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风险防范】企业家合同风险防范之合同签订风险

来源:企业工作总结 时间:2019-03-26 14:3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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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合同风险防范之合同签订风险

  一、风险事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11年4月份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同中只是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切片50吨,每吨11000元,但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具体的切片种类及型号,也没有关于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发现所收到的货物并非公司所需的种类,拒绝收货,但甲公司以合同上笼统签订提供切片,甲方并未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只得暂且接收货物,后适逢金融危机,切片大幅度降价,从每吨11000元降到每吨7000元,见切片降价,乙公司遂拒绝支付合同货款并拒绝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提货,随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其价差,乙公司认为,在合同中既没有签订违约金和给付定金的情况下,甲公司索赔于法无据,甲公司只得以乙公司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形成争议。

  二、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描述

  第一,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对已经纳入企业供应商名录的未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供应商主体资格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等情形,并进而产生潜在的合同无效、履约不能、物资质量不能保证等法律风险。

  第二,供应商名称使用不规范的法律风险。由于供应商名称使用不规范,如使用简称、别称,误用与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不一致的类似、混淆或错误名称,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出现纠纷时难以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

  第三,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而未采取的,进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法律风险。

  (二)防控建议

  合同签订前应认真核实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尽可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不被表象所蒙蔽,不过度的依赖现有的供应商名录中的信息。

  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若供应商为法人,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涉及特殊行业的,需审查其相应的行政许可,如《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要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交易内容合法合规;若供应商为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主要看其是否经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一般应把上级法人一并列入审查范围,重点审查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

  第二,对已经进入供应商名录的供货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同时在实际签约前,业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复核,不过度依赖供应商名录中已有信息。注意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的真实性,比如在审核营业执照时要查看原件,查看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在一些重大的合同签订前,若有需要可以通过工商档案查询等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证照的真实性,确保供应商证照反应的真实情况。审查经年检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书原件,必要时,到商务部门或经贸部门进行核实。每年油品供应商“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书”年检期结束后,各省搜集已通过年检的供应商名录以及“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书编号”,选择供应商时予以对照核实。

  第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等特殊资质的,还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特种行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依据合同性质还应具备的其他资质证书,并核实其证照的真实性。

  三、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描述

  第一,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其中主要包括:标的物名称不正确、未使用全程或标准名称,容易产生歧义;标的物所属商标未注明,可能产生因品牌不同而导致的产品质量下降的风险;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配件的约定不明产生履行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二,标的物的质量约定不明。如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不明,未就标准的名称,参数等进行具体约定;质量的验收标准不明验收的地点没有明确;以及验收不合格时是否有权拒收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等。

  第三,合同单价约定不明确,可能存在价款结算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四,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之下,极容易发生合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出现提前履行造成受领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五,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可能造成在单方违约、货款损失、货物灭失等责任承担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不明,合同中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将一些非不可抗力的情形列为免责情形,造成我方经济损失。

  第七,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合同中受损害一方的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的预先设定。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之下可能存在具体损失难以计算的举证困难。

  第八,争议解决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可能出现未约定或仲裁机构约定错误的情形。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的,可能使得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成本。

  (二)防控建议

  第一,在订立合同条款过程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要使用规范的全称,不适用简称或其他不标准的名称,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应将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配件、原产地等内容规定在合同条款中,避免在履行中因此而产生纠纷。

  第二,针对质量条款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验收地点在收货方所在地,采取代为存放方式的,验收不合格有权拒收,对质量验收标准予以明确。

  第三,对于合同价款及结算的风险,首先,对于合同标的物单价、总价确定的合同,只需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即可;其次,对于合同标的物的单价是浮动定价的,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浮动的范围。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上,如果我方为采购方,尽量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如果我方是供货方,则采用对付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其次,对于一些服务类合同,我们可以采取进度付款的方式保证对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关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不仅要界定履行期限的长短,也要明确约定履行的起止时间,防止出现履行时间不明的状况。

  第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尽量约定本企业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履行方式上要明确送货上门或上门自提或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尽量约定我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

  第六,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范围,如不可抗力的具体事项是否包括政府行为,事件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及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出具证明的机构,不可抗力的后果等等。

  第七,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同条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违约金的金额不能明显高于实际的损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我们尽量将违约的情形一一例举,尽量考虑到此类合同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同时应采取确定的违约金额,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后引起对损失进行举证的不便。

  第八,在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上,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首先应选在仲裁和诉讼中则其一,不能两者同时约定;其次,如果采用诉讼,应避免表述不清,产生歧义,约定法院应保证唯一性,不要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避免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异地败诉风险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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