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安置规定_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来源:学生演讲稿 时间:2018-11-29 10:00: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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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详解“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

  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

  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民政部2017最新优抚}.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

  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退役住房保障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安置后医疗保障、补助费和抚恤金的发放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民政部2017最新优抚}.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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