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协议法律效力]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法律论文 时间:2018-07-11 19:00:02 阅读:

【www.bbjkw.net--法律论文】

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一):婚前协议书相关问题及解答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201X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XX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1X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X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诉前离婚协议一方反悔人民法院支持与否
  [案情]
  何某(男方)与谢某(女方)于20XX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淡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XX年8月23日生一女孩何某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两套(1、座落在南昌市某小区住房1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及车位一席;2、座落在丰城市某小区住房 1套(建筑面积104.17平方米)。201X年1月20日,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1、何某与谢某自愿离婚;2、座落在南昌县某小区的住房及车位归女孩何某琴所有,座落在丰城市某小区的住房归谢某所有;3、女儿何某琴归谢某抚养,何某一次性向谢某支付女儿抚养费20万元;4、何某一次性补助谢某生活费 20万元。何某对离婚协议反悔,认为财产分割不公以及给予何某的生活补助费过高,于是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履行协议。
  [分歧]
  对何某与谢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该否支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何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与谢某达成离婚协议是自己意思的真实表示,谢某对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之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诉前离婚协议通常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但这些协议内容的生效要以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诉讼解除为形式要件,否则一方可随时反悔而让协议失去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何某与谢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201X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该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附加协议内容,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没有财产分割的后续,也是说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人民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可见,在双方不具备离婚形式要件情况下,婚前离婚协议对双方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夫妻“忠实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案情】
  杨某(女)与戴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X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分歧】
  针对该案,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一、法院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按照协议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签订“忠实协议”是意识自治,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的要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违法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不应支持这种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因为夫妻间忠实是法律规定得义务,并不需要约定,而且协议也没有履行标的,与一般的协议不同,不应按照一般合同关系处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不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严格区分夫妻“忠实协议”与一般合同关系
  夫妻“忠实协议”是以约束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行为,对于如何界定婚外情不是法律规范的范畴,而是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在法律上也无法去甄别什么样就是婚外情,是单纯的婚外性行为还是感情上出轨,如果是单纯的约束婚外性行为,那就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不得介入私人隐私范畴的原则;如果是要约束感情出轨,那么就像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约束我这个人,而是约束我的行为”,法律无法去规范人的思想,不存在思想犯法。所以,这要严格区分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尽管初衷是为了双方间和睦相处、夫妻恩爱,但不能以法替代道德、违背法律的规范行为的规律。
  二、婚姻以感情为首,而非物质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感情的融合,而不是物质、金钱的综合,所以对于纯洁的感情不能被物所污染,这也是法律要弘扬的。若以赔偿为代价约束双方不发生婚外情行为,这已经是背离了婚姻的初衷,为以后婚姻感情埋下定时炸弹,可能对原本良好的感情造成裂缝,这与道德及法律上对婚姻的要求都是相悖的。夫妻婚姻感情需要双方不断的维护,共同经营的,而不能以赔偿的压力限制双方行为。
  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夫妻“忠实协议”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让婚姻回归到感情的因素上来。
  再次离婚请求分割初次离婚时已赠与的共同财产
  【案情】
  刘某某(女)与温某某(男)于XX年3月经温某某的哥哥、姐姐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XX年3月1日生育女儿温某,现正在读大学。两人于XX年1月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后将产权登记在温某某名下。20XX年1月31日,刘某某、温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定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一、双方子女抚养:女儿温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及财产归女儿所有,男方只有居住权;三、双方债权债务分割:女方负责偿还娘家的债务6500.00元,其它债务归男方偿还。
  201X年,为了女儿能够顺利考取大学,并鉴于二人感情得到一定修复,刘某某、温某某于同年2月26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女儿顺利考取大学后,双方因行为、性格等原因而分居生活,后温某某起诉离婚,云阳法院认为,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温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驳回温某某离婚诉求。 201X年9月10日,刘某某起诉至云阳法院,要求与温某某离婚;对包括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读大学期间由温某某给付生活费、学费。诉讼中,温某某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床三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桌子一张、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榨汁机一个、空调一台归刘某某所有。温某某提出讼争的房屋已由二人在20XX年离婚时赠与给女儿,双方未对赠与协议行使撤销权,协议有效,该房屋应该归女儿温某所有。温某某于 201X年在李某某处借款40万元未偿还,其提出若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40万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共同负担女儿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与学费。
  【审理】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刘某某与温某某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某与温某某于20XX年1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即本案诉争的房屋及财产归女儿所有。由此可见,刘某某与温某某双方对所争议的房屋在20XX年协议离婚时已作出了处理。之后,双方并未对该协议行使撤消权。因此,该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中财产赠与有效。温某某明确表示共同财产床三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桌子一张、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榨汁机一个、空调一台归刘某某所有;小孩温某的抚养费由温某某承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温某某于 201X年8月1日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之后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其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4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该笔债务由温某某偿还。同时,温某某也明确表示愿意偿还此笔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纳。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小孩温某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由温某某承担;共同财产床三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桌子一张、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榨汁机一个、空调一台归刘某某所有;债务40万元由温某某负责偿还;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刘某某要求分割在初次离婚时已明确赠与给女儿房屋一套)。
  【评析】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登记在温某某名下的云阳县新县城住房一套的是否进行分割,即刘某某和温某某初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人经过离婚-结婚-再离婚,初次离婚时双方已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再次离婚时,否认赠与协议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云阳法院驳回了刘某某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从以下的法律界定中可以得出该裁判结果。
  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刘某某与温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截止于20XX年1月31日二人初次离婚之前,该房屋应定性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XX年1月31日,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由此得出,当时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必须是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包含赠与合同内容,虽然所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双方形成的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温某没有可被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且赠与人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刘某某与温某某不再享有该房屋产权。
  由上文论述得出该房屋已不是刘某某与温某某合法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起诉要求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XX年结婚,育有一女。201X年6月,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X年4月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201X年5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同年11月,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黎某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2.原被告双方复婚期间对15万元债务的承担重新约定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黎某,但双方很快复婚,复婚时房屋仍然登记在蒋某名下,黎某对该房屋未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成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变更登记为黎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约定蒋某独自清偿原负债务,是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做的让步,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
  2.关于复婚后双方达成新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蒋某与黎某离婚时对共负债务15万元约定双方各承担一半,复婚后二人各自负担的债务并不转化为共同债务,复婚后二人又约定原共同债务由蒋某一个人承担,是双方对原债务承担作出新的约定,与之前离婚时作出的债务承担约定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所涉债务相同的情况下,仅对债务承担的份额重新约定,应视为对之前离婚协议达成的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仍属原离婚协议的内容。此协议的效力无关是否公平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及事后变更内容,法律更多考虑的是协议是否存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以致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能实现,而非协议本身内容是否公平。夫妻间财产分割协议的作出,往往更多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带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而协议内容是否对双方公平合理,则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性的考量因素。故蒋某、黎某对15万元债务重新约定由蒋某承担是有效的。
  综上,蒋某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原共同债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二):婚前协议书怎么写


  近年来,不少夫妻婚前都会签定一份婚前协议书,那么,婚前协议书怎么写?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婚前协议书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婚前协议书【一】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身份证号
  鉴于:
  双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2.3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财产分割
  3.1 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实物可以分割的,实物分割,实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折价或变价后分割货币。
  第四条 共同生活
  4.1双方缔结婚姻后选择地址为 的住宅用房为共同生活所在地。该住房使用权系购买(租赁)所得,产权所有人为 .上述住所地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有关事宜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2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双方每月各给付 元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给付日期为双方各自发薪日(如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则为每月1日)。该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住所地用餐所需费用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费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开支明细表,每年由双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则由双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资补足,如有盈余则由双方平分,并根据盈亏情况协商次年每月给付的金额,但该金额应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实际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细表一式两份每月会签一次,双方各执一份,经会签的明细表视为双方对于生活费的给付和支取均无异议。经摧告无合理原因拒绝会签明细表的,视为已经会签。
  4.4双方承诺,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免除对方的扶助义务并且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按时按数支付约定的共同生活费。为保证实现本条款的承诺,双方父母将作为担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共同生活费的情况,该方父母将承担起排除这一情况的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经济补助,代为支付共同生活费等措施。双方父母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合同双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协议上签字同意该条保证条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子女
  5.1 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生育子女,不领养子女。为此双方应当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该避孕措施应由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担最终责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应当支付女方流产费用,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每次合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但有事实证明该胎儿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除外,并可根据6.2条追究女方责任。
  5.2 如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或领养子女。该书面协议至少应当对以下事宜进行约定,生育或领养手续费用问题,抚养子女的费用问题,子女监护责任问题,发生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姓名确定权问题等。
  第六条 忠实义务
  6.1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发生边缘性行为或实质性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拥抱、爱抚、共浴、共眠、性交、口交、肛交等,否则应当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万元/次。但是得到对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强奸、强制猥亵或者根据国际惯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6.2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危及婚姻存续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条所列事件,以及与第三方相爱,对第三方神魂颠倒,改变性取向,可能改变性别等,应当毫不迟延的通知另一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办法。如因通知迟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7.2本协议如需修改,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7.3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7.4本协议一式6分,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亲:
  年 月 日
  女方母亲:
  年 月 日
  男方:
  年 月 日
  男方父亲:
  年 月 日
  男方母亲:
  年 月 日
  婚前协议书【二】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②煮饭③洗碗④倒垃圾⑤清洁⑥整理家务⑦房屋之修缮⑧喂乳□换尿布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父姓□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知识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仅是对财产而言,不包含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并且是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你们的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即你们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当然,如果是对婚前财产的协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至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种认为协议要经过公证才有效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否公证,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协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秀采用的。
  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三):夫妻婚前协议书正规范本

  夫妻婚前协议书正规范本
  甲方:
  (写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乙方:
  (写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相知相爱、情头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现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的共识下,自愿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公证机关公证后开始生效。
  3.如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之后可进行修改或删减。 内容来自156t
  4.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夫妻双方。
  二、婚前财产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这部分尽量写的详细一点,可写上车子的品牌,型号,购买价,已行驶里程数等。房子的话写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房屋面积多少,购买价多少,现在的市价为多少。如有创业公司的话写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问题。还可以写上银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财产有:
  (可写明自己拥有多少的银行存款,在新房的购置过程中哪些家电是由乙方购买的,新婚时的嫁妆有哪些等等。)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该部分一般的格式为位于什么市什么区什么路什么小区几幢几室的房产为甲方所有,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车子同理。甲乙双方的存款可以定义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拥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所购买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具体条款你夫妻二人可详细商议)
  三、婚后夫妻双方的核心守则
  1.夫妻双方因相亲相爱而缔结婚姻,故此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双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为及与其他异性发生情感纠葛问题。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必须放弃所有婚前其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的全部权利,作为给予无过错方的精神和生活赔偿。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时,过错的一方不得获取任何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的权利。
  2.夫妻之间不可做出任何伤害对方的行为,包括精神及肉体层面。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如有一方违反本条守则,则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元。(应要大写,如壹万元整。)
  3.夫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均不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细则规定
  1.夫妻双方婚后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负有基本义务。
  2.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应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动承担家庭的各项义务,相亲相爱,互守贞操。
  3.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无理由无根据的情况之下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应本着互敬互爱的态度积极沟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瞒和欺骗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怀孕,哺乳期间有权利无条件拒绝离婚,甲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夫妻双方本着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互相承诺婚后必须尊重孝敬对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赡养父母并必须协助另一方赡养双方父母,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6.夫妻双方负有生育、抚养后代的义务,因医学理由不能生育、抚养的情况除外。(此条可根据你夫妻双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自主商议决定。
  8.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发生意外,如下落不明,发生事故致身体残疾,亡故等情况的,另一方必须负起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
  9.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违反前第三款第一项中的忠诚义务,在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事项应由无过错方进行决定。如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探视的时间、次数,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属等问题。
  10.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因违反法律而被监禁,另一方可随时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另一方不得提出异议。
  11.本着创建和谐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双方在婚后有义务参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会或活动。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况除外。
  12.夫妻双方对各自父母的财产具有独立的继承权,未经一方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活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准则。
  五、其他条款
  1.在该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可对本协议增加或删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条款,可增加在本协议第四款之中。
  2.夫妻双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认为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琐而细致,在此不进行赘列。望双方共同建立和谐家庭,美满婚姻。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两方各持两份,政府公证部门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甲方) 年月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乙方) 年月日
  公证机关备案专用章: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lunwen140580/

推荐访问:婚前购房协议法律效力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