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险查询江西省医疗保险_江西省医疗保险查询_江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医院工作总结 时间:2019-07-11 23:30: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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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791)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江西省医疗保险查询_江西省医疗保险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西省医疗保险查询_江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江西省医疗保险查询:http://www.jxsi.gov.cn/zhcx/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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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江西医疗改革:

  医改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增加5个

  选择萍乡市芦溪县、赣州市于都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新增九江、景德镇、萍乡、宜春、上饶等5个试点城市,全省试点城市达到7个。选择新余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治疗、检验费用,将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优先将富余的公立医院转型为儿童医院

  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优先将富余的公立医院资源转型为儿童医院以及康复、长期护理、慢病管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率先在城市三级医院试点推进日间手术,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

  医疗

  7个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在7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试点地区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在7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探索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

  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的50%部分,可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纳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追加。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

  建覆盖80个县市的基层远程医疗系统

  建设依托省直医院的高端远程医疗系统和覆盖80个县(市)的基层远程医疗系统。

  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75%左右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探索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研究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推进医保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改革

  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江西医保政策问答:

  1、医疗保险为什么要纳入江西省本级管理?

  答:①国家有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3]66号)。

  ②地方政府有要求。2011年3月29日,省人社厅出台了《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

  2014年5月,为贯彻人社部[2013]66号文件精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4号)。

  ③铁路总公司文件有精神。根据原铁道部下发《关于规范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铁路企业的定位是用人单位,承担参保企业职责。要求在不降低职工待遇的前提下,尽快将社会保险纳入属地管理。

  2、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参加省本级的险种、费率及缴费基数?

  答:①职工统一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②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③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路局将会采取何种措施来减轻我局参保人的医疗负担?

  答:纳入江西省本级管理后,我们根据铁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性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对现行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旨在体现合理负担的前提下,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4、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参保人就医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由于省本级医保网络尚未全省覆盖,目前仍按照“委托协助管理”模式由我局经办医保各项业务,包括:参保、发卡、转诊、报销等,执行江西省本级的医疗保险政策及“三大目录”。

  为方便我局参保人就医,实现平稳过渡,现阶段仍维持医疗保险卡不变、定点医疗机构不变、就医方式不变。

  5、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对参保人个人帐户的划拨会有何变化?

  答:原政策,在职职工按照年龄不同,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7%(35岁以下)、2.8%(35岁-45岁)、3.1%(45岁及以上)比例划拨,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比例划拨;现江西省本级政策: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3.2%划拨,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3.8%划拨。

  6、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执行的药品、诊疗和特殊材料目录有何变化?

  答:执行江西省本级的药品、诊疗和特殊材料目录,乙类药品和特殊医用内置材料在限额内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由原来的15-20%降低为8-10%。

  7、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医疗费用报销的限额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高,由原来的27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40万元。

  8、医疗保险与江西省本级实行政策并轨、信息系统并轨后,省本级门诊待遇会发生哪些变化?

  答:原政策,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门诊就医,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江西省本级政策,门诊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19种慢性病按病种不同设2000-20000元不等的最高支付限额,具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按照最高定额病种标准的基础上,每多一种病种年度增加2000元。在慢性病的门诊限额内,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普通门诊均由个人负担。

  2017江西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将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在2011年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六个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制度。在统一信息系统方面,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各统筹地区根据全省统一规划要求,整合资金、资源,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建立市级统筹范围内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并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形成全省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分为两档

  “意见”指出,要统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个人账户划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三方面着手。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划入比例的档次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划入比例调整后,个人账户划入的实际金额低于2010年水平的,各地可先维持2010年水平,之后采取过渡办法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到规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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