;而后为促成交易,还需缩短响应时间成本,用户体验的优化将成为平台运营的核心。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三项盈利方式
  2016 年,我国共享经济总体规模约为34520 亿元,同比增长103%,垂直行业渗透力度显著加强。数据显示:各细分行业大多呈现两位数或三位数的增长。其中,资金共享总量最高,生活服务类、交通出行、生产类的交易规模与增幅,保持强劲,知识共享涨幅最大,折射出共享经济从产品类共享向技能类共享,从消费级向生产级延展的趋势。
  细数共享经济在中国的落地实践,从以K68 为代表的知识分享的萌芽,到滴滴合并Uber 中国,进入第一个高潮期,再到摩拜、ofo 掀起的共享单车浪潮,出行行业发展成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风向标。然而,目前对于共享单车是共享伪命题的争论不断,其重资产运营的业务模式也被诟病不已。确实,如果按照滴滴、Uber 的模式,共享平台并不涉足具体业务运营,而只是作为供需双方的信息聚合枢纽。而摩拜和ofo则不然,它们是共享资源的唯一供给端,事前承担大量单车的生产成本,事后还要负责单车的维修、回收及摆放,实打实的重资产运营。如果从滴滴、Uber的盈利的模式来看,共享单车确实更偏向于分时租赁,但共享经济的赢利点仅限于收取佣金吗?
  答案显然不是。首先,对于共享经济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 年版与2017 年版的共享经济定义便存在些许不同,最大的变化在于将“闲置资源”改为了“资源”。这一改变将共享经济的关注点从闲置资源的利用过渡到使用权的分享,未来共享经济不仅能够配置闲置资源,更可能配置优质资源。这一理念与腾讯研究院发布的《2016 年-2017 年分享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不谋而合,报告指出分享经济出现了非闲置资源的共享,供需双方从个体参与衍生至企业,单个的共享经济平台将开始生态化发展的变化。种种言论表明,共享经济的定义、参与主体、运作模式等都在发生新的变化:
  共享经济不再局限于闲置资源的共享,而是扩展到社会整体资源的优化分配,关键在使用权限的共享;
  共享经济的参与主体将从个体扩展到企业,企业将代替个人提供更大规模,更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企业收入或将成为共享经济规模的主力军;
  共享平台将不再是独立平台,平台沉淀的数据有望寻求新的变现空间,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将逐步把共享经济变成一个“大生态”。
  这些变化将引领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走向新的发展方向,佣金不再是共享平台唯一的收入来源,数据为王的时代,平台自身的价值更是亟待挖掘。
  可以看出,共享经济的盈利方式至少可以分为三项:收取交易佣金,基于平台沉淀的数据和用户探索数据变现以及增值服务应用场景。第一项收入,依托于交易,而后两项则建立在运营的基础之上。
  在Uber、Airbnb 的共享时代,共享的资源是以汽车、房屋为代表的高价值资源,核心是提升线下资源的利用效率,收取佣金是其主要的盈利方式。到了摩拜、ofo 的共享时代,共享的资源是单车、充电宝,甚至是雨伞,这些日常工具的共享,并未减少社会资源总量,而是大幅增加了某一单品的供给量,重点转移至提升生活的便捷度。未来,这种日常工具的共享或许只有达到相当规模,用户普遍适应采用“租”的方式享受小工具的使用功能,才能实现资源总量的整体减少。
  日常工具的使用需求不强烈,但用户量强大;使用场景碎片化且地点分散;功能简单成本低,但怕丢怕坏,维护的成本高居不下。这类物品的共享,按照C2C 的模式去做,无法形成强烈的需求刺激,且循环使用极其不便,所以才会出现以摩 拜、ofo 这种自建资源、自行运营、自担成本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下,租金非常微薄,现金流依靠大规模的用户量支撑,但其庞大的活跃用户量以及联网终端自行采集的用户数据,可探索新的变现之路,例如挖掘用户的出行数据以优化交通管理,实现数据变现;亦或者根据用户路线,推送商户信息,实现广告变现的业务场景等。可以说,物联网与共享经济的融合,驱动共享理念日趋常态化,共享经济的盈利模式也将跳出传统收取佣金的局限。
  未来的发展趋势
  技术和需求是拉动共享经济发展的两大主力,尤其是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改变了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流方式,通 信技术的变革将改变共享平台的沟通方式,带动用户的需求从产品向服务,从消费级向生产级过渡。
  移动互联网是人人通信的时代,共享平台上流动的是消息、是图片、是语音,供需双方基于此展开沟通。在滴滴的平台上,乘客通过平台报备的信息,实现对车主的基本信息有所感知,之后再与车主详细沟通,以确定具体出行事宜。此时,平台承担的更多是信誉背书和信息传达的角色,不涉及具体的业务运营,供给端所提供的车辆种类以及车主驾驶水平不一,服务的差异性显著。
  物联网的涌现,各类终端接入网络,共享平台具备了对实物的控制力。摩拜的智能锁是最典型的例子,扫码即走,用户直接通过终端与平台连接,绕过人为沟通,通过人与物连接完成交易。共享单车,借助共享经济与物联网之间的连接,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应用更偏长尾,是打开大众消费级的物联网市场的重要一步。此后不断涌现出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等创意,本质上属于常用工具的联网共享,这类产品,价值不高,能提供较大的便捷性,但极易丢失且维护频次颇高。ofo 前期使用机械锁,各种损坏手段层出不穷,而摩拜则平稳很多,关键便在 于摩拜整体车身设计以及智能锁的使用。由此看来,日常工具的共享,首先需保证产品本身的防破坏性;其次产品的使用需通过智能终端控制,平台有追溯产品状态的能力。此时,平台需要承担对产品的控制与监控,并参与用户从使用、支付、评价的全过程。
  如果物品智能化进阶到了人工智能时期,能够自行判断使用状态,识别空闲时期,那么此时,物品既可以是共享资源,也能够成为需求方。共享平台连接的将是具备智能属性的物品,未来,如果物与物之间的交流能够达成,可能不需要人为的去选择是否共享,物品本身便能够自行达成交易。这将涉及到大量终端信息的收集,机器语言的传输、承载和分解,以及金融资产的支付与管理等。届时,共享平台将具备调动和控制联网终端的能力,能够自主优化线下资源的配置。
  沿袭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共享的资源将大幅扩大,从高价值属性的汽车、房屋,到日常工具,单车、充电宝,最终又延伸到具备智能化属性的高价值物品,无人驾驶汽车、智能生产设备等。共享经济的范畴将从消费级延伸到生产级,从改变生活到改变生产力。此时传统行业的机会将大大增加,如果说移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的红利将大部分归于以滴滴、Uber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那么物联网时代,参与竞争的主体逐步扩大,未来的竞争格局仍存变数。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共享经济高速发展背后,监管、安全、竞争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从监管的角度而言,权责界定、歧视等问题仍处于灰色地带。现有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层级清晰,权责集中,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追责方向明晰。然而,共享经济的责任归属是分散的,很难找到一方能够全权担责,在纠纷问题的处理上,现有监管体系难以覆盖。此外,传统酒店、出租车的定价和用人都是受到公共监督,共享平台的定价则是自行决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难以监管。在人员管理方面,共享平台以评价机制判定服务的优劣,难以避免社会已有的国籍、性别等歧视问题,一旦平台壮大到一定程度,可以左右用工分配,其背后所遗留的用工歧视问题也值得关注。
  从安全的角度而言,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提上日程。共享平台作为供需双方的沟通枢纽,承载着大量信息,如证件、账户、住址等,如何保障用户信息不被盗用,不被滥用,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尤其当物联网融入到共享经济中,大量终端联网,以当前的安全技术能力还难以覆盖物联网的全部应用场景。同时,企业对于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也是参差不齐。
  从竞争的角度而言,产业模式尚不成熟,各方利益面临重新调整。共享单车从开始萌芽到风靡,不过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当下各城市角落堆满了各种颜色的单车,曾经打着环保、节约的共享单车,不免有资源浪费之嫌,同时对市容、交通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现象所折射出的是业内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好创意一旦出来很容易被复制,整体产业链模式尚未成熟。同时,共享经济对传统企业的冲击不言而[来自Www.lw5u.Com]喻,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直接冲击着原本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则,有可能引发更深层次、更广泛的组织和人员变革,产业统筹难度加大。
  总体而言,共享经济大有可为,但也需慎有所为。产业发展的融合,给了共享经济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也将引发更深层次的变革。未来对共享经济的看法,或许也应跳出传统模式的视角,用开放、融合的眼光探索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要考虑到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潜在挑战,野蛮式生长难以为继,共享经济的规则和模式,也需要逐步的规范化。

(2) [共享经济论文]有关共享单车的论文

  一辆小小自行车的遭遇,无限放大了某些人心中的“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共享单车的论文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共享单车的论文【篇一】
  共享经济推动着各种共享项目,当今最火的无疑是共享单车,看看满大街那赤、橙、黄、绿、青、蓝紫的小单车就知道,彩虹单车装点的城市的风景,也被誉为互联网的又一个风口。仅仅一年的时间覆盖全国几百个城市,投放单车过亿。
  共享单车规模惊人
  大家都知道使用共享单车,首先得用手机注册,交一定的押金,才能够通过扫描车身上的二维码开锁骑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明确: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也就是说,12周岁以下的小学生是不能骑车的。可是大街上小学生骑共享单车的比比皆是,那么他们是如何能够解开单车的密码锁的呢?
  万能的小学生,不仅仅能坑你到青铜,还可以不借助二维码不借助手机纷纷中破解密码,坑死单车公司没商量,那么是怎么做到的呢?
  OFO的单车锁
  像这种小黄车,可以说是市面上见得最多的,这种锁是很普通的机械密码锁,密码基本上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一次知道密码,以后这辆车可以用同一个密码打开,我们的小学生们发现这种机械锁,使用时间稍微长点,车锁上就会留下不均匀的痕迹,小学生们不需要手机就可以根据这些痕迹破解密码,知道密码后,小学生还会想办法把单车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角落,以后这辆车就属于他的了。
  更有甚者,把单车二维码直接涂抹,甚至刮花,让这一台单车彻底属于自己,对于这种坑人的行为,我想可能就不一定是小学生干的出来的了。
  总之,共享单车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承载和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光环,不要让这道美丽的风景线成为检验一个人素质的杠杆。
  有关共享单车的论文【篇二】
  近日,广东深圳蛇口湾厦山公园出入口,出现了大批被人为破坏的共享单车。几种品牌的数百辆共享单车堆积成两座“小山”,不少单车的车把、车篮等零件散落在周围地上,一片狼藉。
  看到这样的新闻,正在享受共享便利的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管理问题。只是,该打板子的对象,到底是公共管理还是企业对自身资源的管理?
  面对堆积成山的共享单车,从事此领域的企业,显然难逃其责。共享单车作为企业自身的资源,是需要善加管理的。纵然是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标榜的企业,其技术与手段也是让管理服务更加完善,否则要在所谓的公共便利中谋求自身的价值与利益,便是一种滑稽的幻想。
  但还应该说,在这一问题上,企业管理的不善与公共管理的缺位很难完全切割开。就如同当年的流动小贩一般,自从共享单车出现在街头,便遭遇了各种管理的困境有关共享单车的论文有关共享单车的论文。比如车辆被恶意损坏,车身上的二维码被贴上了牛皮癣广告,而此前媒体报道,四川成都城管干脆一次性收缴了数百辆共享单车,理由是“非法占道经营”。
  基于便利与有序这一矛盾体,人们借助堆积成山的共享单车来反思公共管理,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无论是提供共享单车的企业、参与享受共享单车便利的个人,还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面对有助于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共享单车,反思的视野目前尚停留在那辆街头的单车上。企业认为,只要将单车投放到市场,就达到了共享的目的;消费者认为,只要自己能够有辆单车骑就可以了,至于下一个人如何使用并不重要;政府认为,只要把乱占道的单车收缴起来,就实现了城市管理。
  但这是我们想要的共享经济吗?我们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反思,难道不是为了让共享经济有一个良性的土壤环境吗?我们共享的到底是那辆街头的单车,还是一种思维,一种能够根本性重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思维,一种企业、个体、政府共同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思维?
  倘若承认我们共享的不只是一辆单车,而是一种社会运转的思维,那么就需要将反思的视野放得再宽阔一些,投放到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石

(3) [共享经济论文]关于共享单车的论文

  相信“共享单车”的问世,却是影响了不少人的生活方式,但是对于“共享单车”,你有着什么样的看法呢?本文的内容是关于共享单车的论文,请看看:
  关于共享单车的论文
  [摘要]共享单车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红。共享单车的运营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缴纳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于“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押金缴纳方式,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巨额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失败,将面临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现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为动产质押的条件使金钱特定化,一旦丧失特定化特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面临不当得利甚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动产抵押;银行资金存管
  2016年以来,以“摩拜”“OFO”为代表的无卡槽共享单车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绿色出行理念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年底,中国共享单车注册用户规模达到1886万人,预计2017年用户数量将达到5000万人左右。根据共享单车现行使用规则,消费者首先需要注浴⒔赡裳航穑取得用户身份后方可租赁使用单车。各平台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标准并不统一,从99元到299元不等。其中,市场占有率为512%的OFO,其押金标准为每位用户99元;市场占有率401%的摩拜单车,其押金标准为每位299元。2017年,两家平台均宣布其用户数量超过1000万。按照上述押金标准,两家平台收取的押金已经分别高于99亿元和299亿元。部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即时退还,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形,用户对押金的安全产生了质疑。卡拉单车团队创始人林斌发布的《卡拉单车试运营阶段概括》更加印证了公众的质疑并非空虚来凤,文件显示在莆田市试运营的共享单车项目暂停运营的原因是投资人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并全额收回之前的投资额,随后投资人竟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围绕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否享有押金的自由使用权的问题,文章从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质,试图厘清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1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具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由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将单车租赁给用户,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单车并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共享单车租赁关系中,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为单车出租人;用户享有单车使用权为单车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单车为租赁实物。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约定以缴纳押金的方式,担保用户的正常合理使用,如果用户使用单车时发生不当损害,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可以就押金主张优先受偿。但共享单车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该种押金缴纳方式同时具有金融的功能。
  我国《物权法》或者《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实践中“押金”大量应用于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不规则质说、附解除条件说、债权质说、信托说等。笔者认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故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大陆法系承认金钱质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钱质押,局限于特定化的金钱。我国物权基本立法虽未规定金钱质押,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金钱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如果无法特定化,将不能成为质物。金钱特定化的方式有:(1)特户。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金钱出质开设的专属账户,因为被特定化而区别于普通账户。由于质权的生效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可以用债权人名义开设特户。但是,该特户出质后无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无权随意处分该特户。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出现,质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就特户中的金钱优先受偿。(2)封金。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通过封存的方式将金钱特定化。(3)保证金。保证金出质需要符合特定化的条件,按照特户管理。同理,订金、押金等能否出质,取决于其是否被特定化。
  2共享单车押金自由处分的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有学者认为,金钱的种类物性和流通性决定了占有金钱即享有金钱的所有权,押金占有人占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权,只要在应返还押金时能够返还相应数额的金钱便可以。例如银行与储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委托其保管,实际上银行就享有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完全可以处分该存款,只要储户取钱时银行能够给储户相等数额的金钱即可。若银行未能返还,则为违约。笔者并不同意该观点。质权有别于债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钱能够成为质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特定化,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权,但是不能处置质物。以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对特户或者保证金的自由处分,会使该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从而影响质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金钱特定化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可以向用户收取押金,但是押金必须采取特定化的方式,应该采用特户管理,押金账户与运营账户必须分别立户。此外,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并不享有押金的任意处分权,不得将押金用于经营、不得转投资等,否则不仅仅丧失质权,更使得收取押金行为本身失去法律依据,也因此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1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租赁合同为主,金钱质押为从。作为主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必然导致从合同的效力终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质权人(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及时向质押人(用户)退还押金。实践中,共享单车押金的退还需用户提出申请,并非即时到账,而是需要等待2~7个工作日。由于退款手续烦琐,大多数用户基于下次使用的方便,而选择不申请退款。单车运营公司在主合同效力终止之后,仍然占有质物,已然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另外,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于押金未采取特户管理的方式,或者将押金用于投资,均会导致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非特定化的金钱不能成为质物,如此共享单车押金的给付目的不达,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同样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定返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2可能会涉及的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行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然突破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兼具金融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罪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共享单车的押金不能按照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管理,不能成立动产质押关系。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事实上构成了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以提供单车的持续性使用为回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建议
  共享单车现有的运行模式很容易发展为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保证“押金”的特定化,是防范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关键。目前共享单车的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面临的则是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为了防止非法集资或者平台跑路迫切需要相关机构的介入,实行有效监管。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可以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于2017年2月22日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要求P2P平台必须进行银行资金存管,以防范网络借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规定时间内,那些尚未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会被迫退出市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商业银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卡拉单车运营失败,用户押金被划走,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制度缺失背景下,其发生绝非偶然。为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发源动产担保制度精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77-79
  [2]李国光,奚晓x,金剑峰,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庄阿苗浅谈押金的法律性质[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28
  [4]周B押金之返还与承租人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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