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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生演讲稿 时间:2018-12-17 15: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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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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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对象

  主要检查评估2017年5月31日前经市、区(市)县人社部门批准成立,依法完成民政登记,2017年度内正常开展招生、教学的培训学校。2017年6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从下一年起参加检查评估。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一)对2017年度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学校,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评估:

  1、办学条件指标。包括依法办学、人员条件、固定资产、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等指标。

  (1)核查培训学校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是否与核准的一致。

  (2)核查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3)对任一项条件指标不符合评估标准的,须完善必备条件指标后,再进行规范性指标的评估,否则列为限期整改学校。

  2、培训管理指标。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培训教材、事项备案、培训投诉、党建工作等指标。

  (1)核查培训学校规章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核查退学退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核查培训学校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实训内容等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指标,重点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收费备案和发布情况。

  (3)核查培训学校党建工作进展情况。

  3、培训质量指标。包括学校开展培训、学生就业、技能鉴定、学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等指标。

  (1)核查培训学校年培训人数,学生就业率情况。

  (2)核查培训学校年技能鉴定人数,学生和用单位的满意度情况。

  (二)检查评估中培训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民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及表中要求提交检查的相关资料;

  4、《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

  5、形成自查年度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建设,办学条件,教学和行政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招生宣传,师资及管理人员配置,培训规模、质量及其执行政策法规情况,主要经验和体会以及当前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内容);

  6、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

  7、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加盖鲜章复印件一份;

  8、行政备案资料(提交备案表一、二、四、七、八)包括人员劳动合同、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党建情况调查统计表1―4;

  10、提交培训学校推进党建工作情况报告;

  11、提交培训学校的学生退学退费制度、处理办法及流程。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检查评估工作主要采用培训学校自查自评、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查评估、市级人社部门抽查复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各职业培训学校自2018年5月3至5月6日起申领或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检查评估通知及相关表格。各培训学校严格对照《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1)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打分,发现不足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登记表》(附件2)及其他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2017年6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无须报送评估材料,但要对照评估表进行自我完善,将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备案,并上报学校推进党建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迎接抽查。

  第二阶段:检查评估阶段。2018年5月7日至5月29日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分别对所属培训学校组织实施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主要采取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不合格的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责令停止办学;对逾期未按规定参加检查评估的培训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检查机关依法公告放弃办学的培训学校。

  第三阶段: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市级人社部门对全市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并在辖区内于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告检查评估结果。

  (二)培训学校应主动接受人社部门年度检查,确认其办学资格的一项法定制度。各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检查评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如实填写评估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请区(市)县人社局于6月20日前将检查评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人社局职建处,同时报送《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3)(电子文档发至邮箱:820833664@qq.com)。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建处 陈勇军

  联系电话:6188813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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