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6-02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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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一: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引导语:你们知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管理二:汇报会议纪要


  召开汇报会该怎样记录会议纪要呢?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汇报会议纪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汇报会议纪要1
  为进一步推进县地方志工作,加快二轮修志步伐,县委、县政府于10月11日下午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了全县地方志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地方志编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昌群主持。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县地方志编委会名誉主任宋圣军,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地方志编委会主任汪谦慎出席会议并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县志办负责同志做了专题工作汇报,有关县直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受聘参加县志编纂的老同志代表谈了感受和体会。现将会议的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我县于xxxx年8月启动第二轮地方志编修工作后,由于多种原因,前期进度严重滞后。今年3月份后,新一届县委、县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推进二轮修志进程、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调整人员,充实力量,全力支持,使全县修志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会议指出:做好地方志工作,既需要领导重视、政府投入、社会支持,更需要有一支敬业的队伍。今年5月,县委、县政府专门作出《关于加强我县地方志工作的决定》,有力推进了编史修志工作。6月,召开推进会,7位县领导参加,给予强力支持。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从财力上保障修志工作进行。修志工作是一项艰苦、清苦、辛苦的工作,但修志人员不计个人得失,潜心、静心、专心、安心修志,默默奉献,精神可嘉。县委、县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修志工作,对县志办人员、经费、办公条件及职工政治、经济待遇方面的问题,将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予以关心解决,让大家安心、舒心地搞好编史修志工作。
  会议要求:发展地方志事业,一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加快二轮修志工作进度。要在年内完成分纂初稿,明年完成总纂、评审、审批和出版任务。二要客观、真实,打造志书精品。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去伪存真。三要坚持创新,挖掘志书史料的价值,服务和谐发展。四要继续形成合力,支持修志工作。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提高效率。
  会议强调:编纂新方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鉴古察今、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惠及千秋的一项重要工作。编纂好《岳西县志》,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是必须承担的光荣使命。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地方志是地方优秀成果的载录,有资政、资商、资业、资德作用。第二部《岳西县志》记述时段,正是改革开放关键年代,是岳西扶贫开发的重要时段,也是岳西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段,记载好这段历史,是光荣而神圣的责任。二要加强协作,大力支持志办工作。志书编纂涉及到各地各部门,全方位覆盖。各单位都要把做好地方志工作当作份内工作,讲奉献,讲大局,积极支持、配合。三要由敬业修德的同志来承担修志工作。要挑选工作态度端正、品行好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编出精品佳志。四要充分发挥志书的作用,为和谐发展服务。志书的作用,除了“存史”外,还有“资政、教化”的功能。要进一步做好读志、用志工作,充分发掘志书价值,发挥其在服务招商引资、弘扬地方文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
  县政府办副主任兼地志办主任吴代庆、地志办副主任汪柏林、文体局局长储争鸣、卫生局局长柯照华、中小企业局局长张劲松、响肠镇书记杨效东、中关乡书记包先武、店前镇镇长黄长河和县志办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汇报会议纪要2
  XX年9月19日下午,在公司总部1016会议室,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胡x主持召开了x物业公司管理与发展专题汇报会,物业公司经理莫铃作管理与发展专题汇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建军及在家领导、总部部室负责人、物业公司部门以上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受董事长、总经理胡建军委托,党委书记谢帮银作会议总结。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概况
  1、基本情况。物业公司前身为公司行政科,成立于XX年6月,由公司出资,注册资本300万元,为国家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主要经营小区物业管理、农贸市场管理、门面管理。
  2、财务状况。物业公司XX年~XX年三年的营业收入一直徘徊在330万元左右,聊以维持物业公司生计;但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每年应有营业收入(物管费、水电费、门面、卫生费等)445万元;由于小区物业管理设施与服务跟不上,达不到业主起码的要求,造成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收费率双低,再加上门面拍卖以后,每年减少上百万元的收入,物业公司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3、人员状况。物业公司在册61人,员工结构严重失调。一是在册员工年龄偏大,平均年龄50岁,且老弱病残居多,不仅不能满足物业发展的需求,而且在公司范围内分流也十分困难,发展后劲十分不足;二是整体素质不高,员工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物业队伍不能够按市场规则运作,尤其是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匮乏,管理升级艰难。
  4、员工收入。由于物业公司入不敷出,造成员工收入偏低,人平均月收入只有1206元(扣除个人“五金一费”后员工的最低实付工资只有500多元)。
  (二)、发展思路
  1、调整组织结构,完善职能职责。设置综合办、市场部、物管部、工程部“三部一室”,并推行部门经理责任制。
  2、重新规划布局,实施学堂冲小区闭合管理。将学堂冲生活区划分为一村、二村、迎春、雅苑新村四个小区,各个小区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六个进出口,规范小区人员进出、车辆停放管理。
  3、安装监控设施,完善小区现代治安防控体系。在学堂冲生活区配置40个红外式的监控探头,安设在主要道路、进出口和楼栋间,为小区治安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4、学堂冲和响石岭两个农贸市场的管理,实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
  1、学堂冲小区安装监控设施,需费用24.2万元。
  2、学堂冲小区增设6个大门及三个岗亭需要费用12万元。
  3、学堂冲小区部分道路的改造提质。
  4、为使物业公司走出困境,每月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补贴,以确保员工薪酬的调整。
  二、会议对重点问题讨论的意见
  1、关于对物业公司的评价。自公司改制以来,做了大量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与稳定付出了很多努力,作出了一些牺牲;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关心物业、关注物业。
  2、关于物业公司走出困境。关键是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形成自己的亮点,以亮点吸引与打动业主。
  3、关于改善物业管理服务。需要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设施、物业管理薪酬、物业管理人才上的支持。
  4、关于物业公司内部管控。物业公司要制定适应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尤其是领导班子要带好头,降低非经营性的开支。
  5、关于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与会人员认为,物业管理业务方兴未艾,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物业公司不要被现在的困难所吓倒,要抓好现有市场,拓展新的市场,并拟制5~XX年的发展规划。
  三、党委书记谢帮银作会议总结
  物业公司的管理与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与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近60年的发展,物业公司为员工安居乐业,后方稳定付出了艰辛的劳动,非常不容易。自从去年门面拍卖后,物业公司的收入急剧减少,员工克服了很多困难,在此谨代表公司感谢大家。但大家要看到,物业公司已经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否则就没有出路。为此,就物业公司的管理与发展阐述以下几个观点。
  1、困难与机遇并存。目前物业行业普遍感到艰难,但要看到社会发展的趋势;随着旧城的改造,物业管理环境得到改善,居民的物业管理意识也大大提高,届时物业公司将面临很多机遇;因此,我们要振奋精神,提振信心,克服暂时的困难。
  2、搞好定员、定岗、定责、定薪。要制定好物业公司各岗位职责,推行一岗多能技能多元化管理,提升整体业务技能;要琢磨员工的绩效考核,及时与效率效益挂钩,真正起到薪酬的激励作用。
  3、加大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力度。对于旧区物业管理费的欠缴,要设法予以清缴,在收费员的安排上,要选派敬业、腿勤、嘴勤的人员。
  4、加强制度建设。物业公司要营造按制度管人、按流程办事、按标准操作的氛围,形成自身独特的制度安排。
  5、实施有限的补贴。公司在测算的基础上给予有限的补贴;到底补贴多少,公司将依据缺口的大小测算。但补贴毕竟是有时限的,物业公司要作物业营销策划,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拓展增收的渠道。
  6、班子与队伍建设。物业公司要加强班子与队伍建设,引进物业管理专业人才,以校园招聘或社会招聘的方式解决。
  公司总部出席人员:
  汇报会议纪要3
  xxxx年1月9日,在公司6层会议室举行了沿海计划汇报会,林克屏副总裁出席会议,中心主任杨智呈、高焕利,部门负责人赵学农、肖灿军、高永梅、邹明红,沿海计划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
  首先,蒋铭、洪伟代表沿海计划项目组,就沿海计划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组赴上海调研情况,上海试点方案和资源需求及沿海计划上海组织发展配套政策等内容作了详细汇报。
  在听取汇报后,林克屏副总裁发表了重要讲话,高度肯定了沿海计划项目的运作方式和项目小组的工作成果,并且对沿海计划项目下一步工作思路,沿海计划实施要点和要求,沿海计划的实施步骤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指示。
  一、关于沿海计划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沿海计划项目。新华成立11年来,发展很快,但很不平衡,集中体现沿海机构竞争力的缺乏上。沿海计划是公司第一个真正战略性的差异化项目,对于公司下一步机构战略、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在组织上予以保障。除包括我在内的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小组外,个人、培训、市场等部门要高度关注这个项目。产品宣传有必要,但不是最重要,在产品宣传费用上,要以新闻发布和报刊宣传为主,注重效果。
  二、关于沿海计划的关键要素和实施要求
  第一,试点机构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对市场情况要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对分公司的现状也要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第二,要着力于实现统一的文化、统一的意志、统一的动作和统一的管理。如果运作过程中各有各的想法,各有各的动作,项目必败无疑。
  三、关于沿海计划实施步骤和安排
  总体上同意项目组提出的方案,4月初,在上海进行试点,5月初在广州试点。在广州试点完成之后,视情况在其余沿海机构全面铺开。
  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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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三:农贸市场的管理办法

  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接下来要给大家推荐的是农贸市场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以及参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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