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5]【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7

来源:其他述职报告 时间:2019-03-24 23:3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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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7,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7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最新增加职业病名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职业病名单

 

  

最新变更的职业病名称

 

  政策解读

  一、《职业病目录》改名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制定原则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职业病的遴选原则

  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四、职业病病种及分类的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详细调整如下:

  关于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关于职业性化学中毒的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业性氟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关于职业性传染病的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关于职业性肿瘤的调整

  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将“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7

  2017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种类

  新调整具体修改了哪些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职业眼病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

  耳鼻喉口腔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肿瘤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害因素

  (一)氧化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职业病的鉴定流程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 →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的详细流程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赔偿标准怎么界定

  近年来,职业病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文华律小编给广大劳动者解答职业病的赔偿标准问题。

  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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