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的规定_带薪休假介绍

来源:请假条 时间:2019-03-25 05:3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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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下面是五度学习网www.wudu001.com分享的带薪休假。供大家参考!

  带薪休假介绍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13年12月,据统计:中国带薪休假全国落实不足30%,多数停留于纸上福利。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2享有范围编辑

  

 

  有薪假期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把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未休补偿编辑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假期意义编辑

  

 

  有薪假期满足人们需要,便于其时间安排。

  40岁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现出对最方便自己的“自由、灵活带薪假”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更有利于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积累假期集中休闲”方式的喜爱。而十八九岁初离校门或仍流连在大学的青年人仍然表现出对“寒暑假休闲度假”的最高喜好度。单身、夫妇二人加14 岁以下孩子或者夫妇二人加老人这3 种结构的家庭对带薪灵活长假最为青睐,尤其是单身贵族,61.2%的人选择带薪灵活长假。

  缓解旅游产业各部门的供求压力,实现旅游资源的有效配置。

  由于旅游需求产生的特点和旅游供给实现上的特点决定了旅游产业不能以需求高峰时期来配置旅游供给,所以要同时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缓解假日集中旅游对民航、铁路、公路、城建、商业、景区、住宿等各部门带来的巨大供给压力,就只能把重点放在“分源”上。

  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出游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够起到从空间和时间上分流短时间内集中的旅游客源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假日各旅游部门“吃不下”的巨大压力,还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平时各旅游部门因为客源少而“吃不饱”的问题。从而促进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促使旅游产业提高服务质量,巩固休假人员出游热情。

  带薪休假的推行,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旅游客源,减轻旅游产业的成本压力,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巩固休假人员的出游热情,推动旅游客源的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形成旅游行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5政策条例编辑

  出台背景

  

 

  有薪假期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中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把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颁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条例内容编辑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实施办法编辑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休假调查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然而据统计,中国的带薪休假真正能够落实的不到30%。多年来,带薪休假在许多单位和企业,多是停留于纸上的福利。[1]

  8监察范围编辑

  国务院提出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把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鼓励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安排放春假。[2]

  9其他休假编辑

  

 

  有薪假期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

  10国际情况编辑

  瑞典

  瑞典是全球节假日最多的国家之一。除了每周的双休日,每年还有圣诞节、新年、复活节等共13天假期。瑞典《劳动法》规定,工作满180天的雇员每年享有带薪休假5周的权利。另外,还有带薪病假、育儿假等。不管雇主还是雇员,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利是违法的。

  瑞典的《休假法》确立了以人为本、鼓励休假的原则。除非雇佣合同里有特殊规定,否则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在每年的6月至8月期间至少休4周的带薪假。雇员可以视情一次或分几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少于5天,则周末不计入休假时间。但是,不管是公共假期还是个人年假,如赶上周末,是不补休的。按照惯例,如节日赶上周二或周四,邻近的周一或周五也自动地成为公休日。为了让劳动者有充足的时间休息、恢复精力、消除疲劳和培养业余爱好,《休假法》甚至还规定,雇员有权每年省下5天假期,最多积攒5年,然后加上当年的假期,一共连续休2个月的长假。许多瑞典人会选择7月、8月休假,因为夏天是享受日光浴的好时节,而瑞典的冬季漫长。因极其特殊的原因导致无法休假的,单位不但要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还要寻求工会的许可和批准。人们放弃休假,坚持工作,拿到的补贴要高出正常工资好几倍。

  德国

  在德国,休假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就业权、名誉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除每周5天工作制所带来的全年104天周末休假之外,根据德国《联邦休假法》规定,每人每年还享有至少24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其中不包括双休日和节日。加上法定节假日,如新年、五一劳动节、德国统一日和圣诞节、复活节、升天节、降灵节等,假日总和超过150天。德国政府一向鼓励人们带薪休假,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在一年中没有休满假期,剩余的带薪假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前休完。

  德国人休假的最大特点是灵活性强。德国法律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分拆安排休假日期。雇员可以提前和雇主协商自己的带薪休假时间。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间休假。除了10月3日德国统一日是国家规定的全国性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他节日均由各州自行决定。如此一来,在德国16个联邦州,学校每逢各个节日,放假时间都不尽相同。家长们可根据孩子放假时间提前同雇主协商何时休假。为保证单位和企业正常工作,雇主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分散休假。这样既保证各个单位和企业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员工带薪休假也得到了落实。另外,人们的旅游时间相互错开,可减轻旅游景点和交通过于拥挤现象。因此,德国人拥有的假期时间虽长且种类多,但很少出现交通拥堵、人满为患的景象。

  有了法律的坚实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在德国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休假成为德国人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德国人普遍认为,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工作好,度假有利于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提高工作效率。他们还把休假视为与家人增进感情的重要机会,大多数德国人在休假时会选择与家人一起出游。

  11中国排名编辑

  

 

  有薪假期“2014年节假日安排所引发的热议尚未平息,一条《中国节假日总量超英美》的消息又引发网民的疯狂吐[3]槽:“咱能不自欺欺人了吗?”、“我们又和国际接轨了。”经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证,中国的公共节假日天数确实多于美国和英国。不过,中国的法定最低带薪年假天数却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美国的公众节日共有10个,分别是元旦、马丁路德金生日纪念日、总统日、阵亡将士纪念日、独立日、劳动节、哥伦布日、退伍军人节、感恩节和圣诞节。”在美国纽约生活的王女士介绍,美国的所有公众节日都只有一天,共计10天。

  不过,上述报告中的另一重要内容为各国的“法定最低带薪年假天数”(以已有10年工龄的雇员为标准),中国以10天排在并列倒数第三名,仅超过菲律宾和泰国,而美国和英国的该数据则分别为15天和28天。

  如果把公共假期天数和法定最低带薪年假天数两项相加合并比较,中国的这项排名也是并列倒数第三,21天的休假时间远低于排名榜首的奥地利和马耳他的38天。

  12官方提议编辑

  2015年4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

  2015年4月24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以来,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下一步要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2015年7月2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到要“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15年7月31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7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到要进一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2015年8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2015年以来,中国官方至少已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正不断加大。[4]

  2016年3月7日,在两会中,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5]

  13实施情况编辑

  2016年6月,已有十余省份出台意见要求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多地提出把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一些地区还提出鼓励企业发放旅游消费券或旅游休闲补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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