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_劳务派遣用工比例_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不超10%,超过怎么处罚?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9-07-11 08:30: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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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_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不超10%,超过怎么处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_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不超10%,超过怎么处罚?

  如何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2年过渡期的规定,首先需要了解如下三个时间节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时间2013年7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2年过渡期届满之日即2016年2月29日。对于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需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求平稳过渡:

  1、2012年12月28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超标,不论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是2年还是更长时间甚至无固定期限,均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不受2年过渡期的限制,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超过2016年2月29日的情形;

  2、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劳务派遣用工超标,在2年过渡期内须整改达标,整改措施主要是将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转化为直接用工;

  3、2014年3月1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超过10%,2014年3月1日后可以继续新增劳务派遣用工,但总体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标;

  4、2014年3月1日之前无劳务派遣用工,2014年3月1日之后才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标;

  5、对于2014年3月1日前发生的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标前,不得新增劳务派遣人员;

  附:关联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不超10%,超过怎么处罚?

  

劳务派遣对用工比例、薪酬的最新规定

 

  新劳动法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

  1、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具体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出10%受到怎样的惩罚?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内容补充】: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输送到其它用共单位的行为。其是近年来我国人才实行运用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般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为什么要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较高的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两年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

  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问题解答

  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多少?

  【回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如何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的问题?

  【回答】: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的方法有三种,第一转正,第二外包,第三缩减。

  三、企业劳务派遣不允许超过10%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回答】:企业劳务派遣不允许超过10%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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